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法院判案还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这个"法律"是什么呢?它既包括程序法也包括实体法。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存在轻程序重实体的错误倾向。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有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诉讼。我们把审判比作是一场球赛,如果没有比赛规则,裁判员不是根据严格的规则程序进行裁判,那么这样的比赛结果是没有意义的。
程序公正的重要性与前述绝对公正和法律事实问题也有联系。民事诉讼可能不会完全再现客观事实,因此也可能不会完全实现实体上的绝对公正。但是如果在程序上能做到公正,就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公正。这就好比一个人分苹果,无论他技术多么高超,也做不到分得绝对公平。但是如果有一条程序规则规定,切分苹果者只能排在最后一个取剩下的一份,他一定会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尽可能地公平切割。
关于法律白条问题
如果生效裁判文书不能得到最后的履行,胜诉方的当事人就会指责法院打"法律白条",好象法院有义务保证胜诉的判决的履行,当事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这种传统观念忽略了当事人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其一是当事人作为原告到法院立案时就应该有胜诉后执行不能的风险意识,而这种风险恰恰是原告与被告的交易风险的延续,是原告选择交易伙伴不慎而导致的结果,不能通过诉讼将这一风险转嫁给法院。原告应向法院说明被告可供执行的资产状况,以便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确保原告胜诉后判决能顺利执行。如果原告明知被告没有资产可供判决后执行,执意要打一场胜诉倒贴诉讼费的官司,执行不能的风险和后果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其二是胜诉的原告有责任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举证被告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申请人无法举证,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没有理由让法院承担执行不能的责任。欧洲国家的法院民事诉讼裁决的强制执行率只有20%左右,德国法院的民事裁决文书的强制执行率还达不到20%,申请人都认为是自己应该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