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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和劳工之间:市场经济下中国工会的角色冲突
来源:  [ 2006-9-6 15:00:19 ]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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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与法律维权 

  改革以来,工人与管理者之间的劳动争议不断发生,[19]内容涉及到劳动合同、工资、津贴、养老金、失业补偿、工作条件等。为了维持生产秩序,为了将争议的解决制度化,国家在立法和机构建设等方面进行了一些努力,在省、市、县三级建立起大约3000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由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的全国性劳动仲裁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劳动争议的仲裁体系创造了一种“有限争议”的机制,并为解决争议提供了制度化的渠道。这种国家允许的斗争的目的,是把工人的不满限制一定的范围内,防止出现工人骚动。 

  这种新的争议解决机构实际上鼓励了工人进行“合理抗争”,[20]向他们提供了解决侵权行为的某些手段。在过去几年中,大多数劳动争议的解决实际上都起源于工人的主动投诉。 

  资料显示,工会在利用法律手段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扮演了较为积极的角色,国家为了稳定劳动关系,也支持它们这样做。《工会法》规定,工会对发生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必须介入并进行调解。具体而言,政府明确规定,工会代表要主持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而且要成为省、市、县三级三方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原则上,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国家希望工会成为应工人和管理者之间的调解者,而不是代表工人进行斗争的斗士。中华全国总工会明确宣布,指导其所有下属组织的原则是,“化解矛盾,加强团结,促进生产,稳定形势”。[21]但从实际看,有证据表明,只要工人的诉求和行为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不少工会是愿意为了工人的利益而与管理者对抗的。 

  工会介入劳动争议,维护工人利益最常用的手段就是司法程序。有关的劳动法和解决劳动争议的规定为此提供了基础。《工会法》赋予工会一个合法的地位,来“代表和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的劳动者权利的条款,以及其他有关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规定,使工会可以较准确地判断那些争议它们可以介入并获得成功。为了强化工会在司法诉讼中的作用,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95年还颁布了《工会参与解决劳动争议的试行办法》,强调了工会对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工人提供司法帮助的必要性,号召工会建立自己的法律部门,专门用来为工人提供法律援助。在1998年之前,已经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工会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资料,在过去十年中,地方工会介入的劳动争议案件达30万,其中许多案件都是由地方工会代表工人进行起诉的。[22] 

  工会介入的比较典型的案例都是工人个人与管理者之间的争议,在这类案件中,侵犯工人权益的事实一般都比较清楚。例如,云南昆明市一家化工厂的一位工人,在1992年7月的一天,在工作时被硫酸严重烧伤。工厂的管理者不仅拒绝支付这位工人的医疗费,而且控告他损害了机器设备,要求他赔偿4万元。这位工人向昆明市工会寻求帮助,工会坚定地站在工人一边,经过两年多的艰苦努力,最终迫使工厂撤诉并同意支付给这位工人12万元的工伤赔偿。[23]在另外一个案件中,上海的一位残疾女工在1997年4月接到雇主的通知,要求她“休息几天,等待重新安排工作”。在此后两年时间里,她再也没有收到让她回去工作的通知,而且也没有获得一点生活补助。她为了重返工作岗位,向厂方多次交涉都无效果,因此她向区仲裁委员会求助,但是,也没有成功。后来,在市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她向法院提出了起诉,在两次庭审之后,她不仅获得了被拖欠的工资和福利,而且退休后的待遇也有了保证。[24] 

  为了维护工人权益,中华全国总工会有时会选择性地直接介入地方的一些劳动争议案件。 

  例如,宁波的一家电子仪器厂从1992年11月到1993年4月,以“押金”为名,扣发陈氏姐妹二人的工资达四个月之久。为了表示抗议,陈氏两姐妹决定辞职。工厂为此向法院提出诉讼,状告她姐妹二人“未经允许擅自离岗”,要求她们每人赔偿5000元,法庭判决姐妹二人败诉。 

  在浙江省宁波市工会的律师的帮助下,姐妹二人提出上诉,但是又一次败诉。当她们再次上诉时,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法律部介入此案。全总法律部写信给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重审此案。 

  最高法院建议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失败,由省法院重审。在上边的压力下,该工厂放弃了要求陈氏姐妹支付赔偿金的要求,但是仍然拒绝向姐妹二人支付被扣押的工资。由于全国总工会的工作人员继续施加压力,最后迫使厂方向陈氏二姐妹支付了她们被扣发的工资。[25] 

  目前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分成两种,一是涉及工人个人与企业的劳动争议,另一种涉及工人的集体劳动争议。相对而言,关于前者的报导较多,后者很少。当然,工会并非完全回避集体性劳动争议,尽管它们在介入这类案件时会非常小心谨慎,有很大的选择性。一般来说,工会更愿意处理管理者违反劳动法事实比较清楚的案件以及由官方的信访部门转来的此类案件。例如,上海的一家手表厂向工人集资,厂方许诺每年支付给工人15%的利息。但是,厂里未能实现它的承诺,而且还以“经营困难”为名拒绝返还34名工人的50万元本金。被激怒的工人开始进行集体上访。此案厂方犯规事实相当明确,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部介入了这一案件,并将这家工厂告上了法庭。当工厂拒不执行法庭做出的有利于工人的判决时,市工会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26] 

  我们再看另外一个案例,一个集体所有的砖厂被转让给了另外一家集体企业,按照协议,后者承诺为该厂的213名退休工人支付三年的退休金。后来这家接受砖厂的集体企业又被承包给一个私人,此人也承接了为退休职工提供三年退休金的承诺。但是,此人后来违背了当初的承诺,大幅度压缩退休金的数额。工人到县、市、省工会进行上访。在省工会的支持下,县工会代表退休职工将这个承保人告上了法庭并胜诉。[27] 

  全国总工会也介入集体性的劳动争议。例如,新疆的一个小矿的37名民工两年没有拿到工资,他们告了几次也没有结果。这一事件在《工人日报》上曝光以后,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位副主席要求地方工会干预此事。在工会组织与矿山的“上级代表”进行了紧张协商之后,久拖不决的拖欠工资问题得到了解决。[28] 

  大量类似的案例说明,只要工人的要求是个人性的,或者侵犯工人权益的事实非常明显,同时他们的要求是通过官方渠道反映上来的,工会介入时都没有太多的顾虑,有时它们在敦促事件的解决方面还表现得非常执着。解决这类案件,与一般的司法案件无太大区别,运用法律程序就可以了。既然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都是由管理者侵犯工人权益造成的,工人明显地处于受害者的地位,因此诉讼的结果往往都对工人有利。在工会看来,积极地介入这类案件,可以强化工会作为工人代表的形象,而且也不用冒什么政治风险。介入这类法律诉讼也有利工会扩大其组织规模和社会知名度。例如,上海市工会在各区、县和工厂区建立了30个法律援助中心,招聘了一批法律工作者。为了树立自己主持“社会正义”、普及“法律知识”的形象,它经常吸引大众传媒对某些案件及其审理过程进行报导。正如一个工会官员所说的,这样一来,“工会在社会上就出名了”。[29] 

  然而,尽管工会在代表工人进行法律诉讼方面有时很积极,但是,就普遍存在的侵犯工人权益现象而言,工会的作用不过是杯水车薪。这不仅是因为有大量的违权现象,因工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者没有勇气予以揭露,而未得到纠正,[30]而且还因为工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始终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要想打赢一场官司,工人必须提供侵权或违约的证据,对工人来说,这是一项艰巨的工作。许多工人连劳动合同的副本都没有,他们也没有办法接触他们所在企业的有关文件,在这种的情况下,让他们提供有关的证据,无疑是难之又难的事。 

  这些都会挫伤工人进行投诉和进行法律诉讼的勇气。 

  对工会而言,并不是所有的争议案件,它们都愿意介入的,在代表工人诉讼方面,工会是有选择性的。这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它们倾向于介入违权事实确凿的案例。正如一位工会法律部门的官员所说的,它们只接那种“绝对能赢”的案子,不会接那些“复杂的案子”,因为复杂的案子收集证据比较困难。[31]第二,工会倾向于支持个人或者人数不多的集体诉讼请求;如果案件涉及的人数很多,并且采取了集体行动(如上访,游行等),而且抗议的对象是由产业结构调整对工人利益造成的制度性侵犯(如兼并、破产等),工会就会采取回避的态度。对有集体行为的工人表示支持,会给人造成一种工会支持工人进行有组织的斗争的错觉,这会有政治风险,也是工会最不愿意做的事情。在官方架构之外,任何有组织的工人行动,不论它基于什么原因,以什么为基础,它的目的是什么,仍然是这个社会的禁区,如果这种行动的矛头指向政府时,就更是如此。 

  最后,工会基层组织普遍无效状态,也限制了工会在劳动争议中的作用。国家法团主义的结构决定了中国工会的一个重要特征,这就是工会的影响力并不是来自组织起来的工人,而是来自工会在国家制度结构中的地位(这确实似乎是一件自相矛盾的事情,因为工会与国家的关系本身同时又从根本上限制了工会的影响力)。作为客观上的一个政府部门,各级工会组织,上至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到它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分支机构,都可以在它们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对下属单位和区域的里发生的侵权事件,进行干预,或者施加压力,寻找有利于工人的解决办法。企业并不敢完全无视它们的作用,有时还不得不认真对待它们的干预,但是,这并不是因为工会代表了工人的力量,而是因为它们代表“上边”,它们既有权力也有能力干预相关的案件。即使是地方政府或者是低一级的政府,也不得不重视来自中华全国总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的意见(例如,市政府就不敢无视省工会的意见)。[32] 

  然而,企业工会并不属于一级政府机构;尽管它们形式上隶属于上一级工会,但从组织结构来看,它们实际上从属于企业的管理层。这一点为它们发挥代表功能设置了严重的障碍,使它们在管理者侵犯工人权益时,不得不经常保持沉默甚至于成为管理者的帮凶。如果管理层认为它们的维权行动是不合作的表现,它们就可能遭到打击报复(而上级工会组织的干部在为工人的利益斗争时,是没有这种风险的)。在官方的报导中,可以发现许多类似的案件。 

  例如,西安的一家国企经理决定,凡是不购买企业股票的工人,一律下岗。厂工会主席反对,结果他被解除了职务。[33]山东省济南市一家国有企业的工会主席,控告该厂厂长贪污、挥霍公款,并因此造成不能按时发放工人工资达数月之久。后来这位工会主席被企业管理层解除了职务。[34]秦皇岛市一家饭店,工会领导人(同时也是该饭店的副总经理)依照职权召开了一个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颇受争议的分房方案,由于他没有给总经理打招呼,他不仅因此失去了自己的职务,而且被终止了劳动合同。[35] 

  换句话说,上级工会还有可能凭借它们国家机构的地位选择性地介入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企业工会很难为了工人的利益去纠正管理者的侵权行为,因为它们实际上是归企业管理者管辖的。所以,如果有企业工会为工人说话,那一定凭借个别工会干部主持正义的决心和勇气。 

  有报导说,有的企业工会干部为了工人的利益,在政府部门和法院间四处奔走,顽强抗争达数年之久,受尽了磨难。[36]但是,这些人对不公正的反抗,说到底也只是一种个人性的反抗,而不是工会的组织行为。这些个人性反抗能否有效,几乎完全取决于上级机关是不是愿意出手相助。 

  毫无疑问,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侵权问题是有效果的,但基本上只是一种就事论事的“问题排除”手段,它不可能赋予工人一种权力,使他们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侵权现象。 

  事实上,把侵权行为纯粹看成法律问题,或者将其转化为法律问题,这种工会的斗争方法,回避了当前劳动制度的基本结构性问题,客观上起了防止工人的不满政治化和组织化的作用。 

  工会与工人集体行动 

  在许多地方,因劳动争议不能及时解决,迫使许多工人走上街头。据官方估计(这种估计可能是保守的),1995年与工人有关的游行示威波及到30多个城市,涉及的人数超过了100万。[37]据报导,1998年,卷入这种示威行为的工人人数上升到了360万。[38]当然,在中国国家法团主义制度框架下,工人的集体行动并不能反映工人进行有组织的斗争的能力。大多数的工人集体行动是自发的。在中国的劳资冲突中,由官方工会出面在工人中进行动员,仍然是件不可想象的事情。 

  然而,工人的集体行动经常使工会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处境。它们对工人的要求既不能故意装聋卖哑,也不能对工人的斗争方法表示公开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中华全国总工会曾经试图呼吁恢复工人罢工的合法权力,想以此使工会能在集体行动中发挥合法作用。工人的罢工权是在1982年的宪法中被取消的,政府当时的理由是罢工会影响生产和稳定。[39]1988年,当劳资冲突增加时,中华全国总工会草拟了一份题为《关于工会工作改革的基本思路》的文件,上交给了中央。该文件指出,即使没有合法性,罢工实际上也在经常发生,因此建议在新的工会法中,将罢工合法化,并希望这一建议能够列入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该文件还建议工会在这类行为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在职工群众的正当劝益受到严重侵犯,通过基层的民主渠道不能得到解决时,工会有权领导群众揭露、举发以至进行其他形式的合法斗,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40] 

  “各种合法斗争形式”这句话据说就包含了“罢工”。这项建议后来上报给中共中央书记处讨论。毫不奇怪,它被否决了,理由是罢工合法化只能导致更多的罢工。结果,是1992年人大通过的经过40次修改的《工会法》没有规定罢工的权利。这不仅使工会让集体行动合法化的努力付诸东流,也使工会对工人自发性的集体行动的支持失去了法律基础。实际上,把集体行动消灭在萌芽状态,才是国家对工会的期望。在这种意义上,工人集体行动的出现本身实际上就是一个指示器,它说明工会既无法约束工人的行为,也没有能力在国家限定的框架内疏导工人的不满情绪。集体行动是工人表达自己诉求的最明确最强烈形式,但国家反感这种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工会就被夹在了中间。但是,工会首先必须服从的是国家的意志。因此,在工人采取集体行为时,工会的首要责任是“与企业行政部门一起通过协商满足工人提出的合理的、可以满足的要求,尽快平息事件,恢复生产”。[41]换句话说,工会的作用是缓和由工人抗议行动造成紧张形势,而不是站在举行抗议活动的工人一边为他们说话。 

  前全国总工会主席倪志福与一位中央领导的对话反映了这一倾向。那位中央领导问倪,“如果工人罢工时,你作党员站在什么位置上?”倪的回答是:“我站在党的立场上在群众中做工作。”[42] 

  因此,当出现街头抗议活动时,工会最终的目标就是说服工人从街头撤回。我进行的调查和其它一些报导都说明,在发生街头抗议活动时,最早到达现场的经常是工会的领导,他们极力说服工人停止抗议活动,尽快离去。通常是政府要求他们这么做的。当工人不愿意离开时,工会常在地方政府和工人之间进行斡旋,把工人的要求传递给政府,再把政府的态度传达给工人。这样一个过程,把工会在中国国家法团主义制度中不明不白的地位表现的淋漓尽致。下边是我在1998年了解到一个案例。 

  1997年7月的一天,河南省某市一家工厂的一群愤怒的工人,去市政府进行抗议。造成这一事件的导火索,是该市的供电局停止了对该厂厂区内家属楼的电力供应,而停止供电的原因是这家工厂因经营困难拖欠电费达数月之久。在私下场合,这家工厂的工会领导人曾表示她支持工人的行动,并许诺说会替工人说话。当这群工人来到政府所在地时,他们发现根本就没有人理采他们,因为政府没有派任何人来接待他们。这些工人不知道下一步该做什么,他们打电话给那位工会领导,要求她来现场为大家出出主意。但是,这位工会领导人拒绝了,她对工人们讲,在没有上级领导允许的情况下,她到现场是不合适的。[43]显然,这位工会领导不愿意让其他领导怀疑她在背后支持工人闹事。 

  同年11月,这家工厂的几百名工人又一次走上街头,这次促使他们走上街头的原因是厂里长期拖欠工资以及厂长的腐败行为。他们封锁了工厂附近的道路,造成了数小时的交通瘫痪。消息很快传到了市政府,市领导马上派了市政府秘书长、公安局长和主管该厂的主管局局长三人到现场了解情况。但是,他们中没有一个人愿意与愤怒的工人直接对话,尽管工人强烈要求这么做。市领导让该厂的工会领导去说服工人停止行动。这位工会领导人回忆说: 

  我一到现场,工人就围了上来,他们要求我代表他们去与官方谈判。他们把我推到最前边,去与官方谈判。这就是为什么后来有人说我是工人闹事的幕后指挥。我是群众的代表,但是,我也是官方的代表,因为我必须把上级领导的意图传达给工人。 

  (访谈者:为什么市政府官员不亲自出来?他们的意图是什么?你当时对工人怎么说的?) 

  领导的意思是工人要先撤离,然后双方才能就工人提出的要求进行谈判。但是,工人的态度是,不出来对话,就不撤离。所以,我不得不在工人和政府之间跑来跑去……我处在一个尴尬的地位。一方面,我必须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另一方面,我也必须维护整个国家的利益。这两个“维护”,那一个也不能放弃。我怎么做到“两个维护”呢?就是做调解工作。[44] 

  如果说这位工会领导为工人做了点什么的话,那就是她向政府转告了工人的两个关键性的要求,第一,立即给工人发放生活费,第二,严肃处理腐败的厂长。同时,她也给上级领导传递了一个清楚的信息,如果不能对工人的要求给予一个明确的答复,就无法打破僵局。 

  另外,她也告诫工人们,不要采取过份激烈的行动,因为当时有些工人声称,如果在下午六点以前政府不能答复他们的要求,他们将到该市更重要的一条主干道上堵塞交通。她对工人们说,“如果你们堵了那条路,[45]你们就把事情搞得更糟了,我敢打赌,那时候警察一定会以妨碍治安罪将你们行政拘留15天。”她后来在接受采访时说,“这种警告完全是为了工人好”。[46]工人接受了她的劝告,但是,他们仍然拒绝离开马路撤到厂里去,在僵局持续了十个小时之后,市政府答应了工人的要求,工人们撤离了。 

  正如这个案例所说明的那样,工会必须在工人和国家之间进行调解的处境,使工会对自己的角色,对自己与工人、自己与国家的关系感到困惑。以下这段刊于《中国劳工通讯》的一位工会干部与访谈者在一次工人集体抗议事件之后的对话,很生动地证明了这一点。[47] 

  访谈者:工会去做工人工作,是代表政府去做的吗? 

  工会干部:没有,怎么代表政府呢? 

  访谈者:是代表工人吗? 

  工会干部:有些政策他们不理解,跟他们去解释。 

  访谈者:那还是代表政府说去说服工人啊。 

  工会干部:(工人)对一些政策不理解,我们就将一下。我们工会是要维护全国人民的利益,又要维职工的利益。 

  访谈者:在这两个利益发生冲突时维护哪一个呢? 

  工会干部:发生冲突时肯定要维护整体利益嘛。 

  访谈者:就不维护工人利益了? 

  工会干部:工人的利益要在服从整体的利益的前提下维护。 

  访谈者:现在这个工厂的工人的利益和整体利益发生了冲突,怎么办? 

  工会干部:没有冲突,(改制是)为了这个企业的发展,也是为了工人的利益。 

  访谈者:如果没有冲突的话,工人为什么堵马路? 

  工会干部:他们是不了理解嘛,我不是跟你解释了吗? 

  但另一方面,既然化解矛盾是一个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工会可以尝试各种解决办法,这就使它们在处理集体行动时有一定的自主决定的余地。有的工会甚至企图碰撞官方设定的底线。1996年6月3日,位于辽宁省杨家杖子钼矿因经营困难被迫关闭。一千多名工人准备打着“我们要吃饭,我们要工作”的横幅游行示威。有些工人建议堵塞这一个地区的一条主要公路。“饭碗都打破了,,我们还怕啥?”有工人这么叫喊着。一场大规模的街头抗议活动一触即发。矿上的工会这时奉命出来平息这场危机。工会首先对工人的要求表示深切的同情,认为工人要饭吃的要求既合理也合法,只要工人们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他们想要游行示威的要求也是正当的。工会主动代表工人向有关方面提出了游行示威的申请,同时,又劝说工人,在申请没有得到批准以前,不要采取任何行动。工会还提出建议说,工人应该派出自己的代表到中华全国总工会和有色金属总公司(该矿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48] 

  工会所提出的处理危机的方法遭到了某些人批评。这些人说,“怎么工会还要线游行呢?” 

  这不是同政府对着干吗?“”工会在发挥什么作用?“然而,矿上的工会得到了市工会的支持,为什么要这么做,市工会做了两点解释。第一,站在工人一边是获得工人信任的关键,只有获得了工人的信任才能说服工人,才能让他们在反映自己的问题时,愿意通过官方规定的渠道而不是采取其它手段。第二,在这个时候,工会如果不替工人说话,工人就会寻找其他的代理人,这样不仅会对挑战官方工会的合法性,而且会改变事件的”性质“。因此,工会认为,为了平息工人的愤怒,确保其对工人的控制,它们对工人的支持是完全正确的。 

  然而,当市工会把它们的立场上报给市党委时,市党委拒绝了市工会提出的批准工人游行示威的要求,认为批准游行有可能激起工人更多的不满,甚至导致局势失控。它要求工会坚定地与党站在一起。另一方面,市党委同意市工会关于让工人派出四名代表(在矿上工会领导带领下)去中华全国总工会上访的建议。[49]这一让步,使市工会和矿上工会有机会去说服工人放弃举行游行的想法。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有色金属总公司的干预下,工人最后得到了一些经济补偿,这场危机也因此而结束。[50] 

  工会面对工人的集体行动时所处的尴尬处境说明,国家不愿意让工人以有组织的方式对抗企业和政府,即使这种斗争仅仅是为了经济目的。在今天的中国社会,自发性的集体行动日益增多,它们大多采取了游行示威、抗议、集体上访的形式,现在国家不得不承认这些是一个“正常社会”的现象。但是,如果这些斗争形式变得更加有组织性、变成一种工人表达自己利益的方式,国家是难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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