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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呼唤司法理念的更新

来源:  [ 2007-3-15 7:27:28 ]  作者:万鄂湘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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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集中在成员方外贸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约束,并不涉及一个国家诸如刑事、民事等根本法律制度。所以,加入世贸并不会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造成巨大、根本性的冲击,也不会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框架。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世贸组织各个成员国有义务按照世贸组织及国际条约的要求和国际惯例对本国的法律制度,甚至包括涉及国家的根本利益的事项,作出相应的改革,否则,就会遇到许多的国际争端和麻烦。我认为,加入世贸必将对我国的经济、文化乃至政治等各个领域产生深远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将更多地表现在一些理念上的变化,通过时间的推移从而逐步体现。司法理念非常重要,如果我们不能首先从司法理念上解决加入世贸问题,我们就不能很好地应对加入世贸带来的挑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很难实现。
    
    关于人民法院的服务意识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非歧视待遇原则,它由两个具体规则构成,其一是国民待遇原则,即"内外无别";其二是最惠国待遇原则,也就是"外外均等"。具体到审判机关,就要求法院像排球裁判一样(不能像足球裁判那样满场奔跑),严守中立地位,公平地对待国内外当事人。以前,尤其是计划经济时代,往往将法院看成是单纯的专政工具,及至现在,由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作祟,有的法院又成了"地方的法院",沦为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保护工具,有关这方面的问题屡禁不止。有些法院提倡"服务意识",法官上门服务、为某类企业保驾护航等等,这都是与法院的中立地位不相符的。法院为这类企业服务了,就可能造成对另外一类企业的歧视。外国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平等诉讼地位的要求将对此传统意识提出挑战。平等对待国内外所有当事人是加入世贸后各级人民法院首先要从观念上解决的问题。
    
    当然,作为人民的法院,服务还是要提的,但是要提的宏观一点,如为人民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国家大局服务,这些永远都没错。如果提得太具体,就可能授人以柄。至于为地方、部门利益服务,则是危害法院工作的毒瘤,法院自始就失去中立地位,何谈司法公正?而这种目光短浅的保护,最终伤害的还是地方、部门的利益。
    
    关于有错必究原则
    
    有错必究原则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它在历史上一定时期司法工作中的及时运用,曾经产生了非同寻常的积极意义。毫无疑问,有错必究原则是司法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但是,我认为,如果把这个原则推向绝对,则应该严格限定在刑事审判领域。民事审判相对于刑事审判而言具有本身明显的特点。一般说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具有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特点,在诉讼制度上与刑事审判也有很多不同。比如在证据规则上,民事诉讼一般采取相对比较规则,即在证据方面相对占优势的一方往往赢得诉讼,这与刑事审判截然不同。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经常面对像分苹果一样的难题,即很难在诸如民事责任承担的比例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做到百分之百的精确,也就是民事裁判结果有可能不是绝对的公正。因此,对于有错必究原则,在民事审判中应在合理的限度和范围内予以实施。如果不论错大错小,一味求全责备,有错必究,则必然将人民法院推入许多案件久拖不绝的泥潭,从而导致一些社会关系始终置于不安定的状态,最终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司法权威的树立。这也是我国实行的"二审终审"之后的"再审制度"在加入世贸后面临的最大挑战。外国的当事人始终不明白为什么明明"终审"了的案件,怎么还能再审?
    
    关于以事实为根据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任何案件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那么,所谓"以事实为根据",这个"事实"是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对当事人而言,由于他们往往亲身经历了案件的全过程,对案件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和最终结果可能是很清楚的,他们相信他们所阐述的事实是客观事实。但对法官而言,他不是案件事实的亲身经历者,所以只能依据法庭的程序和证据规则,依照当事人各方提供的各种证据,来认定有关案件事实,这叫法律事实。有些案件由于时间长、时过境迁、直接证据少、无目击证人以及人的认识能力所限等原因根本无法再现案件客观事实,法官就只能依据有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判案。因此,在对事实问题的认定上,当事人和法官之间有时存在很大的认识上的反差。人民法院在强调"以事实为根据"时,这个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这个理念还需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我们一些国有企业,由于管理混乱,导致一些关键证据灭失,在打官司时吃了败仗,还指责人民法院判决不公,是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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