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通过设立销售公司增加计提基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是以营业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标准的,如果纳税人将企业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产品销售给公司,再由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多核算了一次营业收入,从集团整体来看也就扩大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提基数。
第三,如果科技创业企业属于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第四,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5年以上的,按上述8%的比例规定扣除。
五. 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由于我们目前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还没有合并,因此,外资企业仍会享受到很多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本文第一部分已经讲述了外资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一部分就不再重复,仅讲述一下对内外资企业都适用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第一,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缴纳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3)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4)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缴纳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技术转让的减免税政策。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缴纳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四,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第五,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和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可以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
六. 利用电子商务进行纳税筹划
电子商务是是近年来新兴的交易方式,并且发展迅速,目前各国还没有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达成一致,这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从我国目前来看,对于科技创业企业可以运用的纳税筹划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利用电子商务企业的性质进行纳税筹划。很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其注册地是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但是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属于服务企业,因为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在所得税上,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以及税率上的优惠;在增值税上,作为软件企业还可以享受超过规定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属于服务性企业则适用营业税,而且,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与普通企业执行的营业税税率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普通企业则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根据上述情况,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纳税的关键问题。由于在上述认定上的复杂性,纳税人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税法上的不同规定进行有利于节税的企业性质认定操作。
第二,利用收入性质的确认进行纳税筹划。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目前税法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规定了不同的税收待遇。比如,将电子商务中的有形货物销售收入视为服务收入会直接影响税种的适用和税负的大小,对货物的销售通常适用17%的增值税,而劳务收入则适用5%的营业税。此时,纳税人就应该根据平衡点的原理,决定是缴纳增值税合适,还是缴纳营业税合适。
第三,利用无纸化的特点进行印花税的筹划。电子商务实现了无纸化操作,而且交易双方常常“隐蔽”进行。网上订单是否具有纸基合同的性质和作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这点也不明确。
从上述六个方面来看,科技创业企业拥有较多的纳税筹划空间,如果企业不对自己的纳税进行周密的安排,无疑就是加重自己的税务负担,而任何支出对于资金不雄厚的创业企业,特别是资金需求比较大的科技创业企业来讲都是不利的。因此,科技创业企业在进行战略决策时,同样也要考虑到纳税负担问题,进行周密的纳税筹划,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盖地主编.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 钱春杰 段培山.企业设立的纳税筹划.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06,1
3. 曹晓丽等.软件开发企业无形资产研发的税务筹划.会计之友,2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