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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来源:中国论文网  [ 2007-7-18 9:00:53 ]  作者:赵丹  编辑:论文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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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草案对隐私范围做出明确界定,规定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犯。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法人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禁止以开拆他人信件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通信秘密,收集、存储、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草案还在侵犯责任一编中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因此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受害人的损失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十万元以下赔偿。民法专家表示,保护隐私权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民法草案的这些规定获得通过后,将对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这表明中国政府在保护人民隐私权方面前进了一步。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接手,民法草案的有关规定是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比如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外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势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目前状况,我国处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信息机制,征信机构应当客观、公证地收集、记录、制作、保存公民、法人的信用资料,合理使用并依法公开信用资料。具体来说,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情况,可以建立执行法律文书等信用档案。金融机构根据当事人借贷还贷等情况,可以建立还贷纪律等信用档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资信等情况,可以建立;资信档案。质量监督部门可以检查、复制征信机构设计自身和他人的信用资料,有权要求修改、更正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资料,通过建立信用信息机制,把信用不良者列入“黑名单”,把重合同守信用的人列入“红名单”,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对隐私权的保护,涉及个人尊严。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在内的私人生活,是一个人生命中值得珍惜的一部分,也是一旦与别人“分享”就失去价值的人生宝贵财富。侵犯一个人的隐私权,就等于是剥夺了他生命中最珍视的财富、伤害了人之为人最重要的独特性和被别人尊重的条件。同时,每一个人都有他虽与公共利益无涉、却也不愿为人所知的生活,人类社会是由不完美的个体组成的,但却需要对美好生活的想象;把每个人作为个体存在的人的缺陷公示出来,满足其他人的偷窥欲,这与我们文明、进步的社会目标是背道而弛的。不仅如此,散布一个人的隐私,就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让一个人生活在恐惧中。当日记、私生活都可以被当作罪证来指控某一个人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也就是很危险了。越是现代社会,人要想保持有质量的自由生活,就越是需要人和人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以及对公民的隐私形成习俗性的保护。在美国,即使是公开询问一个人的宗教观点,也会被视为这是不礼貌的行为,因为这个领域是人类最容易产生冲突的地方,进行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是社会和谐的应有之义。
关于隐私权的保护,世界各国大致有以下几种做法:
(一)从立法角度考察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直接保护方式:这种方式是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直接确认为侵害隐私权责任。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立法直接确认隐私权为独立人格权,故在寻求司法救济时能直接找到法律依据,最利于对隐私权的保护。
2.间接保护方式:这种方式是指立法不承认隐私权为独立的人格权,但涉及隐私权的案件,可以纳入其他侵权行为的范畴寻求法律保护。我国采取这种间接保护方法。间接保护方式不仅在诉讼上不方便,不利于受害人寻求司法保护,在实体上,如果隐私的损害没有可比照的法律规定,则无法进行救济。如泄露他人隐私,既未造成名誉权损害,又未造成其他权利损害的,法律无法对其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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