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就如何完善我国公民隐私权这一课题,笔者认为应当遵循三个原则:一是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原则;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比较时,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且公共利益涉及社会时,个人利益应当服从社会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为最高利益标准。二是权利协调原则;当权利冲突时,双方可以选择牺牲最小利益,当必须牺牲隐私权来行使知情权时,应当将隐私权损害减小到最低限度,即缩小披露、公开范围,当知情权是财产利益时,应当以维护隐私的人身权来对抗知情权。三是人格尊严原则。当隐私涉及到人格尊严时,如他人的妻子与第三人有不正当的性行为等隐私时,或有疾病等,知情权要让位于隐私权,否则,将损害当事人终身的利益。因此根据三项原则,解决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以利益最大化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为了更好的适应新时期社会要求,在此,我郑重地向全社会呼吁,希望大家携起手来共同关注公民隐私权这一课题,关心你身边的每一个人!
注释:
[1] 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1页。
[2] 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96页。
[3] 张俊洁《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第219页。
参考文献:
[1] 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96——98页。
[2] 徐子良著:《论涉及隐私权的权力冲突纠纷之司法衡平》载《民商法理学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一书 第29页。
[3] 曾庆洪、邹兵《隐私权及其探究》 中国新闻研究中心 2002年。
[4] 冯菊萍《隐私权探讨》法学 1998年11月。
[5] 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第187页。
[6] 张俊洁《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第219页。
[7] 王利明、杨立新著:《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415——416页。
[8] 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4。
[9] 张诗蒂:《新闻侵权、舆论监督与隐私权保护》,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2期。
[10] 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0~4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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