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惩治与防范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从惩治犯罪方面看,困难和问题主要是现有的执法水平,工作措施同遏制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等犯罪发展势头,保障金融安全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具体表现在三个矛盾上
1、 犯罪行为的超大超前性与法律规范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
作为行为的规范,法律通常有一定的预见性,能够涵盖未来可能发生的某些犯罪行为。但对于各种改革和创新最为活跃,最为频繁的金融领域来说,法律的这种预见性是十分有限的,尽管这几年制定和修改了包括刑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惩治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等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金融领域中仍有一些明显的违规现象处于法律的真空状况,经贪污贿赂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温床。比如。前文提及的证券业中存在资金“空敲”现象,表面看由此产生的利润是单位所有,但这种利润往往被列为帐外收入,随时可能落入私囊。对这种行为,现有的法律就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目前多融领域各种违规现象表明,不法之徒千方百计寻找法律上的空当,利用管理疏漏。实施金融犯罪,几乎每一项金融改革创新措施出台,都有一些新的犯罪形式随之出现,而法律往往是在这之后才能作出相应的规范。
2、 犯罪复杂性,专业化侦查人员相关知识缺乏、侦查手段简单之间的
盾。
金融经营管理的高度专业性决定了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等犯罪具有不同于其他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特征,这就是犯罪情节更复杂,犯罪主体专业素质更高,犯罪手段智能化更明显。贪污犯罪手段通常是涂改或毁损账目,在金融领域则可能表现为通过计算机利用管理漏洞,轻而易举地把银行巨额资金转为私有,同中却可能同某项复杂的金融决策联系一起,隐蔽性更强。相对于这些特点来说,我们现有的侦查工作并不适应。突出的问题是侦查人员多没有金融从业的实践,对金融管理经营知之不多,往往用对会通常情况下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思路和方法来侦查金融领域的犯罪,侦查手段停留在比较简单的层面和较低水平上,有时控制了犯罪分子,却因为不熟悉金融运行规则或计算中管理系统而抓不住作案证据,掌握不了赃款流向,有时发现了犯罪痕迹,而犯罪分子却早已逃之夭夭。
3、 犯罪的国际化趋势与侦查工作跨国合作局限性之间的矛盾
同国内金融与国际金融合的速度和广泛性比较,惩治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跨国作无论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相形见拙。从目前有限的实践看,造成合作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观方面来说,由于缺乏相应的国际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跨国合作侦查犯罪并不认为是受请求方的义务,广泛的能力合作由于缺乏诉讼体系不同,审批手段烦琐,语言障碍,经费缺乏,等等。这些局限性往往造成侦查犯罪工作效率低下,诉讼周期拉长,使犯罪分子不能受到及时有力的惩罚,甚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逍遥法外。
与惩治犯罪不同的是,防范犯罪中遇到的困难更多来自主观方面。尽管人们很容易理解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等犯罪的危害性,但受功利主义的影响,有些金融部门执法机关对防范罪工作缺乏长远战略的眼光,认识上还存在种种误区,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防范犯罪意识薄弱,存在片面追求金融经济效益,而忽视规范运行手段的认识误区
金融系统既是国家经济宏观调控部门,也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获取经营利润,创造经济效益是它的重要任务。为实现这个目标,有些金融部门在制定经营管理策略中,往往把攻取利润多不作为衡量经营好坏的惟一标准。这样有意无意地把从业人员误导到功利主义的泥潭中去,片面地认为只要有良好的经济效益,采取何种经营手段无所谓,规范经营的制度往往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或落实,甚至被搁置一边,以致各种违规操作滋长蔓延。
(2)防范犯罪的措施手段表面化,存在单纯依赖强制性的法律,忽视培养自律意识的认识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