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尽快制定科研院(所)法
我国的国立科研院(所)目前正在转制之中,改革还在深入进行。一批技术研发型的科研院(所),已经在市场机制中运作。但是,从事基础科学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发(如从事防灾减灾、医药卫生、环境与生态保护、人口控制等技术研发)的科研院(所)以及国立的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还需要国家的扶持。目前,我国的研究院(所)的法律地位还不甚明确,其体制、内部管理机制、人员激励机制、分配机制、经费渠道与绩效评估等,都是多元化的。由于缺乏法律依据,难免各行其是。
科研院(所)是科技创新、知识创新的重要主体,使科技人员形成团队从事新科技、新知识创造的依托,其主体地位不明、管理体制不清,不利于调动其积极性,容易产生资源分散化、项目小型化、科技储备萎缩等不利后果。
为此,我们应当尽快出台科研院(所)法,明确其法律地位,对各类科研院(所)的分类、管理制度和政策指引法律化、制度化,对科技伦理道德的基本守则予以明确规定,上升为法律规范。
3.加强技术市场方面的立法工作,对技术市场进行规范管理
技术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进入市场,在我国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了。其间,各地出台了不少地方性的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但都不完善。近几年涌现的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如技术评估机构、技术经纪人、生产力中心、技术孵化中心、技术展销会等,还缺乏法律加以规范,技术贸易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往往难以解决。技术市场规范化管理的欠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技术转移、技术转化和技术推广的顺利进行,妨碍了科技创新上游和下游的有效链接。因此,建构全国性的统一的、较为全面和完善的技术市场管理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已有了相当的经验积累,是完全可能的。
(三)加强高技术领域的立法,为高技术的发展提供法律平台和有效监控
随着高技术的应用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增多,各国立法机关越来越关注高技术领域的立法问题。尤其是关于国家信息安全、转基因食品、人类基因保护、克隆技术和核技术应用的安全、生物制品安全等方面的立法日益增多。我认为,我们的立法机关也应当加强高技术领域的立法,为我国高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提供法律支撑和有效监控。
拿生命技术领域来说,目前最为引人瞩目、公众议论最多、引发争议最大的莫过于"克隆"了。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舆论的焦点都是被大从传播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克隆人"。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至少在目前"克隆人"并不是一个特别复杂和迫切的法律问题。首先,目前的生物技术手段能否达到"克隆"一个人的水平仍然是有疑问的。其次,由于"克隆人"强烈抵触了人类的传统伦理道德,导致各国政府、国际组织都反对克隆人。但是目前法律能做到的也只是以法律条文禁止"克隆人",并对"克隆"人的行为规定罚则,如英国将"克隆"人的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行为。但是法律无法阻止个别科学家利用自己的私人设备偷偷地进行克隆人试验。如果"克隆人"真的诞生,那将导致一系列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如在家庭关系中谁是克隆人的父母(如果一个男子想要孩子,便克隆了自己。尽管他想做克隆出来的孩子的父亲,但是从生物学角度看,这个孩子只是这名男子的兄弟,因为他们的基因是一模一样的,孩子生物学上的父母应当是这名男子的父母)?是否允许一对同性恋者克隆自己作为自己的孩子?如何防止克隆人受到歧视?等等。但这一切只有等到有真正的克隆人诞生后才能提到立法议程上来。
法律真正需要关注的,是"治疗性克隆"技术,也就是克隆胚胎,提取胚胎干细胞的技术。顾名思义,"治疗性克隆"的目的不同于旨在培养一个存活个体的"生殖性克隆",而是为了培养出一个在基因上与病人完全一致的器官,将其移植到这个病人身上,避免发生一般异体器官移植经常产生的排异反应,而治疗好病人的疾病。这种"治疗性克隆"技术的医学应用前景是极为广阔的,它一旦发展成熟,就会带来人类疾病治疗手段的革命性变化。任何人的任何器官发生问题后,医生都可以提取他的一个细胞,利用体细胞克隆技术克隆出一个胚胎,再从胚胎中提取干细胞,将干细胞培养成病人所需要的任何器官,然后将这个器官移植回病人身体,就可以创造从修复一般器官缺陷直到挽救人的生命的医疗奇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