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陈绍禹1950年在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的报告《关于目前司法工作的几个问题》,1951年整理发表于〈中央公政法报〉第31期。
〔2〕列宁1918年《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见《列宁选集》第13卷,第19页。
〔3〕许德珩:《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的说明》,1951年9月5日《人民日报》。
〔4〕史良:《关于彻底改造和整顿各级人民法院的报告》1952年8月23日。
〔5〕沈钧儒:《加强人民司法建设巩固人民民主专政》,1951年10月30日《人民日报》。
〔6〕《关于检查八年来工作和今后意见的报告》,转引自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册,第87-93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
〔7〕〈政法工作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刘少奇选集〉下卷,第450页,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版。
〔8〕《邵阳法院志》第85页,邵阳中级人民法院编,1991年6月。
〔9〕周道鸾:《法官法讲义》第116页、117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6月。
〔10〕建国:《人民法院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政法研究》1955年第3期。
〔11〕魏文伯:1954年11月发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基本问题的认识》,摘自《司法工作通讯》1955年第五期。
〔12〕许德珩:同上注〔3〕
〔13〕《系统地建立人民司法制度》,1950年8月26日《人民日报》社论。
〔14〕《邵阳法院志》第81页。
〔15〕吴溉之:《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报告》,1951年《中央政法公报》,第十八期。
〔16〕熊先觉:《人民司法制度概论》,第173页,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字教研室印,1985年。
〔17〕同前引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第132-133页。
〔18〕F.A.Hayek,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 一书的主题即此。
〔19〕[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第100页,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7月。
〔20〕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二卷第十一章第156页,商务印书馆,1995年。
〔21〕"大跃进"时,就实行过"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此即法院院长、公安局长、检察长"分片包干",代行三长职权。公开审判、合议、辩护等制度和其他一些程序都废除了。
〔22〕参见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
〔23〕J.R.Lucas,THE PRINCIPLES OF POLITICS,p.91,Clarendon Press,1966.
〔24〕Richard M.Jackson,The Machinery of Justice in England,7the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7,p.469.
〔25〕Henry J.Abraham,The Judicial Process,Chapter 2,Staffing the Court,5th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p.22-41.
〔26〕参见,龙宗智:《检察官该不该起立--对庭审仪式的一种思考》,载《法学》1997年第3期;贺卫方:《异哉所谓检察官起立问题者》,载《法学》1997年第5期。
〔27〕参见前引何兰阶、鲁明健主编,第89-90,132-133,172页。
〔28〕〔29〕分别见Piero Calmandrei,Procedure and Democracy,p.32和P.24-25,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