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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与公正毕竟是不同的范畴。效率主要 是通过合理设计诉讼程序和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来达到最佳的诉讼效果。我们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公正处于首要地位。因为刑事诉讼的根本地位就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以一种和平和非自助的方式解决国家与被告人、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从而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而这种目的的达到就体现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只要在正义得到实现的前提下,才能提高诉讼效率;对诉讼效率的追求,不能妨碍公正价值的实现。如果为了实现诉讼价值而无视诉讼公正,就有本末倒置之嫌。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正如物质性生产中产品的质量与数量的关系,数量的增加必然以保证质量为前提,没有质量保证的产品,数量最多也只是次品或废品,不仅对社会无益,而且还浪费了时间和宝贵的资源。同理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只是片面的追求效率,而无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那么案件的质量就很有可能得不到保证,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视当事人的人格权和尊严,而且还有可能产生冤假错案。最终,还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司法资源进行纠正,这不仅有损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而且还使效率价值本身也得不到实现。 当然,公正的优先地位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情况下,为了效率,不得不对公正价值作出适当牺牲。在特定情况和特殊后的案件中,诉讼的效率处于优先的地位。例如,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中采取无证逮捕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拘留以及建议审判程序中等。在有些国家,还存在一种以被告人的认罪换取较轻控诉或较轻处罚的诉讼程序,最典型的是美国的辩诉交易。在辩诉交易中,被告人一般对自己的程序性权利具有处分权,国家允许甚至鼓励被告人以放弃正当程序的权利以换取减轻处罚。这显然体现了效率优先原则。但美国90%以上案件采取辩诉交易而放弃正当程序,是否在效率与公正之间有失衡的问题,这在美国始终存在争议。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都是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要求。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是辩正统一的。首先二者具有统一的。效率包含着公正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效率追求的是以最经济的方式来实现公正的目标。其次,公正与效率是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的。在一定情况下,程序公正作为程序的单一价值目标具有多方面的属性,而效率的价值目标恰好可以对此予以弥补。当然,公正与效率在某些方面也会发生冲突,具体就是“义”与“利”的冲突。一般情况下,公正性的增强会直接导致效率的降低。如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程序参与权利和提出证据进行辩论的权利,就要提高程序的繁琐性和复杂程度,相应地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为此投入的诉讼成本就会相应增加,审理时间延长,效率相对降低。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效率越高,对社会贡献就越大,司法公正的效果就越好;反之,效率越高,就越不公正,危害后果就越大。在对公正和效率的评价和选择上,我们应该妥善处理这对矛盾,坚持以公正为基础,效率为关键,并将其贯穿于司法实践中。通过对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总体上笔者认为两者发生矛盾时,处理两者关系一个总的原则是利益权衡原则:即一般情况下须坚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理想境界是使两者处于“平起平坐”的地位,分享天平的两端;特殊情况下即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特别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司法公正优先;不排除不同的诉讼领域不同的界定:民事领域有效率优先的个性。 四、关于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保障机制 要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就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保障机制。具体讲,要建立和完善以下保障机制: (一)要落实和完善司法独立制度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司法独立,就不会有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作为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司法独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外独立,即法官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的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涩,不受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和干扰;二是对内独立,即司法官行使职权不受其他司法官的影响;三是保持中立,在诉讼活动中对当事人独立,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遇有影响司法独立时应当及时回避;四是司法官在行使职权时应坚持独立思考,自主判断,不受外界的不当影响。要落实和完善司法独立制度,必须进一步强化司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观念和意识,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委、人大、行政机关和新闻媒体的关系,正确处理接受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在不损害司法独立的前提下,依法接受各种监督;必须建立独立 的司法保障制度,从最高到基层国家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和司法官培训经费,均应由国家财政统一列支;建立独立的司法官任免制度;改造司法机关的设置格局,消除司法权力地方化的地域根源。 (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官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关键 要提高司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必须大力加强司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选拔优秀的、高素质的人才担任司法官,实现司法官精英化。要实现司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必须做到:(1)建立科学严格的司法官选拔制度;(2)建立完善的司法官培训制度;(3)加强司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4)建立司法官职务保障制度,具体包括司法官无故不得更换、司法官专职制度、司法官的司法豁免制度;(5)建立司法官待遇保障制。 (三)建立与社会发展相互适应的现代诉讼制度是实现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程序保障 笔者认为,为了实现程序公正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1)司法的中立性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2)诉讼程序的公开化是司法公正的民主机制;(3)诉讼模式的对抗化,是程序公正的结构保障;(4)按照直接审判的要求,改造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5)司法制度的多元化,是司法公正的层次保障;(6)司法文书的说理性,是司法公正的逻辑保障;(7)程序的多元化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选择机制;(8)案件管理的流程化是确保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运行机制。 五、改革司法体制改革 努力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 笔者认为,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麻痹许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因为改革是动力,只有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才能有效地解决法院工作面临的各种问题,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与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要把是否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与提高司法效率作为检验司法改革成效的标准和尺度,作为司法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理念更新 为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更新司法理念:(1)法律权威理念;(2)程序优先理念;(3)主体平等理念;(4)既判力理念,既判力是司法裁判终局性原则的最核心体现,也是司法终审权最核心的体现。现在我国出现的无限申诉是再审制度的法律误区,有错必纠则是司法救济的设计上的缺点,因此要维护司法的终审权。(5)分权制衡理念。该理念是民主宪政的基本精神,是现代公法的价值取向,是司法民主对司法机关内部权力的再分配。(6)司法官独立和中立的理念。 (二)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性 笔者总结如下:第一、原有的司法体制已经成为实践公正与效率的重要障碍,因此司法体制改革成为司法改革的核心和关键问题,对此大家已有共同的认识;第二,建立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体制已经成为司法的共信力的象征,成为我国的国际地位高低的和司法形象的问题;第三、入世后,我国参加的许多条约和公约已经给我们的司法改革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我们应当按照世界公认的标准来对我国的司法进行改革。我们要解决一个问题,即什么是中国特色,不能以中国特色为借口抵制世界上最低的司法标准。所以,我们现在进行司法改革是既有机会,又有标准。 (三)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目标模式 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依法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司法制度和工作机制,应该成为司法改革的目标。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笔者认为公正与效率作为一个法制化的命题,它的提出与所处的法治背景密切相关,它只有在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公正与效率的法治内涵是:1、法律的权威性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前提。2、法制对权力的制约是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基本保证。集合我国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现实状况,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现实状况与我国的法治状况基本是相适应的,但仍然有袋改进。为此我国司法机关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应该定位为:1、创造审判权、检察权独立行使的体制条件;2、建立以维护公正与效率为目标的司法权运行机制;3、建立规范、科学、合理的司法官管理体制,如规范司法官岗位设置,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建立科学的司法官考评机制以及建立合理的司法官保障机制等。 注释 [1]参见陈瑞华:《正义的误区》,载于《北大法律评论》第一卷第二辑 ,第387—388页,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出版。 [2]参见王晨光 :《关于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思考》。 [3]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三条。 [4]参见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载于《北大法律评论》第一卷第二辑 ,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出版。 [5]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在一份复函中专门提到“审判委员会现在一般并不对外”。——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在判决书上如何署名问题的复函》。 [6]胡玉鸿:《马克思恩格斯论司法独立》,载于《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第3页。 [7]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上册),第156页。 [8] 梁慧星编:《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2页。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81页。 参考文献: [1]参见胡玉鸿:《马克思恩格斯论司法独立》,载于《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 [2]胡玉鸿:《马克思恩格斯论司法独立》,载于《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 [3]《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5]李步云 柳志伟:《司法独立的几个问题》,载于《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6]对于这些新课题,请参见毕玉谦:《现行审判长选任制中应当引起关注的几大问题》,载于中国民商法网(www.civillaw.com.cn.),2002年6月6日。 [7]林万新:《实施“全权法官”制度之我见》,载于《当代审判》1999年第3期。 [8]林万新:《实施“全权法官”制度之我见》,载于《当代审判》1999年第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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