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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管辖冲突及其解决
来源:  [ 2006-9-6 9:11:16 ]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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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实践中,上市地监管机构根据属地原则实施监管,公司所属地监管机构根据属人原则或者后果原则实施监管,一项收购可能面临双重乃至多重监管,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管辖权冲突由此产生。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实施的以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为目的,通过协议、要约或者其他方式从上市公司股东处买入该公司股份的行为。涉外上市公司收购是指包含外国因素的上市公司收购,涉外因素表现为以下几种具体形式:首先,因公司所属国和上市地所在国不同而导致含有涉外因素:第一,内国公司在外国或者同时在内国和外国上市;第二,外国公司在内国或者同时在内国和外国上市。上述公司股份的持有人均有可能是内国人或者外国人。其次,因持有人持有外国公司股票而导致含有涉外因素:第一,内国人持有外国上市公司在外国上市的证券;第二,外国人持有内国上市公司在内国上市的证券;再次,国外上市公司在内国拥有重大财产。

  上市公司收购监管则是指一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收购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实施的监督和管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实施监管,要求收购人、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东等收购活动的相关当事人履行一系列的法定义务,比如披露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要约内容、按照法定程序准备收购文件、申请获得监管机构的许可和豁免等等。通过对收购当事人在收购活动中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证券监管机关试图实现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防止内幕交易、操纵价格等现象,保护市场中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上述监管目的和监管机关的一般监管目的也是大同小异的。监管机构在实施监管过程中,和上市公司收购相关当事人形成的监管和被监管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 .

  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管辖冲突概述

  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管辖是指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收购及有关当事方实施监督管理的权限和依据。监管机构对于上市公司收购的管辖权和法院对于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监管机构形式管辖权的依据是行政权力,而法院形式管辖权的依据在于行使司法权。第二,监管机构行使管辖权时,监管机构主动介入收购活动中,对之实施监管,具有主动性;而法院行使管辖权则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具有被动性,不主动介入纠纷中。第三,监管机构在行使管辖权时,和被监管对象形成监管和被监管的法律关系,彼此之间具有直接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法院行使管辖权只是对纠纷进行裁判,除诉讼关系外,不和当事人形成直接权利义务关系。虽然两种管辖权存在上述不同之处,但两者在表现形式和解决问题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近似性,比如都存在管辖权冲突问题。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管辖权冲突是指对于同一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两个以上监管机构主张行使管辖权的现象。

  一、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管辖权冲突和法院管辖权冲突的区别

  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的区别除了上文提到的基于管辖权本身性质而导致的区别之外,还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管辖权表现为积极冲突,即存在两个以上监管机构拥有管辖权,而不会存在消极冲突,即不存在监管机构对收购实施监管。这是因为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监管机关总会实施监管。而法院管辖权冲突的产生则包含积极和消极冲突两类情形。其次,法院管辖权冲突表现为不同国家法院根据不同连接因素而对整个案件进行管辖;而上市公司收购管辖权冲突中,监管机构之间管辖权冲突主要表现为在整个收购中某些事项上的冲突,而不常表现为就整个收购活动上产生管辖冲突。

  二、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管辖权冲突和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冲突的区别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冲突是指由于上市公司收购涉及涉外因素而导致该收购法律关系的多个法域的法律竞相适用的状态。实际上,这里所称的法律冲突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冲突,而是不平等的监管和被监管关系的法律冲突。这种法律冲突即所谓的公法冲突。一般认为,公法冲突是一种虚拟的冲突。而上市公司收购管辖权冲突则是限于法律适用问题考虑的问题。换言之,针对某一收购事项,先考虑哪个监管机构有管辖权,然后再考虑该事项的法律适用问题。实际上,由于监管机构一般不会依据外国收购法律实施监管 , 因此,决定了管辖权,法律适用问题也就随之确定。

  三、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管辖冲突的产生原因

  1.证券市场的国际化。

  各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程度在加深,据统计,截至2002年12月,纽约证券交易所共有上市公司2800余家,其中外国公司473家 . 和1990年相比,交易所拥有外国公司的绝对数量和比例均有提高。除跨境证券发行外,跨境证券交易也迅速发展,外国证券投资者大量参与开放的内国证券市场;在相对封闭的新兴内国证券市场,外国投资者则通过事前申请等制度参与其中。例如我国台湾证券市场从1990年实行合格的外国专业投资机构(QFII)制度,截至2001年1月,累计共有527家外国专业投资机构获得投资资格,共投入236多亿美元,外资持股占总市值的比重超过7% . 证券交易也不再限于股票上市地,而发展到通过外国证券交易平台交易。例如,在瑞士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股票可以在位于英国的virt-x的证券交易平台上交易 .

  2.监管机构根据属人原则实施管辖。

  属地原则是一国对发生在其境内的行为具有管辖权,而不论行为人国籍或者住所是否属于该国。监管机构根据属地原则对于在内国发生的收购具有管辖权,不论上市公司是内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对当地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监管机构对此予以监管无疑是正当的。根据属地原则实施的监管和根据其他原则实施的监管相比,前者是主要的,也是有效的监管。这是因为收购行为发生地在监管机构所在国,监管机构可以对收购全过程予以控制,发现问题也可以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处罚。

  3.监管机构根据属人原则和后果原则实施管辖。

  属人原则是指一国对具有其国籍或者住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拥有管辖权而不论其行为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后果原则是指一国对影响其利益的行为具有管辖权,不论行为人是否拥有其国籍或者住所,也不论行为是否发生在其境内,对影响其利益的事项拥有管辖权。后果原则典型的例子即外国公司在外国被收购,内国人持有该公司股份时,内国对该收购行为予以监管。例如,美国曾规定涉及美国股东的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应当遵守美国证券交易法的有关规定 . 该两个原则是一国监管机构扩张其域外管辖权的主要根据。

  收购实践中,上市地监管机构根据属地原则实施监管,公司所属地监管机构根据属人原则或者后果原则实施监管,一项收购可能面临双重乃至多重监管,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管辖权冲突由此产生。

  收购监管的管辖权冲突将使得收购当事人面对多重管辖无所适从,增加收购活动的不确定性,导致收购成本增加。比如,公司在外国发行上市,公司上市地规定持有20%的股份即构成控制,而上市公司注册地则可能规定持有30%股份才形成控制权。因为目标公司虽然在外国上市,但是其主要经营业务可能大部分在注册地,而公司控制权和公司经营业务的关系无疑密切于其和上市地的关系,公司注册地监管机构有理由也有动力对该问题进行监管并适用本国的规定。在该情况下,收购人应当根据哪国法规实施收购呢?监管机构根据属人原则或者后果原则扩大域外管辖权,有时可能不能实现监管目的,反而损害投资者利益。比如,美国证监会在一项调查中称,由于要求适用美国证券法规,美国投资者被外国收购人排除在受要约人范围之外,从而享受不到收购带来的好处 . 而且,监管机构单方面行使域外管辖权常遭他国抵制。因此,为了促进收购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进行,同时使收购各方特别是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妥善安排,各国监管机构应当协调其管辖权冲突。

  解决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管辖权冲突的原则和实践

  一、解决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管辖冲突的原则

  随着国际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监管机构加强了彼此之间的协调合作,国际上也成立了一系列证券监管合作国际组织,致力于证券监管的合作和协调。监管机构也认识到在上市公司收购问题上加强协调不仅有利于收购,也能促进其监管目的的实现。根据国际上协调监管冲突的实践,各国在解决收购管辖冲突中采用了下述原则:

  1.有效原则。

  有效原则是指各国在规定监管机构的管辖权时,应尽量使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能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监管机构根据属地原则或者后果原则一味扩张其对境外上市公司收购的管辖,往往会侵犯别国利益从而遭到别国的抵制和反对。比如,长期以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保护本国投资者和证券市场利益为理由对境外上市公司收购实施监管,结果受到别国抵制。由于域外管辖本身就存在一定局限性,再受到别国抵制,监管的效果自然也大打折扣。因此,在解决冲突过程中,应当根据该原则避免过于扩张对境外上市公司收购的管辖。

  2.便利原则。

  便利原则是指监管机构从减轻收购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后果出发决定对某项上市公司收购事项行使或者放弃管辖权。如果上市公司收购在两个以上市场发生时,如果不同上市地监管机构适用当地证券收购法律规定,会使收购人不得不准备多套收购文件,这就会加重收购人的负担。因此,监管机构从便利收购人的角度出发,为减少收购人的负担,可以在某些事项上放弃管辖权,以协调管辖权冲突。

  3.合理原则。

  合理原则是指权衡本国利益和他国利益,在不对其他国家的利益造成合理损害和本国利益大于外国所涉利益的情况下,方才行使管辖权 . 合理原则也是监管机构在行使域外管辖权遭遇挫折的情况下采用的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原则。

  4.国际协调原则。

  国际协调原则是指多个监管机构通过协议等形式就上市公司收购事项管辖权进行协调,以解决管辖权扩张带来的冲突。上文已述,监管机构在行使域外管辖权时均不能忽视他国监管机关的管辖权,缺乏他国监管机关允许或者协助的管辖很难取得良好效果。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监管机构仍然试图监管境外上市公司收购,则现实而又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形式和其他监管机构划分收购事项的管辖权限。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证券监管牵涉到相关国家经济利益、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各方的合作意愿、证券市场成熟程度乃至证券法律的近似程度等因素,因此,国际协调虽然效果较好,但在实践中成功的尚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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