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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审判视野下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关系问题研究

来源:  [ 2007-3-15 7:24:05 ]  作者:刘震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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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文 摘 要

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涵义:司法公正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在运用特定职权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案件参与各方(法官形象公正),严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程序公正),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实体公正),且具有良好的社会正义效果,经得起历史的考验(社会历史公正)。所谓司法效率是指以单位司法资源的投入以获得尽可能多的案件处理,即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以提高诉讼运作效率,严格审限制度,降低诉讼成本为手段,以减少案件的积压和司法拖延现象。二.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关系:(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是相互包含、相辅相成的关系;(二)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是否有一个熟轻熟重的区分问题?一般情况下,司法公正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或曰主要矛盾,司法效率则是次要矛盾或矛盾次要方面。这是传统理论对二者关系的界定,司法实践也这样操作。即司法公正处于主导地位,司法效率处于辅助单位,是国家对诉讼活动的外部要求,基于这一思想,司法效率对诉讼活动的影响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诉讼活动公正性的本质;把司法效率当作司法公正的工具价值。但笔者认为,须对传统的做法和理论进行大胆革新与创新:一般情况下须坚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特殊情况下即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特别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司法公正优先;不排除不同的诉讼领域不同的界定:如在刑事诉讼中,公正处于优先地位,而在民事诉讼中公正对效率让步最大。这就要求我们认识到,民事诉讼中对绝对公正的追求,会导致司法资源耗费的大增,从而不符合诉讼效率的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对司法效率的不适当追求,往往会使司法公正无法在诉讼活动这得以体现,从而导致冤狱丛生。 三、研究二者关系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四、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保障机制:(一)落实和完善司法独立制度;(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官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关键;(三)建立与社会发展相互适应的现代诉讼制度是实现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程序保障。

关键词:内涵界定   选题价值意义    主要思路


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内涵界定
(一)司法公正内涵探讨
一般认为①,公正是人类美好理想,其基本内涵是公平、正义、不偏不倚。而司法公正就是指要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检察、审判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准确将法律适用于诉讼的过程和结果之中,使过程和结果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程序公正是指检察、审判过程的公正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案件,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注意诉讼过程的公开性,杜绝私自接触当事人,同时保持诉讼过程的平等性。实体公正是指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要正确的,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的保障,对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应有的惩罚和制裁。它是人们进行诉讼追求的直接目的。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②,司法公正的表现形式不仅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还包括形象公正和历史公正。形象公正是指司法官的言行举止、品格操守必须符合为社会先进思想文化所推崇并适合司法官执业特点的规范和要求;历史公正是更高层次的公正,它体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蕴涵了现实评价标准和历史评价标准的有机结合。
还有人认为③,在司法公正的表现形式中,司法公正还可以分为普遍的公正和个别的公正。普遍的公正是指从全社会范围内看司法所体现的公正性;个别公正则是指个案所体现的公正。
关于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有人认为④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必然结果,也是司法活动的根本价值取向。在二者有矛盾时,有的情况是程序优先,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的情况是实体优先,如由于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导致错判、错杀、冤枉好人,必须通过再审程序改判,而不能强调程序权威而不改判。
(二)司法效率内涵界定
一般认为,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指诉讼的高效而不迟延。另一方面指尽可能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司法效率要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司法职责时,认真、及时、有效地工作,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尽可能地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力求在法定审限内尽早地结案,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认为,所谓司法效率是指以单位司法资源的投入以获得尽可能多的案件处理,即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以提高诉讼运作效率,严格审限制度,降低诉讼成本为手段,以减少案件的积压和司法拖延现象,其实现的主要方式有提高单位时间内的有用工作量:效率原为一个经济学概念,随着各学科的相互融合,其逐渐成为一个法学价值目标。
(三)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
多数人认为,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既是一个完整、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又各有明显的不同和要求,两者相互结合,相辅相成,构成21世纪司法机关的工作完整价植取向。因此,在司法活动中应当把二者放到同样重要的位置上来看待。但二者毕竟不属于同一范畴,司法公正强调的是程序和结果,司法效率的司法公正。无论是丧失法制原则、违反法律程序追求所谓的司法高效,还是以降低司法效率追求无限期的司法公正,都是片面的,也是有害的。在司法运行过程中两者出现矛盾时,应当本着“公正第一、兼顾效率”的原则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即应当在坚持公正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要以效率促公正,没有效率就谈不上公正,不讲究效率的司法也不是公正的司法。总体上认为司法公正是诉讼活动中永恒的主题的人认为,与司法公正比较,司法效率居于辅助地位;主张在公正背景下提高诉讼辩效率,公正永远优先于效率。
但有人认为⑤,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相比较之下,公正与效率平分秋色,须具体历史地分析。如王晨光教授认为: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效率是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追求之一。如果失去公正,效率也就没有意义。在这一意义上,公正是第一位的。当然,在司法效率普遍低下的时期和地区,效率作为第一位的追求,也是应该的。 公正和效率之间的相互依存和补充的密切关系是主导方面,也就是说,两者密不可分。我们不会认为仅仅追求正义而不顾效率会真正实现法治;反过来,也不会认为仅仅追求效率而不顾正义与否是正常状态。可见,没有效率的正义是延误或虚幻的正义,而没有正义的效率则是恣意的效率。 公正和效率这对“孪生子”也会产生争执。在建立这一矛盾最佳结合的过程中,我们既要设立公正和效率的统一标准和原则,寻求两者的结合点,也要认识到,上述标准和结合点并非一种僵死不变的公式,而是一种辩证的、因时因事而异的、需要创造性的裁量权灵活处置的原则指引。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在不同的情况下,司法对于公正和效率的侧重也有不同。
尽管存在上述侧重点的不同,但是都认为两者相辅相成,都认为没有公正就没有效率,没有效率就谈不上公正。
1.不讲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一个案件在审限内结案,并不意味着有效率,因为法律给出的审限是法官审理案件的最大化的诉讼周期。
2.不公正的司法是一个没有效率的司法。只有公正的司法才是最有效率的。而不公的裁判甚至枉法的裁判不仅不能及时解决冲突和纠纷,而且会导致混乱状态的加剧。
3.公正与效率相辅相成。实际上,司法过程中有时追求公正而牺牲效率,有时追求效率抑制了公正,两者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阶段根据社会现实利益的变化而此消彼长。司法系统应该公平地对待所有当事人,同时提高效率。
二、研究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关系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研究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关系的理论意义:正确认识两者关系是时代的需求,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审判领域和法学领域中的回应和必然要求,也是顺应时代发展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有利于明确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正确认识和把握两者关系有利于尽可能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利于眼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精神,有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追求和价值取向。从理论上澄清认识误区,推进理论发展,提升研究境界:比如提高司法效率就是诉讼便利性这一理论的必然要求。诉讼便利性主要是指诉讼程序或者诉讼活动应该便于公众实现诉权和便于法院迅速审判,它一方面要求克服繁琐和极端的形式主义;另一方面要求迅速审结案件。英国衡平法有一个重要原则“衡平法帮助权利积极行使,而非对权利的懈怠”,因为,“拖延使衡平法失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宣布被告人有在不无拖延的情况下受审的权利。日本宪法第37条也确认刑事被告人享有被迅速审判的权利:“在一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接受公正的法院迅速而公开审判的权利”。正是基于对诉讼便利性的考虑,各国纷纷采用各种简易程序为目标改革原有的诉讼程序和制度。在我国,司法活动的要求之一就是及时、迅速地审理案件⑦。
(二)研究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关系的实践意义:进入新世纪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均大力开展审判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司法改革,全面奏响了实践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新乐章。深入研究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建设良好的司法环境,在全社会范围内探讨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途径和保障机制,对中国司法改革与审判实践大有裨益,必将进一步推动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正确把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关系,有利于司法实践正确处理两者关系,即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司法效率。以提高效率为例,有利于节省国家司法资源,减少国家支出;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开支⑧。
三、如何正确把握两者关系:
(一)、两者关系的国际视角:如前所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根据诉讼观念、具体国情和诉讼文化的不同,各国可以选择侧重于任一价值的诉讼制度,只要该制度为其国民所认可,为当时的诉讼观念所接受,这就是一项相对有效的诉讼制度。比如大陆法系国家可以侧重实体公正;而英美法系则可以重视诉讼的程序公正和人权保障。美国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以解决案件的积压问题,广泛采用控辩交易的结案方式,注重诉讼的效益价值。即使是在美国帕卡教授的理论中,他也仅仅是提出了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以表明不同的价值取向,而没有论述二者的优劣、高下。故笔者在此就不再论述、评价孰优孰劣。因为一定的价值取向都是与其法律生活、司法实践、本国国情相适应。值得注意的是21世纪司法的发展趋势来看,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国家的司法工作者都把司法公正与效率作为历史性的课题进行深刻的反思和广泛的探讨,两大法系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在围绕公正与效率权衡各自司法制度的利弊得失,相互借鉴对方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成功经验。反映出不同社会制度下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强烈渴求。如法国在民事案件审判中就以效率优先在立法中规定法官享有某些特殊的权力。总体上在法国,公正与效率是不矛盾的,公正就是坚持法律,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效率就是法官要作出迅速公平的裁判。法官享有广泛的权力,他们不仅是法律的仲裁者。人民认为法官处于中立地位,公平地介入调查、起诉是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条件。在刑事案件中,法国的预审法官享有询问证人、搜集证据、查明罪犯等权力。虽然其权力类似于警察、检察官,但由于职责的不同,他们有完全不同的追求。在民事诉讼中,虽然民事案件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官仍可以发布程序命令,进行补充调查,提出当事人忽视的法律规定等。同时违警法官拥有调查法官和审判法官的双重身份。需要指出的是法官拥有这些权力的理由是效率而不是公正。
笔者主张司法公正不仅是指实体公正,而且包含程序公正,这是正确认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关系的分水岭。笔者给司法公正界定一个全新的概念:司法公正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在运用特定职权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案件参与各方(即坚持法官形象公正),严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即坚持程序公正),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即实现实体公正),且具有良好的社会正义效果,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即实现社会历史公正)。总之笔者认为,司法公正的内容不仅仅只局限于实体的公正,还应该包括程序的公正。两者均是司法追求的目标,无孰轻孰重之分。程序公正由实体公正中独立出来,并以自己的可操作性来最大限度实体公正,使得实体正义已经失去在诉讼活动中的绝对主导地位。
笔者对司法效率的涵义也作出新界定,这也是正确认识两者关系的又一关键所在。在明确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客观辩正统一关系和本质的前提下,司法效率的内涵应当包括其本身所蕴涵的程序公正的价值内核,、实体公正的价值属性(本质)以及司法成本的法律经济学指数(评价)。司法效率内涵中的司法成本、司法效益、司法效率是司法效率的有机构成三要素,即司法效率具有公正价值和法律经济价值两个方面。总之笔者的司法效率是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以提高诉讼运作效率,严格审限,降低诉讼成本为手段,以减少案件的积压和司法拖延等现象。笔者认为:
(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是相互包含、相辅相成的关系:没有公正就没有效率,没有效率就谈不上公正;不讲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不公正的司法是一个没有效率的司法。
(二)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是否有一个熟轻熟重的区分问题?一般情况下,司法公正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或曰主要矛盾,司法效率则是次要矛盾或矛盾次要方面。这是传统理论对二者关系的界定,司法实践也这样操作。即司法公正处于主导地位,司法效率处于辅助单位,是国家对诉讼活动的外部要求,基于这一思想,司法效率对诉讼活动的影响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诉讼活动公正性的本质;把司法效率当作司法公正的工具价值⑩。但笔者认为,须对传统的做法和理论进行大胆革新与创新:一般情况下须坚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特殊情况下即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特别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司法公正优先;不排除不同的诉讼领域不同的界定:如在刑事诉讼中,公正处于优先地位,而在民事诉讼中公正对效率让步最大。这就要求我们认识到,民事诉讼中对绝对公正的追求,会导致司法资源耗费的大增,从而不符合诉讼效率的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对司法效率的不适当追求,往往会使司法公正无法在诉讼活动这得以体现,从而导致冤狱丛生。如美国司法现状就是一个明例。美国人一直为自己实行正当程序而骄傲。正当程序强调法官的中立、陪审团听审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具有程序设计上较高的合理性,其缺点是案件审理周期长,财政负担大。自70年代以来,由于美国各类案件增多,犯罪率明显上升,法官难以应付,即将92%以上的案件采用辩诉交易的方式结案,只要当事人承认,即不再进行审判。从而造成对诉讼当事人权利的侵害,无视案件事实,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如何正确把握公正与效率的结合点,是世界各国司法界要认真反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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