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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在封建社会的中国,历朝历代没有停止过,由于政治形势的不同;帝王本身及其左右大臣们的观点不同,赦的次数多寡悬殊。大体上乱世赦多,几乎是历朝历代的规律。对于赦,封建时代的许多理论家、思想家、政治家、法家都是持否定态度的。作为封建帝王的一种政治手段,赦的存在只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并不能说明封建帝王恤刑和仁慈。但它在汉代的设立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汉代的德主刑辅的思想始终贯穿于帝王的统治当中。 汉代的统治者还废除了秦代的种种肉刑,这一点比较秦代是迈出了一大步。汉高祖刘邦入关仅仅约法三章,就是因为他深知农民战争的力量,新生政权还很软弱,人心思安,只有减轻对人民的压迫,人民才会拥护。经历了汉朝初年的休养生息后,到了文帝在位期间,废除了肉刑,更是做了一件万民拥戴的好事。 对汉文帝废除肉刑的评价,许多学者是从经济着眼,即从破坏还是保存社会生产力的方面加以分析。认为文景之世的刑制改革,明确提出了废除肉刑的具体内容。这是中国社会从奴隶制过渡到封建制以后,在法律制度方面所出现的一次重要变革,是刑罚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大历史进步。作为奴隶制刑罚制度核心内容的肉刑,是一种残害人的肢体,破坏人的生理机能,使人终身残废的野蛮残酷的刑罚。它通过对一部分劳动力的人身伤害,严重破坏了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阻碍了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这已不能适应封建个体小农阶层已成长为广泛社会基础,封建个体小农经济已构成为主要经济成分的封建时代的社会要求,不能满足统治阶级日益增长的对劳动力的剥削需要。因此,文景之世废除肉刑的改革,不仅扩大了剥削对象,增加了创造物质财富的社会来源,客观上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与经济的恢复,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历史进步,而且也使刑罚制度由极端野蛮残酷向相对宽缓人道逐渐过渡,从而消除奴隶制残余在法律制度方面的消极影响,推动封建法律制度向深入发展。 这种观点有它的道理,这是从经济学角度和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来对其评价的,对于废除肉刑客观上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分析较为透彻。但是,这一论点对当时统治者主观上分析较少,要知道限于历史的局限性,汉朝统治阶级不可能站在我们这个高度来思考问题并决策,他们当时的思想出发点是什么?他们不会想到“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历史进步”这么一个理由来实施他们的政策。那么,统治者的思想根源到底是什么呢? 文帝改革刑制的时段,似乎不存在所谓的肉刑严重破坏社会生产力的情况。在《汉书•刑法志》提到废除肉刑一事之前的一段文字中,班固是这样说的:“及孝文即位,……风流笃厚,禁 罔 疏阔。选张释之为迁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这里谈到一年之中,断狱即刑事审判的案件只有四百。那么被判处肉刑的人是十分有限的,只会占四百个案件中的一部分。从劳动力角度去计算,这些人和汉代当时已经拥有的几千万人口相比,不能不说是微乎其微的。单纯从劳动力方面讲,保留肉刑也不致出现不能满足统治阶级日益增长的对劳动力的剥削需要。废除肉刑的意义并非在于此。 对肉刑本身的分析,日本学者认为:在中国的上古时代,“受肉刑者已不被看作是社会的一员,任凭他们是死是活都无人关心,与最原始的放逐形态一模一样。刀斧之痛、伤残之苦都不是肉刑的主要目的,肉刑的主要意义,在于它加之于肉体的毁伤,是社会废人、市民权被终身剥夺的象征。”而让刑人充当贱役,可能是这些被社会抛弃的人难以生存,因此照顾性的给予其度过残生的谋生条件。后来认识到这些人还有一定的利用价值,才逐渐发展出针对刑人的相关制度。认识肉刑正确的方法应该是从“驱逐出社会”的角度,一无化地领会死刑、肉刑和放逐刑。判断肉刑属于严重破坏生产力,或者说废除肉刑有扩大剥削对象的意图,似乎分析的都不够到位。如果就事论事,应当承认汉文帝肉刑的本意,还是文帝自己说的,是要实行德政,为罪人开通改行为善之路。 肉刑伴随终身的身份性,应当说对人生的长期伤害是非常重的。因为肉体所遭受的伤痛只是暂时的,甚至并处的劳役刑也不是没有终止之期,伤残有时也是一种外表的畸形化或造成行动的不便。“哀莫大于心死”,只有受过肉刑以后所具有的卑贱的身份,才会让人没有了希望、使人永远丧失改悔从善之机会的关键所在。在分析废除肉刑的意义时,似乎不能忽略这一主要之点。废除肉刑和规定刑期的最大意义,是开辟改过自新之路,使罪人有可能复归社会,使其本人和其后代不致被社会长期歧视。 汉文帝废除肉刑,是一次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贯彻,是中国封建社会荡涤奴隶社会尘埃的一次重要举措,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中国在西汉初年又向文明的门槛迈进了一步。 三、对德主刑辅的评价 在封建社会,统治者会采用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思想来加以倡导和传播,汉代的统治者也不例外。但比较前朝,不能不说汉代的统治者是明君多、昏君少,汉代从建国到出现“文景之治”只有短短几十年,这是与汉初休养生息的政策分不开的。德主刑辅制度把芸芸众生从秦朝的暴政中解放出来,生产力也得到了提高。同时应该看到,封建统治阶级的本质不会因一时的较为宽松的皇权被儒家思想加以神化后,漫无边沿,成为一种没有任何制约的权力,这种权力的滥用就会给社会带来灾难后果。当一位皇帝认为前朝的法制不足以维持他的统治,或者不能满足他的个人喜好,他就可以任意进行更改,这就破坏了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汉朝也不乏昏君,特别是东汉未年,朝迁腐败,诸候分据,民不聊生,才爆发了黄巾大起义,汉朝的根基被毁,很快就灭亡了。所以,封建社会中人民大众毫无权利可言,天下太平只是全种美好的愿望,统治阶级在一方面宣扬“德”治的同时,不断加大对农民的盘剥,所谓“德”,只是统治阶级对人民大发慈悲,将套在人民脖子上的绳索略微放松一点点;只是封建统治者用来美化自己的一块招牌。 西汉的德主刑辅制度的影响是深远的,在以后的整个中国封建社会中,儒家思想在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一直延续了两千余年,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影响可谓巨大,只有对其加以深刻的研究和探讨,才能真正把握封建社会法制试制的精髓,才能做到借鉴、继承,更好地服务于我们当今的社会主义建设。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律思想史纲》,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出版。 2、《汉文帝除肉刑的再评价》,作者张建国,工作单位: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3、《试析中国古代的赦》,作者沈厚铎,工作单位:中国政法在古籍研究所。 4、《机关报编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出版。 5、《中国法制史》群众版社 1995年出版。 6、《新编中国法制史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出版。 7、《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出版。 8、《老子》辽宁民族出版社 1996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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