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反思知识产权的本质
西方学者纠正"盗版"危害论
2002年12月20日,全球三大IT媒体集团之一的CMP门户网站TechWeb.com,推出其总编Fredric Paul的《软件盗版不是那么回事》一文,对国际反盗版机构--商业软件联盟(BSA)和微软等发表的反盗版言论提出质疑。文章认为:"人们使用盗版,仅仅是因为买不起正版,宣扬什么盗版使软件商损失100多亿美元的说法十分荒谬。不能用胡萝卜加大棒来推广正版软件,应降价使那些盗版率较高国家的用户买得起。价格不是盗版根源的说法自欺欺人。微软的高价软件就连Fortune 500强的公司都觉承受不起!近年来,迫于舆论和道德压力,艾滋病药品在发展中国家开始廉价出售。同理,软件也应如此降价。
由于一些软件外商投以巨资,在盗版问题上一边倒地编造数据,作秀炒作,营造并主导舆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却没有任何发言权,缺乏其利益的代言人。不少立法者、执法者、媒体等都成了软件商的吹鼓手。
斯坦福大学法学教授莱斯格写道:"网络空间的产生,使一群为有钱人干活的人,在一些发达国家叫嚷,知识产权在网络空间将被扼杀,国会应采取措施。现在,任何版权作品的使用,只要违背内容控制者的意愿,就被说成是盗版和盗窃,这与当初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背道而驰。"
以太网发明人并作家Bob Metcalfe写道:"当反垄断开始时,盖茨声情并茂地呼唤:’政府应从软件产业走开’。微软的上万名百万富翁异口同声:’给IT市场以充分的竞争自由’。但是,对盗版,盖茨一次又一次呼吁政府出手,游说并促进立法,甚至利用美国政府在全世界施加压力。90年代,微软曾多次游说美国政府,对中国发出贸易制裁的威胁,要挟中国政府打击盗版软件。不然,盖茨似乎需要购买F-16战斗机,来保护其软件版权。"
硅谷作家吉尔姆写道:"把知识产权描述成一种绝对的财产权是误导,颠倒逻辑,混淆历史。当初美国为鼓励创新,促进社会发展才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赋予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获得某种权利,通过打击用盗版牟利的不法工厂,制约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使创新者获得合理收益,促进创新。与其把知识产权比作一种财产权,不如比作税收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促进社会发展的调节器。税收很重要,但不是收得越多越好;知识产权要保护,但不是保护得越严越好。"
现在,这些软件巨头变本加厉,不断游说发展中国家把法律修改得越来越严,竟然要把每个消费者都当成’盗版者’,把一切合理使用都视为盗版!从而保护这些巨头的不正当的商业模式及其暴利,知识产权的保护结果已不再鼓励创新,反而极大阻碍知识的传播和新技术的扩散,制约了创新活动,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已被异化。
他说:"微软的产品几乎集中了世界软件业几十年的创新技术之大成,软件商巨头们都大发其财,单是Office软件就已经收取了消费者400多亿美元。但绝大多数真正的原始创作者却获益甚微,最大的盗版者恰恰是他们自己。"他呐喊道:"我们付出了成百上千亿美元,到底谁是真正的盗版者?!"
他写道:"在这些大公司的炒作下,数字时代的每个’比特’都将打上知识产权的烙印,他们满口谎言,只要人们没有购买昂贵的正版软件,就成了偷盗者。其实,那些牟取暴利的公司,其所作所为可能更不道德。不要简单地轻信那些关于盗版的说法,事实真相可能完全不对。这些真正不道德的行为,终将受到历史的审视与惩罚。知识产权事关每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参与其规则的制定,是人们的基本权利。因此,消费者不仅应该关心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应该积极参与其规则的制定。"⒇
斯坦福法学院教授约翰·巴顿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困境是,跨国公司以全球统一价为武器,使消费者付出比发达国家消费者高很多倍的成本来享受正版产品;跨国公司又以法律和舆论为武器,使消费者在失去利益的同时,居然还成为小偷,以客户为上帝、以用户为中心的规则成为空话。(21)
本来就缺乏力量的消费者置身于十分恶劣与被动的处境。可以说,在任何市场经济下的消费者,都不可能有着知识产权方面这样悲惨而奇异的境地。这个失衡如得不到改善,知识产权保护就不可能进入良性互动的发展之路。知识产权的全球统一价从根本上违背市场经济原理,更违背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发展趋势。"
知识产权观念开始向发展中国家倾斜
2002年9月,WTO新任总干事素帕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伊德斯等参加的《整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研究报告会,这是由发达国家的有识之士,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纠正当前对知识产权的错误舆论和政策导向。
该报告16万余字,深入研究如何使富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国际协议,有益于穷国的发展,为此考察论证中国、巴西、印度、南非和肯尼亚等发展中国家的情况。报告认为:"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保护已被视为富国的粮食和穷国的毒药。知识产权是一种经济和商业权利,如何评估其保护价值,如同评估税收政策一样,没人会说,税收得越多越好。但现在却普遍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得越严越好。发达国家有强大的院外游说力量,宣称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对商业有益,使公众受益,也是技术进步的催化剂,所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多就越好。但对穷国来说,知识产权保护的代价十分高昂,甚至成了一种经济掠夺,是坏的,保护得越少越好。"
穷国与富国的经济和科技差距,对评估这种对立观点很重要。中低收入国家约占世界GDP的21%,而研发支出却不到世界的10%。发明创造者的私人利益源自消费者的花费,特别是当消费者是穷人时,这就与生存权等基本人权相冲突。作为知识的均衡调节手段,知识产权应允许人们合理使用。对于个人使用的复制、研究、教育、档案复制、图书馆使用和新闻报道等,被大多数国家的国内版权法规定为"合理行为"或"合理使用"。
该报告指出,发展中国家应当在知识产权方面有所作为,要理解这些国家没有经验,没有制度支持,关键是没有人才。在发达国家,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有复杂和周全的法律制度来制衡,保证公众利益不受侵害,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但这在发展中国家却没有,故使其容易受冲击和伤害。其结论,在知识产权所涉及的相关领域,过严的保护,对发展中国家一定是吃亏的。报告把中国排在发展中国家的第一位,并指出,发展中国家60%最贫穷的人是中国人。
这份报告开始改写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发展保护的历程。当然,更多的工作,还得依靠我们发展中国家自己的智慧和努力。(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