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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世贸组织与我国法制建设

来源:  [ 2007-3-15 7:27:18 ]  作者:杨景宇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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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我国加入WTO以后,凡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都要集中在官方刊物上公开刊登。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公布时间与施行时间之间,一般都要间隔一个月以上,不再一公布就施行。在制定、修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过程中,要发扬民主,充分征求各方面尤其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制定后施行前,如果WTO成员提出要求,我们有义务向其提供文本。同时,我国加入WTO以后,中央政府还要设立或者指定咨询点作为对外的"窗口",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服务,并对WTO成员提出的有关咨询问题提供权威性的答复。这里需要说明,咨询点只能是"提供"而无权"作出"权威性的答复。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法律解释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行政法规解释应由国务院作出,司法解释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部门规章解释应由制定机关作出。
    (二)统一实施。按照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我国中央政府负有保证有关WTO的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责任。为了确保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的一致性,我国加入WTO以后,需要建立保证有关法律制度统一实施的机制。任何企业、个人都可以就不统一实施贸易制度(包括不统一实施中国根据WTO协议和加入议定书承担的义务)的情况,向中央政府反映。中央政府有关部门要迅速将反映的情况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并且在不统一实施的情况得到证实后,有关主管机关即应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并考虑我国的国际义务和提供适当救济的需要,迅速予以处理。作出的决定和采取的措施都要迅速书面告知有关企业、个人。这就要求我们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避免发生影响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统一实施的情况。
    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政府机关必须以统一、公正、合理的方式执行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乱执法、滥执法,搞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以及不依照统一程序执法等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三)加强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得到统一、公正、合理的实施,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立法工作和行政执法的监督。
    一是,切实加强对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备案审查。国务院将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该撤销的依法予以撤销;该修改的,依法责成制定机关及时修改。各地方也应当加强对有关政策措施的备案审查,加强监督,对违法的政策措施,及时依法作出处理。这是避免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违反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而引发国际争端、损害我国政府形象的重要措施。
    二是,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为了防止因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引发国际争端,需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虽然WTO争端解决机制所要解决的是针对成员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与WTO规则不一致而引发的争端,但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如果反复、频繁发生,也会引起WTO成员要求对这些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审查,从而可能引发国际争端。因此,强化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是必要的,可以促进统一、公正、合理地执法,避免或者减少违反WTO规则现象的发生。目前,有些地方、部门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揭行政机关的"短",不利于维护"政府形象"。因此,在实践中,有的要求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复议申请能不受理的就不受理,不得不受理的也要尽可能维护"政府威信"实际是"官官相护";有的在发生行政诉讼后不是积极依法应诉,而是想方设法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这些现象必须切实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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