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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制度现代化论纲

来源:  [ 2007-3-15 7:27:23 ]  作者:左卫民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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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题之二:公众对法院的认同与信任感的不足 
    在被公众所认可、接受并信任、尊重和服从这一点上,未来的中国法院从理论上讲应该比今天做得更好。但是,这又谈何容易。 
    这一问题与美国学者伯尔曼所说的法律信仰有关。一项法律(制度)要获得完全的效力,就必须使人们相信法律(制度)是他们自己的,而要使人们相信和信仰,法律则必须具有神圣性和权威性。法律如同宗教一样具有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这四种要素赋予法律价值以神圣性,并且因此而强化了民众的法律情感。法律的神圣性与民众的虔诚情感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都是由一整套庄重威严的仪式及法律自身所体现的主体情感与社会正义为纽带的,这一纽带的某一链条环节一旦出现扭曲或断裂,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即可能被削弱甚至丧失。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通过法律谋求社会正义的愿望的实现受到阻碍,从而导致了法律信仰精神的失落。在这一点上,培根的话是值得我们三思的:"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把水源败坏了。"未来的法院在这一点上必须改变,否则将无法唤起民众对司法应有的客观、公正、公平精神的崇高信念和信仰之激情,从而导致一种法律信仰危机。 
    要在法院制度继续现代化的过程中确立公众的法律信仰,一方面要求增加法院的独立化程度,强调法院的司法救济功能,另一方面还需要解决一个重要的技术性难题:对司法审判仪式重要性的强调。仪式是表征法院客观性的形式程序,法律仪式主要强调的是立法、执法、司法程序的严格性与严谨性,它是公众信仰法律的重要的外在条件。忽视司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如法官袍服、法庭布置、表达敬畏的辞令等,就使法律本身无法唤起人们对它的内心激情。因为严格的法律仪式不仅使法官本人,而且也使所有其他参与审判过程的人都强使自己的个性依从于法律程序的要求。然而,在我国长期以来的司法运作中,并无重视审判活动的仪式化的传统,这对未来法院的继续现代化是不利的。然而,法院运作仪式化的增强也不是简单地说到就能做到的。这个问题应在何种程度被现代化的中国法院所克服,实在需要我们拭目以待。 
    难题之三:改革的基本思路问题 
    对于如何改革法院制度,有着不同的思路,对此有必要加以论述,尤其有必要对外发式、激进型的思路加以探讨。 
    人们基本上倾向于同意下述判断:二十世纪的中国历史是一个现代化的历史,它是作为近代世界性的现代化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发生的。因此,它不完全是中国社会自身自然演化的结果。中国的现代化是中华民族在生死存亡关头为救亡图存而作出的自我选择,它没有更多的时间来尝试内生式、渐进型的现代化路径。所以,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过程也就蕴含着一定程度的外发式、激进型的特点,"变法"是自清朝末年以来一直缠绕在仁人志士心中的一个复杂情结。但是,强调通过"变"来建设法治本身不是没有任何问题。正如北大教授朱苏力所指出的:假如我们可以确定我们关于建立现代中国法治的知识是完全的,或者假定外国的法治经验已经穷尽所有有关的知识,或者假定建立法治所要的具体的信息可以某种方式汇合到一个大脑或一个中央权威机构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设计"或"建议"现代法治并非难事,只需按图索骥,演绎成章。然而所有这些假定都是不能成立的。由于任何法治建设的规划都不可能穷尽关于一个社会中法律活动的全部信息或知识,所以我们不可能仅仅依据我们心目中的理想模式或现有的理论来规划、建立一个能有效运作的现代法治。法院制度的变革也是如此,由于未来中国社会中现代法院制度的形成及其运作需要大量具体的、具有中国地方性特色的知识,所以,我们不能完全借鉴西方经验,不能完全以较为急切的心情来构造一个与今天的模式相差很大的法院体系,过于仓促和动作过大的法院制度改革,无论经过何等精密程度的设计和安排,都必定具有超越至少是普通人掌握和预测能力之外,都可能破坏普通人基于对历史的记忆而建立起来的对社会冲突有效解决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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