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完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巴塞尔《核心原则》要求各国监管当局鼓励银行建立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职责明确的管理结构,有能力对管理层进行独立检查的董事会,独立审计及检查执行情况的部门。据此,我国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制度势在必行。目前,中国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已由国有商业银行完成向股份公司改制的转变,工行与农行仍处于酝酿阶段。经验表明,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是实现有效公司治理的最佳途径。
【参考文献】
① 李枚:《银行法概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② 周辉斌:《WTO与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完善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③ 杨紫烜:《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④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第11-13条
⑤ 戴国强:《商业银行经营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版
⑥ 徐杰等:《中国与德国——银行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1—182页
⑦ 施能自:《中国银行业如何理解与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载《新金融》2004年第8期
⑧ 陈建华:《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版
⑨ 王姗:《<新巴塞尔协议>与银行资本监管》,载《投资金融》200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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