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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与市场流动性
来源:  [ 2006-9-6 9:12:43 ]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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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这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市场稳定发展。但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依然带有政府行政干预的色彩,它制约了市场机制在证券市场运行中的作用,影响了市场效率,降低了流动性。

  一、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基本内容

  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规定,我国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包括“改制辅导,证券公司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价格,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核准”等各项制度和要求。

  根据这一规定,证监会发布了《股票发行核准程序》(2000年3月16日)。文件规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由主承销商(证券公司)推荐并按《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向证监会申报。主承销商在制作发行申请材料前,必须对发行公司进行为期一年的发行前辅导工作。为规范主承销商的辅导行为,证监会在2000年3月 16日同时下发了《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要求主承销商制作《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并作为发行股票申请材料一并报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是否可以发行股票,由证监会设立的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简称发审委)审核,发审委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 (1999年10月11日)组成审核委员会并按条例规定的审核程序开展工作,由发审委审核通过的申请报告,证监会才给予核准公开发行股票。

  在完善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过程中,证监会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法规,并在新股发行中进行实践。首先,在《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 (1999年3月9日)中,提出“战略投资者”概念,允许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上市公司等三类企业进入股市,放宽一些机构投资者资金进人股市的限制,为市场机制的进入作了必要的准备。其次,在股票发行方式、发行定价上进一步放开。在《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中规定,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公司,除可采用上网定价、全额预缴或与储蓄存款挂钩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向法人配售和向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之后在《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2000年4月5日)中,取消了公司股本4亿元的限制,凡是经核准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都可以采取向法人配售和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相结合的股票发行方式。在《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2月14日)中,又进一步完善了股票发行方式,提出新股发行中将一定比例的新股由上网公开发行改为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在新股定价上,“发行公司和主承销商可制定一个发行价格区间”,先在网下向法人投资者询价,然后根据法人申购情况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最终的发行价格。这种定价方式最早在《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中提出,并成功地发行了首钢股份 (1999年9月)。之后在波导股份和诚志股份(2000年6月)两只股票的发行中,取消了发行定价的上限,同时事先不确定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只设发行底价和公开发行股票的最低数量,然后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法人申购情况和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需求情况,确定发行价格。发行闽东电力(2000年7月),在向法人询价时,完全采取价格优先的原则定价,在有效申购价格上,达到公司向法人配售的额度的价格为本次新股发行价格,在发行价格以上的申购按申购数量获得配售,获配后的余额,通过中签的方式配售给发行价位上的申购者。

  二、核准制对市场流动性的作用

  毋庸置疑,核准制是我国股票市场发行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发行方式与市场化的具体表现。与先前的审核制相比,核准制对提高我国股票市场的效率特别是流动性具有重要作用。

  (一)核准制为实行自律管理,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创造了条件。核准制取代股票发行的额度限制和行政审批制度,使公开发行股票不再有计划的额度限制,只要是符合《公司法》与《证券法》中关于上市要求的公司,都可以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取消了由行政部门先审核再向证监会推荐发行公司的制度安排,而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证监会报送发行申请材料,发审委只对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进行审核,而不是对发行人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在股票发行中遵循自愿抉择、自担风险的原则,这种原则表现为:由主承销商发现、培育和推荐企业,由发行人即企业根据资金需求自主决定发行规模,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承担风险的能力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方式。

  对于监管者而言,监管机构不再介入应由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承担的具体事务,而是将自己的职责放在制定股票发行的制度和准则上,并且为维护这些制度和准则的运行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对于中介机构而言,则加大了中介机构选择上市公司的权力,与之相适应,也加强了它们的责任感,这是发行市场化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核准制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有利于稳定市场。核准制下股票发行市场机制的建立,尤其是股票发行额度取消,使得合规企业都有公开发行股票的可能。但是,发审委对股票发行的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审核,实际上更严格地控制了上市公司的质量。在《证券法》中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依法披露公司信息,并在《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对发行人必须依法公开的信息作了明确规定。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在要求发行者履行公开信息责任的同时,起到提高公司质量的作用。质量好的上市公司是市场流动性强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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