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制度并入合同法以后,法律地位上升为基本法律层面,适用范围也由原来只适用于我国法人、公民之间的合同扩展到适用于涉外合同,其规定也更为详尽并与其他合同制度相协调,实现了与国际商事规则的接轨。
我国技术合同制度发挥了良好的历史性作用。我国技术年交易额由1981年几千万元上升到目前的八百多亿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中,技术合同制度是实施情况最好的制度之一。
(三)科技成果权保护和科技奖励制度
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陆续颁布的专利法、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民法通则和新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对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依法进行了保护。同时,我国加入了一系列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正如李鹏委员长指出的:"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我国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走完了西方国家通常要用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走完的立法路程。成绩是可喜的。"到目前为此,我国科技成果权保护已基本有法可依。对此,各位委员早已耳熟能祥,不再赘述 。
我国的宪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国务院及其部委的数十个奖励条例,构建了我国的科技奖励制度。根据规定,目前我国的科技奖励分为三类:一是国家荣誉称号奖。根据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以及科学技术进步法第53条的规定,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并由国家主席授予"为科学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公民"。二是政府科学奖。可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其他地方政府设立的奖励。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第54条以及国务院及其部委的有关法规和规章,政府科学奖可分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优质产品奖、优质工程奖、星火奖等奖项。三是法定科技成果提成奖,即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从实施科技成果新增获利或者转让科技成果净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奖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例如,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从技术转让净收入总额中提取不低于20%的奖励费;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投产后,可以连续3--5年从实施该成果新增获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奖励费。上述奖励也可以折算为企业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此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确定的评奖授奖制度和奖励基金制度,也是我国科技成果奖励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环境、生态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制度
从某种角度来说,今天的环境、生态和资源问题,是科技发展到一定程度但又未充分发展的产物。一项新技术的应用,在为人类造福的同时,有可能引起环境污染、资源浪费和生态失衡。但解决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最终还得依靠更新的技术的应用和整体科技的进步。从法律角度出发,建构对技术应用的全面评估制度,依法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建构有利于环境、生态和资源保护以及社会公益性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是我国环境与资源法的重要使命。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及一系列污染防治法,有关森林、草原、矿产、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均已出台。这些立法,对于执行《二十一世纪议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依法保护环境、生态和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完善我国科技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江泽民主席在1997年12月23日在《大力加强科技法制建设》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必须始终把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加速全社会的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这就需要大力加强科技法制建设,为实现科教兴国战略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他强调:"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充分认识科技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方面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见《人民日报》1997年12月24日第1版)江泽民主席这一讲话对科技法制建设来说,具有纲领性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