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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法律制度

来源:  [ 2007-3-15 7:27:20 ]  作者:罗玉中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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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因为"伦理问题没有解决"而在胚胎干细胞研究上徘徊不前,等于在白白浪费我们的祖先给我们留下的得天独厚的历史资源,还可能导致我国的人才外流,从而丧失这一在生物技术领域迅速发展、赶超西方国家的历史机遇,这是十分令人痛心的!
    因此,我认为,我国应当尽快制定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准则,允许为研究和治疗目的克隆胚胎,并在14天内进行提取干细胞的试验(精卵结合形成胚胎后,生长至14天开始出现生命系统的最初组织,如胚胎叶等。因此胚胎在发育到14天后开始被认为具有人的生命特征:14天的期限举世公认。西方国家反对胚胎干细胞研究不是反对"14天"标准,而是反对用克隆技术复制胚胎本身)。如果能进而将这一伦理准则法律化,则不仅能够消除我国科学家的顾虑,使他们全心全意地投入到科学研究中,而且还可能吸引一批优秀的外国科学家来华进行研究,带动我国生物科技的发展。当然,在相关的法律中,对"尊重人的尊严"、"知情同意"、"不得买卖人体器官"等伦理准则都应当进行必要的规定,以保护我国人民的合法权利。可以说,这项法律出台的速度及其质量,将是影响我国生物技术及其产业化进程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这也是21世纪--"生物世纪"对我国法学界的一个挑战。
    生命科学对传统社会伦理、观念和现存法律制度的挑战是全方位的。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还有许许多多,限于时间关系,无法在此一一进行介绍。但是有一点是非常清楚的,时不我待!面对错综复杂的"义利"之争,选择何种基调与立场--开明还是保守、疏导还是限制、前行还是停滞?我们正在经历和参与这次重大的战略定向与抉择。
    我们应当考虑到:生命科学发展中带来的许多问题,归根到底要依靠科技本身的新一轮发展来解决,往往科学再前行一步,有些复杂的伦理问题就得以绕开或迎刃而解;生命科学是我国科技事业中能够寻求到的为数很少的可供进行原创性根本性全局性创新的支柱领域,依托我国丰富的基因资源,它若在21世纪得以稳健发展,将为我国带来一次赶超西方发达国家的历史机遇;生命科学的进展透射着人类战胜饥饿、贫困、能源危机的曙光,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理应肩负起解决广大贫穷国家食品危机等问题的国际道义,肩负着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打破生命科学及其产业化领域中由发达国家高度垄断而造成的极不公平的利益格局的国际责任;自身独特的传统世俗文化是我国在"生物技术世纪"能够比西方国家更从容的推动科技进步和其成果的应用,具备宽容裕如的社会心理环境;重大的生命科学研究项目规划和实施,在我国多数政府主导行为,对其施加以法律与政策调控既显得必要,又较便利。鉴于以上多重背景和因素,如果能在充分发挥我国传统世俗文化等方面优势的基础上,趋利避害,尽快进行生命科学领域的立法,一方面排除干扰,为科学家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一方面将公认的伦理准则确定下来,保证科学研究能够尊重人的尊严和道德规范,我国就有希望快速、健康、高效的推动生命科学的进步。在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和国家科研实力的同时,也为世界的科学进步和全人类的福利做出贡献。
    (四)加强对科技法实施的监督
    全国人大对"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和对法律实施的专项检查,对于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的实施起到巨大的作用,全国人民有目共睹。由于科技法本身的特殊性,不仅要求立法者需具有科技与法律的复合知识,而且要求执法、司法者兼具科技与法律的专门知识。但目前来说,既有法律专门知识、又具有科技方面的专门知识、懂外语和技术贸易事务的全才极少,因此,在科技法实施中发生偏差的个案不少。在大多数情况下,偏差的发生并不是因为执法者、司法者的偏私,而是因为其知识缺陷造成的。在科技纠纷中,原告与被告往往是科技的行家里手,而执法者、司法者往往不懂相关科技知识,有时又面对截然相反的技术鉴定结论,因此,纠纷不能快速解决,还由于对事实认定的偏差而引起处理结果的偏差。这对于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无疑是不利因素之一。因此,一方面,应当加强对复合型人才的专门培养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科技法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和对科技法实施的监督工作。拥有大批各方面专家的全国人大,无疑在对科技法实施监督方面拥有极大的权威性和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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