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还认为在审计领域加强合作很重要。最终目标是在双方监督和监管体系之间建立互信。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其中还将涉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欧盟于2005年1月1日起在27个成员国的上市公司中全面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确保新准则在每个成员国一致执行的同时,欧盟也在推动其“第三国准则在欧盟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效决定”工作。从2009年1月1日起,在欧盟资本市场上,只有按照等效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才可以免于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
根据 “等效决定”的程序,欧盟准备将一些国家的会计准则视同与欧盟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效,从而对执行等效准则的外国公司在欧盟上市时可按照其等效准则编制报表,而不必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
此前,欧盟确定的备选等效准则只包括美国、日本和加拿大的会计准则,执行其他国家准则的企业都必须调整报表。后经中欧双方的多次磋商,欧洲委员会去年对“等效决定”事宜进行了重大调整,扩大备选第三国等效准则的范围,并宣布在2008年底之前做出第一批等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