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我国参与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也需要法律加以保障。
在这里,有几个现象是十分值得我们注意的:一是在当今科技、经济一体化、全球化发展时代,发达国家的外贸政策是与它的科技政策和知识产权战略相互配合的;二是国际贸易中,关税的壁垒降下去了,但是技术壁垒却越垒越高,美国就试图以其科技发达地位成为国际格局中的所谓"头脑国家",而想置其他国家于"躯干"位置,听其摆布;三是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总是试图将国内法适用于国际竞争的场合。在和平时代,国际斗争越来越体现在法律层面上。WTO谈判也好,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也好,法律已经成为重要的武器。目前,全国人大已经批准了我国政府与近百个国家政府签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协定,批准了包括WTO规则和知识产权公约在内的国际条约,但在国际技术贸易、高技术进出口、境外单位和个人来华设立研究所等方面,还应当加强相应立法。
二、我国的科技法律制度建设
20世纪80年代,我国科技立法全面启动。在邓小平同志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一当代马克思主义论断以后,尤其是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和"科技兴国"和"可持续发展"两大战略以后,我国科技立法工作得以全面推进。迄今为止,除了在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传统法域的立法中确立大量的科技法律规范以外,还进行了科技领域内的专门立法。这些专门性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法规、军事法规等,已有一千余件,其主要立法和主要法律制度大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学技术进步法
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我国科技领域的基本法性质的法律。这部立法确定了我国科技立法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构筑了我国科技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这个框架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第一,推动我国科技事业全面发展的制度。包括(1)推动科技工作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推广应用制度,如技术贸易制度、成果转化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2)加速高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制度,如高科技发展计划制度、税收优惠制度、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制度等;(3)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方面的制度,如科学基金制度、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制度等。
第二,依靠科技进步,解决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促进持续发展的制度。如关于促进人口科学发展的制度、减灾防灾制度、以科技促进医药卫生水平和社会公共设施水平的制度、推动科技手段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制度等。
第三,促进科技发展的保障制度。如关于科技投入的保障制度、科技奖励制度等。
第四,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科技进步事业的制度。包括政府部门、研究开发机构、科技人员、金融部门、基金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和农村等各方面的职权和职责、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
第五、加强科技工作管理的制度,如科技行政管理体系的制度、有关国防科技、科技信息、生物种质资源出入境、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制度。
(二)技术合同制度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经济合同法曾把"科技合作合同"作为经济合同列入法律(见第26条)。1985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23日,技术合同法出台。它对于推动我国技术商品化和技术贸易的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王家福委员曾称誉这一立法为"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科技发展规律、充满时代精神、开科技立法先河的崭新法律。"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合同法将技术合同制度列为专章(第18章)。同年10月1日,合同法实施后,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但此前根据技术合同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中有关行政管理的内容,不影响其效力。(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合同法草案修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