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立法听证制度,推进立法民主化,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能充分反映民情。实行立法听证制度,社会公众可以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立法涉及的有关问题,直接陈述意见,反映情况和问题,从而使立法机关可以直接地、更广泛和深入地了解实际情况和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尤其是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第二能充分反映民意。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就是要保护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因此立法必须充分反映民意,保障公众对立法陈述意见的权利。这样的立法,既可以兼顾民主,提高立法的工作效率,又可以防止立法的偏颇缺失,从而保证法律法规的合理可行。第三能广聚民智。实行立法听证制度,可以听到各个方面的意见,尤其是法规内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和有关行业的意见。这样有利于立法机关广泛集中民智,把各种好的意见、建议吸收到法规中来,转化为立法成果。
三
如何规范立法听证制度,《立法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要求人们应当共同遵守的规则和明确可操作的程序,却规定得比较笼统。结合一些省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听证工作的初步实践,笔者认为,立法听证制度还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立法听证的主体。根据立法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举行立法听证的主体应当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但这个规定,在运作上还有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明确的问题。一般说来,立法听证会是根据审议法规案的需要而举行的,因此,听证的主体宜与审议法规案的主体相一致。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会;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时,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会。
(二)关于立法听证的客体。立法听证的客体,必须是已列入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因为,立法听证的主体是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因而也只有正式列入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才可以作为立法听证的客体。
(三)关于立法听证的方式。这是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目前的做法是举行立法听证会。一些省市人大常委会在举行立法听证会时,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制定听证规则。对举行立法听证会参加的人数、发言顺序、发言内容、发言时间、主持人、记录人和会场纪律等作出规定。如果听证规则制度化了,就不必每次听证都考虑规则问题。二是确定听证的法规草案和听证议题。听证的法规草案一般选择的是立法涉及面广、事关人民群众利益、为市民普遍关心和内容具有一定可辩性的法规草案进行听证。听证议题由听证主体提出,须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三是发出通知。通知的方式,往往是刊登在报刊上,允许公民报名参加。另外,听证会参加人还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的形式遴选。即在听证会前召开若干次座谈会,从参加者中遴选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者人数相当的不同观点的人,作为听证会的参加人。四是严密组织听证会。听证会的程序安排大致是:①由书记员宣读会场守则或听证规则;②主持人介绍条例草案的基本内容、会议程序、听证人,宣布发言顺序;③人大常委会领导致辞;④听证参加人发言;⑤主持人进行小结,宣布听证会结束。在这些过程中,除听证参加人发言外,其余程序都进行得非常简短,听证会的时间绝大部分留给听证会参加人发言。在听证过程中,一般宜逐个问题进行听证,不宜交叉;听证会参加人的发言,要做准确而完整的记录;主持人只负责听取意见,一般不直接参加讨论和辩论;讨论、辩论只在听证会参加者之间进行;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