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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
来源:  [ 2006-9-7 9:52:45 ]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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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年来假冒伪劣商品、有毒有害食品、强迫交易、强迫接受服务等违法犯罪问题相当严重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出事后处理的消费者保护法等其它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很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针对我国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信用法律制度的制定要对经济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有效地监控,应该倾向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予以有效管理,作到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平衡,只有这样才能解决消费者同经营者之间的矛盾。近今年中国的行政事业机关在同企业、自然人的经济活动中利用职能推卸、逃避自己应尽的义务,其中主要的问题就是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债务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信用法律制度的内容应该强调行政事业机关同企业、自然人之间经济活动除了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某些目标的,应该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这样才能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也应该将其视为经济体,在信用法律制度中同企业、个人的地位相当。中小企业和自然人同大企业之间的经济活动信用法律制度制定的内容应该倾向于保护弱者。关于债权人、债务人方面的规定。针对最近社会上出现债权人用不合法手段催收债务,信用法律制度必须要制定有关规定禁止收债人使用威胁或者暴力手段。对于债务人逃避债务的,信用法律制度也应规定债务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逃避债务,而是应该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如果债权人或是债务人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也必须进行惩罚,债权人或是债务人能很好的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者应该奖励。
中国不但是个多民族的国家而且各个少数民族大多分布在边疆贫困地区,加上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南方北方差距、沿海同内地差距、贫富差距继续扩大。这就使得有些经济体不能很好的享受权力,信用法律制度应该保护这些经济体的利益,要不歧视不发达地区的经济体,就需要做到各个经济体在信用法律制度上的地位平等。所以在立法上要明确强调经济体的地位平等地位。
信用法律制度应写入对个人和企业的财产进行登记的条文。个人财产登记有利于国家廉政建设和税收工作,便于配合婚姻法中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划分问题,便于债权人能更好的实现其权力等,便于其它经济体了解其经济情况。企业财产登记有利于国家税收,可以遏制企业逃避债务恶意破产,便于制止境外犯罪分子利用国内企业洗钱。
信用破产制度和信用修复制度也必须写入我国的信用法律制度中。信用破产制度就是指经济体多次或恶意不履行其债务或义务而被信用机构定为没有任何信用度的制度。信用修复制度就是失信经济体通过债务的偿还或是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经过信用机关的考核和评价,恢复其信用度的规定。这两种制度前者可以起到淘汰作用,后者可以起到救济作用。
对于查询信息报告和信用等级,为了使信用法律制度在经济建设中无限制的发挥作用应该做的自始至终免费。为了贯彻免费查询制度,避免各级信用机关利用职权变相收费,我国信用法律制度要写入查询免费的条款。对于外国经济体查询我国经济体信息报告和信用等级的,也必须做到免费查询,这样才能更有效的发挥信用法律制度的作用。
信用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经济次序而建立的,一旦其出现问题必然会引起重大的信用危机,资本主义近年来的重大信用危机损失都在几百亿美元以上,这使我们认识到了信用法律制度如果出现问题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避免信用危机,信用法律制度必须做到,对于犯罪分子制作假的信用报告和信息的一定要严惩;对于盗用他人身份进行欺诈的一定要严惩;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虚假的信用报告和信用证的一定要严惩不待。对以上三类犯罪应当写入刑罚以遏制不法分子破坏信用法律制度。对于一般的违反信用法律规定的,应视其情节给予警告、降级、公告、罚款、罚金等处罚。
㈢、相关部门的建立
对于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主要包括确立主管部门、确立监管部门、建立机构、制定信用法律制度。
确立主管部门。国家使用信用法律制度来管理约束经济,处理的各种信息、案件繁多,涉及到政府的多个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和其他机关等。其牵扯部门太多,为了方便处理各种问题,不使各个机关部门之间扯皮就一定要建立专门负责各级信用管理的机构。
确立监督部门。因为信用管理机构是专业化的机构对其监管也就必须需要专门化的机构来监管,这可以预防信用机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便查明原因。
机构的建立。信用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建立,国家在中央设立国家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全国的信用管理工作。各省级、市级政府建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国家各级的信用的管理工作,县级③以下不设立信用管理机构。信用监督机构在中央设立巡查全国的国家信用审查监督机构,省级④以上设立固定的信用审查监督机构。信用管理机构是专业性比较强的机构,没有大量专业化的人员不能保证其正常有效的工作所以可以只在县级设立办事机构便于征信和信用查询。信用监督部门更需要专业化人员,只须在省级以上设立部门,以便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和能更好的开展工作。
㈣、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未来的发展
在建立机构的同时信用法律制度也应该随之制定。对于我国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应该征求国内外法学专家的意见,召开听证会听取个人、企业的意见,对比国外先进的信用法律制度,力争制定全面、先进适合中国经济发展的信用法律制度。最为适当的方法是在中央可常设一个专门研究信用法律制度的部门,以便信用法律制度深层次的研究和及时更新。
中国未来建立的信用法律制度应该是具有先进性和开放性的制度。在中国未来建立信用法律制度后,在其对经济活动的规范下,我国的经济自然会向着健康、稳定、高速化发展。作为有中国特色的信用法律制度在未来应把其内容扩大加入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内容以适应社会发展。在未来社会里我国有可能把个人道德水平、健康状况、心理状况等写入信用报告以便于国家对其管理,也便于其它经济体能更深入的对其了解。对企业可能会记录安全指数、待遇指数、环境指数、文化指数等便于对其深层次的了解。
㈤、信用法律制度的使用
我国一些银行和地区已经对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等级进行确认,施行后效果很好,其为建立国家信用法律制度提供了借鉴。但是这些都是在局部上的应用,没有发挥其全局上的作用。我国的信用法律制度应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在国家信用法律制度使用上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就是确认经济体的信用等级。这种确认不是对某一类法人和自然人的确认,而是对所有的从事经济活动的经济体信用等级的确认。针对中国现阶段经济情况必须强制所有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进行信用等级确认。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在其非职权的经济活动中也应该对其进行信用评级,这是经济活动的广泛性和经济关系平等原则所决定的。
信用等级的划分,对于我国应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四等十级制”评级等级,这样有利于国际贸易,具体等级分为:AAA,AA,A,BBB,BB,B,CCC,CC,C,D⑤。信用等级证件号码实行一号终生制。企业信用等级证件号码应予工商局却定的法人号码相同,行政事业单位的信用等级证件号码由发证机关编写,自然人证件号码与身份证号码相同,以便方便管理和查询。
信用机关确认信用信息时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报告其经济活动史,国家信用管理部门要予以调查、核实后再确认信用等级,如信息不足以确立其信用等级可出具与其有关的经济信息报告。确定全国公布警告的对象,凡涉及到经济诈骗犯罪,原公司、企业严重亏损,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巨额贷款无法归还经济体,国家发公告或是在信用管理机构的网站上公布。
国家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在法人和自然人要求其出具信用等级证件时必须出具信用等级证件,如无等级记录的可给予其经济信息报告或是暂无不良记录报告。信用法律的适用范围应该确立为所有参与经济活动的经济体。信用证件和信用报告的使用可以由持证人出示或是到信用机构查询,为了方便查询信用机构应该提供电话、网络查询。对于信用机构在发放信用证和经济信息报告中出现的问题都应该由信用监督机构进行审查。
信用监督机构每年还要对信用证和经济信息报告进行年审,以保证信用证和经济信息报告真实有效,预防信用机构工作可能出现的漏洞。信用机构和信用监督机构要认真的做好管理工作,依照信用法律制度赋予的职权来进行工作,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影响经济体利益的职权行为应坚决予以禁止。
四、结尾
   经济的繁荣对我国信用法律制度健全的呼声愈来愈强烈,健全的信用制度符合我们的全民的利益,适应当前全球化的经济趋势,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会促进经济更有序更有活力。


注释:
①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经市政府三届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②信用信息报告就是信用机关收集经济体有关信用信息的报告和记录。
③包括县级。
④包括省级。
⑤AAA级 信用极好 AA级 信用优良 A级 信用较好 BBB级 信用一般 BB级 信用欠佳 B级 信用较差 CCC级 信用很差 CC级 信用极差 C级 没有信用 D级 信用已经破产。


参考文献:
①《美国信用法律制度简介》 作者:李利军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 2004年6月9日
②《美国信用体系的几个特点》作者:陈文玲 《经济研究参考》经济科学出版社
③《美国怎么建立个人信用体系--访美国花旗银行副总裁汪劲》作者:胡佩霞、苏昕    《深圳商报》  2001年11月01日
④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市长:于幼军 
⑤《美国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林钧跃   经济法电子图库 2000年1月 
⑥《从美国信用危机看我国的信用制度建设》陈新年、王艺 信用中国网 200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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