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立法听证意见建议的归纳与汇总。认真整理和吸收立法听证会意见、建议,是立法听证的根本目的和最终归宿。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将听证记录整理成听证报告书,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审议法规草案的参考依据。听证报告书应当全面、准确地反映听证会参加人发言的基本观点、争论的主要问题。在采纳吸收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过程中,一些省市人大常委会的具体做法是,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举行立法听证会时,除将听证意见、建议归纳整理成报告书外,还提出采纳的初步意见,提交法制委员会,由法制委员会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由法制委员会召开的立法听证会,则由法制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对听证会参加人提出意见的处理办法是:对理由充足,比较成熟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原则性的意见,吸收其合理的部分和精神;对未作吸收的意见,须向提出人作出解释和说明,征得他们的理解和同意。另外,不是每一个法案都举行立法听证会,只有在法案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和必须要举行听证时,才举行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