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行难”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1998年3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能否得到执行,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执行难”的危害表现在:对当事人来说,不仅造成了直接损失,还造成了精神损害;对权力机关而言,其权威与尊严受到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对法律的不信任会转嫁为对党和政府的失望,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由此可见,法院执行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政治局面。 三、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几点对策 造成“执行难是多种因素影响的结果,解决好这个问题,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一)加强立法工作,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如今,执行难问题已成为一大“顽症”,破解执行难、执行乱的办法不多,但无论如何,执行难这道“坎”,不能绕着走,只能跨过它,针对法律有关法院执行工作的规定相对缺乏和滞后的现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将民事执行强制措施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同时,还需要完善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刑事制裁规定,并尽快制定对执行人员的人身保障措施和对暴力抗法者、阻碍执行工作行为的处罚规范。建议省级人大常委在保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结台本地区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制定关于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二)转变观念,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宣传教育 1、对法院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来讲,最重要的是转变执法理念,提高自身素质,树立法官诚信原则。(1)应全面加强执行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法官职业道德建设。(2)全面加强改善执行人员对执行权属性的重新认识。因为,只有对执行权属性及执行机构的职能重新认识了解了正确的界定,既注意执行权被动性的一面也必须注意到执行权主动性的一面,并把这种认识贯彻到执行工作中去充分发挥执行的效能及运用这种认识在执行中正确使用权力,不挟偏私地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走完全部执行程序,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后,即使当事人的债权仍不能实现,但是,毕竟身为执行机构的执行人员我们也已经尽力了,法院也只有终结执行程序。(3)要全面改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那种审判监督及业务指导关系,让执行机构合力承担起“管案、管事、管人”的职责。只有综合了以上的条件法院的执行机构队伍才能算是基本的符合标准。 2、对当事人来讲,要加强对其法制教育和风险责任的宣传。(1)要教育当事人强化市场交易的风险意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但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健全及社会缺乏诚信意识,许多经济交往和市场交易从一开始就孕含着巨大的风险。且这种风险在诉讼之前就实际已有了。因此,双方当事人都应有这种风险意识,在进行市场交易时,应对对方的资信状况有一个清楚全面的了解,慎重选择交易对象,把交易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2)要教育当事人树立举证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因民事活动、市场交易引起的以财产给付为主要内容的民商事纠纷,并不是通过诉讼、执行都能把民商事活动本身所蕴含的风险完全化解的。即商业风险不是司法救济本身能完全解决的。而且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不同,刑事判决的履行完全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民事判决既有国家强制力的问题,也有当事人履行能力的问题。人民法院依法对民商事纠纷实施公力手段的判决及其判决的执行,只是一种司法救济手段,判决的执行是民商事风险的延伸。判决执行不了,并不全部是法院本身的问题。人民法院并不承担、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当事人的民商事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风险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来承担。对于这一点,当事人自己必须要清楚。而实际上,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就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向当事人进行提醒和教育,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使当事人对其存在的诉讼风险有所了解。其次,审判阶段所确认的民事权利义务在执行阶段并不一定必然实现,换句话说,官司打赢了,但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不一定都能最终实现,审判阶段的胜诉并不必然导致执行阶段结果上的圆满。二者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判断和选择付出相应的代价。作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来说,应树立执行新理念,对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思想准备。即在诉前就应对自己的诉讼前景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和判断,并在诉前就应当依法、及时收集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实现自己的诉讼目标。 (三)确立新的执行理念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新的案件层出不穷,确定新的执行理念是法制建设发展的必然,是当事人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坚持社会主义优先的原则,穷尽法定职责,千方百计克服一切困扰,坚定走完执行程序第一步,并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使公正与效率在执行的每个环节都得到有效的体现。有了这样新的理念,就会使难执行在实践中找出破解难题的钥匙,进而采取有效的执行方法,顺利实现执行目的。 (四)争取多方支持配合 要努力争取被执行人所在地党委、政府、法院对执行工作的全方位支持,积极与被执行人的主管单位沟通、协调,并提出司法建议,对执行预案要向有关领导通报,尤其是采取强制措施前必须作好充分的准备,以取得多方支持和配合,最大限度地改善执行工作的外部环境。 (五)依法加大执行力度 在强化教育履行,争取多方支持的基础上,执行工作要周密布置,要根据案情和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用好法律赋予的各种强制措施,针对现有逃避执行的各种手法,采取相应的策略寻找执行的突破口,还可以探索审计调查的方法强制执行,经审计机构审计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向申请人核发债权凭证,有履行能力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于审计中发现被执行人有违法违纪现象的,建议有关机关查处,对于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正常执行工作的不法分子,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严惩。 (六)呼吁社会提高诚信 专家呼吁,建立起社会诚信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必不可少,把企业的基本情况、资产状况、交易记录、信贷记录等建成档案资料,实现信息共享,让失信者无处可逃,失去经济活动的空间。当前,查找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是法院执行工作遇到的最大困难,如果有了社会信用体系作保障,“执行难”就会有效缓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真正保护,社会秩序才能稳定团结,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法治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资料:
吴国平:《当前“执行难”问题解决对策之研究》,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邢 军:《对支持和促进法院解决好“执行难”问题的思考》,载《中国人大》2004年第8期 董林华:《关于“执行难”和“执行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思索和探讨》,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4期 庄忠范:《论强化民事执行制裁措施.》 载《法律图书馆》网站,2000-07-01. 许雪峰:《完善民事执行中二员措施体系之构想》,东方法眼网站. 杨德寿:《由“执行难”看我国现阶段的法律缺陷》,中国法院网,2002-09-26. 陈绿原,魏涛:《赢了官司输了钱——民事执行难问题透视》,载《闽北日报》,2003-04-1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