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判例的功能。建立判例制度后,判例可以发挥两个基本的功能:(1)补充制定法的空缺,(2)解释制定法,使制定法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与此相适应,判例可以分为规则创制型判例与法规适用性判例两类。前者是在制定法条文未作明确规定和制定法出现空白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适应实际需要创制规则予以适用的一种方式。后者是根据现有制定的条文作出的,是对现行制定法条文的明确与具体化[4]. 3、判例的适用、变更和废止。判例一经作出,就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均应遵循,作为判决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应设置专门机构对其公布的案例定期进行审查,法规适用性判例随着成文法的修改或废止而须相应地变更或废止。随着调整新的社会关系的成文法颁布,应对规则创制型判例进行审查,如判例与成文法精神一致,则上升为法规适用性判例;如相违背,则予以废止。审查后提前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及时予以公布,以便于各级法院及时掌握、执行,避免出现适用失效判例的现象发生。 四、 建立判例制度的意义 1、能够保证在裁判中正确适用法律。判例是对法律最具体、最生动的解释,它能针对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帮助人们正确统一理解法律,保证审判活动的稳定与连贯。判例给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范例和参照依据,有利于防止审理同类案件时作出差异很大甚至截然相反的判决。 2、合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我国目前立法尚不完善,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很大的空间。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同,自由裁量权使用的不同,选择的法律不同,裁判结果当然不同。在案情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上下级法院及同一法院的判决很不一致,造成人们对司法公正性产生怀疑。建立判例制度以后,法官在判案中受到先例的拘束,使相同案情达成大体相同的裁判,有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 3、改善了裁判文书的质量。目前我国司法审判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裁判文书质量较低,缺乏说理和论证,很难从法理上使当事人知法服法,直接影响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建立判例制度,为法官制作判决书提供良好的样板,法官按照先例来制作判决书,做到严格执法、公正裁判。 4、保障判决的大体一致。透过裁判结果的相同性,人们能够对遵循某项法律规则会产生何种后果、不遵循某项法律规则会产生何种后果产生合理的预期,使人们自觉遵循法律,发挥法的引导作用。 5、能够有效利用司法资源。判例制度打破了法院判例的封闭状态,充分开发利用了“判例”这一长期封闭和浪费的司法资源。可以较大限度地缩短审判周期,节约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注释: 1、《构建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载2002年12月25日《中国新闻周刊》。 2、王殿彬、李玉柱《关于建立有限判例制度的思考》,2003年12月22日载《人民法院报》。 3、黄再再《对我国判例制度的构想》,载2003年5月26日《人民法院报》。 4、同上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