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执行和解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问题
由于执行和解制度不尽完善,当事人的和解行为尚需进一步规范。 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案件看,大部分都存在以下问题:(1)一些申请执行人为了权益尽快实现,不得不以牺牲部分权益或利益为条件去寻求和 解;(2)部分被执行人为拖延执行、逃避执行、转移财产,以种种借口要挟申请执行人,迫于无奈和解。
6、执行和解能否提高执行效率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 试行 ) 〉明文规定当事人一方反悔后对方还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有的当事人多次和解多次反悔,致使案件久拖难结,还有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把履行的期限延长二、三年,法院只能中止执行。 上述现象的存在,给一些赖债者提供了躲避法律制裁的依据。
三、对策与建议
执行和解作为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人民法院减小执行成本,减小执行对抗,确保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但执行和解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
1、明确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由于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 的一种正当行为,因而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必须全 面履行协议义务。特别是申请执行人有权就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 继续执行和解协议有选择权。建议以一定的形式对其效力予以确认,法 院对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查后,可出具裁定确认其效力,被执行人及自愿承担义务的第三人反悔的,执行法院可直接予以执行。
2 、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
法院对于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对和解符合真实自愿、平等协商原则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法院应予确认。对以欺诈、胁迫方式签订和解协议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益的和解协议,则不予认可。如以“以物抵债”为例,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物抵债的“物”是否确系被执行人所有,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优先受偿的情节;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等。
3、注意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确保债务履行
执行程序开始时,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全面审查,果断采取执行 措施。除非申请执行人主动提出申请,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也不宜立即解封,保证日后复执顺利进行。对一些确无足够财产履行义务,即使给予一段期限亦履行无望或和解只为拖延时间、转移资产的案件,应及时提醒申请执行人,使其对和解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充分了解。
4、完善告知制度 , 促进执行公开
一是要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解后恢复执行期限的计算方法,避免因超 过时效而导致申请执行权的丧失;二是要告知申请执行人反悔和解协议 的法律后果;三是要告知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 的合法权益,即使和解协议得以批准并履行,只要有人认为该协议损害了自已的利益,那么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对和解协议行使撤销权。 上述三项内容的告知情况均应记录在案,以提高执行和解工作透明度,并保证执行和解的质量。
5、适当引导,妥善解决争议
依《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法院没有促成执行和解的职权和义务,但执行实践中法院在促成当事人和解中的作用不可忽视,特别是强制执行程序难以顺利开 展或无法取得较好效果的情况下,执行机构适当介入引导,促成当事人通过和解方式妥善解决纠纷,化千戈为玉帛,但执行人员必须掌握一个“度”,不能给一方当事人施加压力,迫使当事人违心和解。
6、履行期限较长的执行和解中,应让履行义务一方提供担保,办理执行担保手续
如信用担保应由第三人出具担保书,如物的担保,应订立书面协议,并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执行和解中如果有担保的,应 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法院或者权利人监管;需要到有关 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必须办理。这样可以保证担保物不被流失,同时也能对抗其他权利人对担保物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