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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会计法》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制约能力
来源:  [ 2006-9-7 9:52:14 ]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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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会计法》明确了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和法律责任
为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保证会计工作质量,新《会计法》明确了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中相关条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这些条款对提高会计队伍自身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了纯洁会计队伍,新《会计法》还加重了对违法会计人员的处罚,第四十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要求之明确,措施之严厉,前所未有。有时,会计信息失真,并非出自会计人员的本意,而是迫于领导的压力,在这样的情况下造假是不是意味着会计人员将不再承担法律责任了呢?修订后的《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如果出现会计造假,除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外,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同样也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以备受关注的“杨秀珠案”为例。本案中,作为领导的杨秀珠以其弟做生意亏本,需钱归还银行贷款为由,指使其下属金建林从温州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取公款1000余万元。按照杨秀珠授意,金建林用已经作废的土地配套费发票,开出土地配套费11045155元。该发票后经高云光、杨秀珠等人审批签字,在温州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入账报销。温州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计李晓燕明知该款是被杨秀珠个人侵吞的公款,仍分多次提现金并交给公司副总经理沙少华。沙少华也明知这笔钱是被杨秀珠贪污的公款,也按照杨秀珠的指令将钱直接或由人转交给杨秀珠,最终导致国家蒙受巨大损失。该案是典型的领导授意造假,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公款构成犯罪的案例。本案中,尽管高云光、金建林、李晓燕、沙少华等四人本身并未得到一分钱,但作为会计人员,他们并未按《会计法》之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去拒绝,也未通过正当渠道向相关部门反映杨秀珠的违法行为,反倒促成了其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属于共同犯罪,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20年不等的刑期,为造假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3. 新《会计法》以法律形式规范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核心和重点。修订后的《会计法》在第二章“会计核算”和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中,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做出了规定。近些年来有些单位因内部管理松弛,削弱了会计基础工作,如:不按规定要求建账,不按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或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随意更改会计凭证,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新《会计法》对此做出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新《会计法》增加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的法律条款,对于触犯法律的行为,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会计法》通过法律形式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这对促进会计基础工作的改进和提高、防止会计信息失真,将起重要的保障作用。
4. 新《会计法》加强了对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管理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此条中,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记账簿,编制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除此之外,《会计法》第十四条还分别规定了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的审核,增加了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更体现了《会计法》紧紧抓住原始凭证这个会计资料的源头,依法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战略构想。为了从源头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从现实会计工作来看,依法建账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有的单位不设账;有的单位虽设了账,但账目不全,数据不实;有的单位为了达到非法目的而设置账外账;这些问题严重干扰了会计秩序和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修订后的《会计法》不仅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建账,还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会计账簿的登记做出了规定。
5. 对于会计监督机制,新《会计法》进行了强化和完善
新《会计法》把实施会计监督的立足点落在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这个多层次的会计监督体系上。对于内部监督,重点是健全财务收支的内部约束机制;社会监督主要依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这一中介机构,履行社会监督职能;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即《会计法》的执法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单位的会计资料、会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新《会计法》对“会计监督”的完善和补充,就是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的职能作用,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保证会计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使其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鉴于会计信息失真(会计造假)的危害性,笔者认为,严格执行《会计法》,严肃法纪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根本。《会计法》的贯彻执行应像任何一部法律一样,得到全社会的支持与关注,使之不断完善、发展,最终能更好地解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为使《会计法》认真贯彻落实,应进一步加大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也应同蓄意造假行为作斗争,认真维护国家财经法规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由于会计造假是一个历史性问题,除进一步落实《会计法》外,立法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有关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以堵住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法律漏洞。笔者认为,此次《会计法》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和会计人员责任等问题,体现了对会计造假行为较强的制约作用。在今后立法或修订中,若能加大对会计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更有利于解决会计信息的失真。由于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主要目的是获得一定的非法经济利益,如果处罚力度过低,甚至低于虚假会计信息制造者由此获得的经济利益,就无法发挥会计法规对虚假会计信息的处罚作用。笔者认为,对会计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应数倍于其获得的经济利益和所造成的损失,甚至要让其因造假行为倾家荡产,应引入民事赔偿机制和相应的民事诉讼机制。这样,既可以使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得到补偿,又能使造假者无经济利益可图,给其形成实在的经济压力,从而抑制其违法造假的冲动,充分发挥法律对会计造假行为的震慑作用。


注释:
① 王红敏:《会计信息失真与查证实务全书》(第一卷) 第52页,工商出版社,2000年1月
② 《证券时报》——“证监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ST银广夏将暂停上市”,2002年5月16日,第二版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
2.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国际会计准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
3.魏明海等.论会计透明度.会计研究.2001.9
4.孙续元.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若干问题研究.会计研究.2001.3
5.杨雄胜.会计诚信的理性思考.会计研究.2002.3
6.蔡昌:《论社会责任会计》,《财会研究》1999.5
7. 陈今池.《现代会计理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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