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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法律制度

来源:  [ 2007-3-15 7:27:20 ]  作者:罗玉中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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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法的概念,是在20世纪80年代由中国人提出来的。但我们的发展极为缓慢。近几年来,美国先后设立各类科技法研究中心百余个,出版专门性杂志七十余种。人类基因组研究计划还将总经费的5%作为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的研究经费。我国台湾近几年来也先后成立了七个科技法研究中心,有的大学还专门招收科技法研究生,科技企业专门招聘科技法律主管。加拿大、法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也在加强科技法的研究和立法。科技立法、研究与专门人才培养已成为全球性的热潮。
    应当说,科技法的出现不是偶然性的,是有其深刻的经济、社会原因和时代背景的。
    江泽民主席曾经说过,我们观察问题,一是要作历史审视,二是要有宽阔的国际视野,三是要站在战略的高度。从这一角度来分析科技法迅猛发展的原因,不外乎有下列各端:
    首先,科技法是国家用法律形式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的需要。
    早在1988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1995年,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1999年提出了要建立国家创新体系,"十五规划"中提出要把科技进步作为动力机制,要以信息化推动工业化和现代化。党的十六大将之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江泽民主席曾强调指出,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经济已露端倪,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人类正在经历的全球性的科学技术革命,引发着经济、社会的相应变革。江泽民主席还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
    事实确实如此。在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80%以上来自科技进步。在我国经济增长也有40%以上来自科技的贡献。在当代,科技进步已是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关键,科技创新已成为新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可持续发展的支撑,是国家安全的核心要素。科技进步引起了人们的思维方式、生产方式、工作方式、贸易方式、交往方式乃至生活方式的深刻变化。如果说,二战以前,各国科技立法还是零散而不系统的话,那么,二战以后,随着大科学时代的到来,人们在原子弹、氢弹、导弹的爆炸声的震撼中,在科技对经济与社会的深刻影响中,认识到以法律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性。在西方,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国家已经自觉地以立法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在当代,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这一做法更趋自觉。拿美国来说,自104届国会以来,光是基因方面的法律提案就已经达到100多个。在我国,科技法立法的高潮已与经济立法高潮也接踵而来。
    其次,科技法的必然出现也与科技本身具有双刃剑性质有关。
    一方面,科技成果的合理应用正在不断的造福于人类;另一方面,对科技成果的误用、非道德使用、甚至是反人类使用,又将引起不可逆转的灾难性后果。犯罪分子、恐怖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从事犯罪、恐怖活动,已经是十分现实的问题了。在当代,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生物安全、环境安全等等都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信息污染、基因污染、电磁波污染越来越成为当代的严重问题。因此,利用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手段对科技成果的应用实行强有力的监控,严密防治高智能的犯罪和恐怖活动,呼唤科技与人文精神的结合,就是十分必要的了。
    再次,科技活动引起的一系列社会关系也需要法律加以调整。
    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一方面科技活动的规模较小,另一方面,一切工作都是在计划体制下面进行,因此,科技立法屈指可数。20世纪80年代以后,遵照邓小平同志关于经济体制、科技体系配套改革的指标,党中央作出了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随着科技活动规模的日益增大,紧紧依靠行政手段进行调整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需求了,科技立法不断增多已经是必然的。一是新的科技体制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二是以市场为引导的科技活动需要有法律的指引,以形成良好的秩序,三是科技成果权即知识产权需要法律加以保障,四是科技纠纷需要有法律去加以解决,五是科技活动引起的新的社会关系需要有法律去调整。譬如,科技体制改革以后,许多科研机构断了"皇粮",研究院所的法律地位如何,它有什么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它的管理体制如何确定,它的活动应遵循什么原则等等,都是需要法律加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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