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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和劳工之间:市场经济下中国工会的角色冲突
来源:  [ 2006-9-6 15:00:19 ]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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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和工人的独立组织要求 

  中国工会能在司法程序中代表工人,在面对工人集体行动时摇摆于工人与政府之间,但在反对工人建立独立组织这一点上,它们决不会偏离国家的强硬立场一步。改革之前,中国的国家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没有给民间组织留下任何空间。在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自治性的团体,这引起了对中国“公民社会”前景的学术争论。[51]但是,国家在组建独立工会这一问题上,还是坚持严令禁止的立场。中国共产党是依靠建立强大的组织夺取政权的,深知组织的力量,因而一直把独立的社会阶级组织的出现看成是对自己的一种威胁。 

  1949年中国共产党建立以城市为中心的政权时,产业工人实际上是最强大的社会阶级,中共通过中华全国总工会这一组织形式将这一力量纳入到了政治结构中来。按照中国的现行法律,独立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工会组织是不允许存在的。而中华全国总工会不过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延伸,建立它的目的是对产业工人进行控制,防止其它的工会组织出现。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下属组织,一直在努力维护中国的国家法团主义结构下的政治规则,通过压制任何组织独立工会的企图来维护自己唯一的合法性。以下这个案例颇能说明问题。[52]1998年10月,北京通州区天元出租车公司的工人发起了一个组建自己的工会的行动。 

  这个公司原来由区检察院经营。在政府宣布禁止政府部门从事商业活动之后,检察院把这个公司转让给了区旅游局,但是继续从这个公司谋求收益。公司将这一负担转嫁给了下边司机,在他们上交正常的费用之外,强制他们再上交一部分费用。司机们认为这极不公平,等于是扒了他们“两层皮”。他们觉得公司之所以敢这么做,是因为公司没有一个工会为他们说话。 

  于是他们要求成立一个工会,但公司没有理睬他们的要求,他们就推选了一个叫董昕的司机作为他们的代表,向法院提交了一个诉讼,状告公司违背了《工会法》,剥夺了他们组织工会的权利。但是,区法院拒绝受理,其理由是:第一,尽管组织工会是工人的权利,但是,组织工会本身并不是雇主的义务。因此,公司没有对工人的要求做出回应,并没有构成侵权行为。第二,《工会法》虽然规定了工人的这一权利,但是它并没有规定法院保护工人这一权利的具体程序。 

  区工会也直截了当地拒绝了司机们提出的组织自己的工会的要求,并强调组织工会必须是至上而下,不能至下而上。其实,工会干部对董昕的意图多有猜疑,认为他可能是一个在司机中进行煽动的瓦文萨式的人物。区旅游局还准备解雇董昕。另一方面,为了把组织独立工会的事情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也是为了安抚司机们,区工会决定在这家公司建立一个由它来任命其领导人的官方工会。董昕最后虽然保持住了自己的工作岗位,但是,还是被排除在了他热心倡导成立的新工会的领导班子之外。 

  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影响不到的地方,如私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各级工会也尽力防止独立组织的出现。以农民工为例,在一个完全陌生的和不太友善的城市环境中,他们有团结、互助、交流、社会关系和自我保护的需求,因而希望建立自己的组织。2002年7月4日的《南方周末》曾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浙江瑞安市的农民工建立了一个协会,目的是“反映农民工意志,维护他们的利益”。7月10日,另一份报纸,《南方都市报》发表社论赞扬此举,并公开鼓励农民工建立自主组织。但就在第二天,广东省总工会发了一个声明,指出这种自主组织违反《工会法》,并宣称任何在全国总工会架构之外的工会组织均为非法。省工会的反应并不意外,因为官方工会有很强烈的将独立工人组织与波兰团结工会类比的倾向。1995年的时候,深圳有一位来自湖南的打工妹建议在本地区成立一个跨企业的外地民工“打工者协会”。据说此消息传到全国总工会时,有官员的第一反应就是,“这不是要搞团结工会吗?”[53] 

  尽管不合法,在一些外地民工聚集的地方,零零星星的独立组织已经出现了。他们的组织采取了各种各样的组织形式,如同乡会、兄弟会、联谊会、劳动者协会、工人福利会、员工俱乐部,等等。这些跨企业、跨行业、甚至跨地区的组织在形式和人员成份方面与工会不尽相同,被中国学者称之为非正式组织[54].它们的出现,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由于私营企业没有工会,由此造成了组织真空,“非正式组织”多少填补了这种真空,这类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工会应当扮演的角色。因为,这些外地民工建立这类组织的主要动机,就是想法维护自己的权益。[55] 

  这些独立组织分布零散但不断出现,毫无疑问,这种现象是促使中华全国总工会在私有和外资企业中组建工会的主要原因之一。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95年和1996年发了两个文件,要求在私有和外资企业中建立工会组织。在过去的几年中,这方面的步伐不断加快。中华全国总工会甚至定了指标,发誓要在2000年之前在80%的“新建企业”(非国有企业的统称)中建立工会组织。地方工会已经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指示,制定了一个至上而下的工会化战略,力图在这些新建企业中普遍建立起隶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工会组织。根据官方的资料,1999年以来,在某些经济发达地区,工会化已经在80-90%的私有企业中贯彻落实。[56]在深圳这个中国私有和外资企业的重镇,市工会在2000年的10个月内成功地在3000个企业中建立了工会,并宣称这些新建的工会已经吸收了8万名新会员。 

  当然,说官方的工会化努力对保障没工人利益没有任何积极的影响,也许是不公平的。 

  但是,既然它是一种至上而下的行为,它就不会在工人中进行动员和组织。事实上,这一方针是以征得老板同意为建会前提的,其结果是为老板们操纵建立工会的过程和以后控制工会打开了方便之门。深圳的一家私有企业的工会领导人、该企业的人事部经理回忆说,一天他被老板叫到了老板办公室,与老板谈了30分钟后,他就得到了一个新头衔,工会主席。然后,企业就宣布建立了一个工会,一千多名工人不管愿意不愿意,就糊里糊涂成了工会会员。[57]在河北省唐山市的一项调查说明,60-70%的企业工会领导人是企业老板的亲戚,其余的大多数也是由老板任命。[58] 

  简而言之,在处理独立组织问题时,官方工会的角色,纯粹是一个国家的工具,在这一时刻,它们的首要任务不是代表工人,而是代表国家消灭和预防任何敢于离经叛道的行为。 

  正如一位研究工会的学者戏说的那样,官方工会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哪里有(独立)工会,就去解散工会,哪里没(官方)工会,就去建立工会。”[59] 

  结论 

  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已经迫使中国工会开始重视如何代表工人的问题。由于国家需要工会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发挥更多的作用,因此,在制度上它已为工会发挥代表功能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但是,工会仍然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它的作用不可能与国家政策相抵触。工会的两种身份间的冲突也迫使它们在处理劳动争议事件时,小心翼翼地在国家和工人之间进行摆动,以保持平衡。对于工人提出的要求,工会要根据自己两种身份相互冲突的程度,分别采取代表工人,在工人与国家间进行调解和制止工人行为三种方法应对。一般情况下,工人的要求主要有两种,一是经济的要求的,二是组织的要求。对于工人的组织要求,国家是不能接受的,工会的态度就是不遗余力地进行遏制。对于工人的经济要求,工会的反应与其说取决于这种要求的内容,不如说取决于工人提出这种要求的方式。产业结构调整和管理者滥用权力损害了工人的利益,对这类损失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是工人经济要求的主要内容。只要工人的这类要求是通过官方规定的渠道提出来的,工会还是有可能提供支持和帮助的。但是,如果工人的这类要求是通过集体抗争这种国家不喜欢、不鼓励的方式提出来的,工会就不会为工人出头说话。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即使工会对工人用可以接受的方式提出的经济要求提供了支持,这丝毫也不意味着它们有能力代表工人向国家提出要求。到目前为止,工人的大多数经济要求都是个人性的或者局限在一个企业的范围内,要求的具体内容都局限于维持生存。除了与自己生活直接相关的问题之外,让这些普通工人提出更高层次的要求,也是不现实的。然而,这也正是工会需要努力却又无能为力的地方,因为工会不可能把工人的现状与不利于工人的国家政策联系起来,或者寻求建立与管理层相对应的劳工权力。在为工人讨回公道的过程中,工会的作用更象是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社会工作机构,更愿意就事论事地解决问题,而不象一个组织、追求、代表和维护工人阶级集体利益的工人组织。换句话说,工会在劳资冲突的“代表”功能,更象是一些从事立法研究的学者称之为的“服务性代表”,而不是政策或“分配性代表”。[60]毕竟,只对工人提出来的个人性的或者一个企业范围内的经济要求做出反应,可以降低工会两种身份间冲突的程度,从而避免同国家的冲突。 

  这项研究表明,尽管工会经常想在在工人和国家之间保持平衡,但是,当它们的两种身份明显冲突时,它们会坚定地站在国家一边。确实,工会在国家法团主义制度结构中的已经事先决定了它在工人和国家间的尴尬处境。因此,当工人斗争的激烈程度增加了工会两种身份间冲突的强度时,工会在工人和国家间摆动的空间就缩小了。它们或者以国家工具的面目出现,把预防和制止工人斗争行为作为主要的目标,或者就干脆简单就消失了,完全回避工人的斗争。这两种作法都会在工人中引起负作用。例如,上海一家企业的工会干部到工人抗议现场批评工人,要求工人离开,结果是愤怒的工人将他打一顿。[61]在江西省的一家工厂,工人进行抗议示威,因为企业改组侵犯了他们的利益,该厂的工会完全无动于衷,工人在极其失望的情况下,决定建立自己的工会。[62]有许多案例说明,在劳动争议中,工会事实上是被工人抛弃了。正如一个参与抗议活动的工人所说,当你想寻求支持的时候,“找工会根本没有用”。[63] 

  中华全国总工会也试图强化它在劳资冲突中代表工人的角色。新修改的《工会法》反映了这一努力。2001年10月的全国人大对《工会法》作了四十多处修改,其中不少旨在加强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据说这些修改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全国总工会的看法。譬如,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第六条);在发生劳动争议和工潮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管理层协商解决问题(第二十七条)。它还加入了保护工会干部的条款(第十七和十八条)。另一个重要的修改就是增添了“法律责任”的条款(第六章,四十九至五十五条),使《工会法》成为一个可实施的、强制性的法律。修改前的《工会法》实际上是一个难以实施的法律,因为它没有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这些新的条文无疑强化了工会的法律地位。但是,这些法律条文本身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工会的状态,使之成为在劳动关系中真正独立和平等的、代表工人利益的一方。 

  几乎可以肯定的是,目前的情况在未来的时间里还会继续下去。在劳资冲突中,工会能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工人,仍然取决于国家的态度,也就是说,这取决于国家想给工会多大的政治和制度空间,来让它们代表工人,为工人说话。但是,基于两个原因,国家不会放松它对工会的控制。第一个原因,我称之为“团结工会恐惧症”。中国的国家有把工人独立组织行为与波兰的团结工会运动做类比的习惯,并沿着这一思路去猜疑组织者的动机。这种恐惧与传统政治体制的性质有关,它把任何不受其控制的有组织活动都看成是一种颠覆性活动,看成是一种对自己的威胁,因此,要全力进行压制。第二个原因是,从某种意义上,中国目前正在转型成发展主义的国家,类似于20世纪70-80年代东亚的情况。这种国家的特征就是利用权威主义的控制之来实现经济高速发展的目标。[64]这一阶段上的国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为了为外国资本创造有利的投资环境,必须限制工人的权利,约束他们的行。这一“发展主义国家”的特点,在中国地方政府的行为中,表现的最为明显。因为害怕影响经济发展的利益,当工会纠正侵权现象时,地方政府常常横加阻挠,对企业侵犯工人权益的现象,地方政府经常采取默许的态度。 

  总之,独立的工人组织不可能很快在中国出现。因为独立工会要以工会与国家在制度上分离为条件,中国的国家远未准备迈出这一步。然而,中国经济正在急速地、不可逆转地向资本主义,在这个过程中工人与资方及管理者的冲突不可避免。如果国家对工会继续保持严格的控制,使工会在劳资斗争中无能为力,这只会导致工人抛离了工会,进一步削弱工会在其成员心目中的合法性。其结果是,一方面是限制工会行动的国家法团主义,另一方面是不受限制的资本主义对工人的粗暴伤害,这两种情况结合在一起,会造成更多的自发性抗议活动和骚乱,或者,迫使工人在官方工会架构之外的寻求建立自己的组织。展望国家与工会关系的远景,比较理想的情况,是把现存的工会为国家一部分的国家法团主义转化成某种集中化的社会法团主义,[65]在这种体制下,工会成为国家的伙伴,并且在三方的制度性安排中具有独立地位。但是,这一点要想变成现实,中国的政治体制必须经历一个自由开放和最终民主化的过程。这一天的到来,仍然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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