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确立婚前财产约定制度的意义在于:婚前财产约定,是婚姻法规定的一项主要制度,就当事人而言,是一种法律行为或者合同关系。公证机关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是它的一种职能。这对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夫妻家庭和睦团结,巩固与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都具有积极意义。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这里所称的取得的财产,应当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已取得的财产。财产应当指的是广泛的财产范围。它包括:劳动生产所得、各种收益、添附的财产、拾得遗弃物、继受取得的财产等。
从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角度出发来看财产约定的内容,是否属于夫妻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关键的是看《婚姻法》第十七条所涉的财产对象,《婚姻法》第十八条所涉的特定财产约定以及《婚姻法》第十九条所涉及的规定。
(二)夫妻财产约定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意思表示出来,因而约定的行为形式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2001年《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该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
但值得注意的是:
1、 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时间并无法律限制。《婚姻法》对与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时间并无明确限制。因此,夫妻可以在结婚以前、登记结婚时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
2、 在订立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时,夫妻双方均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否则,此项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无效。
3、 夫妻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必须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如果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其真实意思而订立约定夫妻财产制协议的,应当认定该协议无效。
4、 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其无效。②
5、 夫妻订立了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后,如果要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必须经双方同意方可为之。
四、夫妻财产约定的种类
夫妻约定财产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当事人约定的财产归属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 、一般共同制
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2 、劳动所得共同制
劳动所得共有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归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的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则归各自所有。
3 、管理财产制
管理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时根据双方的约定,除特有财产外,双方的财产由夫或妻统一管理。
4 、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独自独立管理或委托对方管理。如果当事人不愿概括地约定采用某种夫妻财产制,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甚至某一项财产进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其本人所有,也可以约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赔偿金归夫妻共同所有
五、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对内效力
夫妻之间依法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在:
1. 依法达成的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
2. 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
3. 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的,如果有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
因此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必须按照有效约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