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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在估计两淮盐商他们每年平均盈利及其财富规模之前,仍需要交待他们的起源。前面已经提到十五世纪最后二十五年米粮与食盐交换体系崩溃,造成了一个很重要的结果就是“边商”一大部分是山西、陕西人一起移民到两淮地区,在该地又与另一批商人集团,即来自安徽南部的徽商合流。两淮地区在开放盐业贸易后,给了这两批商人新的商机;他们过去因为家乡土地贫瘠,长期以来游走于全国各地从事贸易,并以勤劳与节俭著名。他们具有庞大的资本,准确从盐业贸易中获得厚利。明代学者谢肇淛在万历三十年(1602)曾任广西右布政,(注:《明史》,卷286,页21a。)在他有名的著作中描述到:(注:《五杂俎》,卷4,页25b。在清代此书为禁书。) 富室之称雄者,江南则推新安,江北则推山右。新安大贾,鱼盐为业,藏繦有至百万者,其它二三十万则中贾耳。山右或盐,或丝,或转贩,或窖粟,其富甚于新安。新安则奢而山右俭也。然新安人衣食甚菲啬,……惟娶妾、宿妓、争讼,则挥金如土。 虽然这两批商人过去详细的历史已留下记载,但是他们中许多人寓居扬州,在万历(1573—1619)版的《扬州府志》记载:“土著较游寓二十之一。”(注:藤井宏前引文,页628。 )直到了道光十年徽州与山陕商人独占大部分两淮的食盐贸易,但这并不意味著他们的家庭就可以一直永续下去,如同乾隆三十五年(1770)版的徽州首府歙县的方志中指出:“虽邑固有单寒之子,无尺寸藉而积渐丰亨者;亦有藉父兄余业,未几而贫宪乏不振,甚至不自存者。”(注:乾隆《歙县志》(乾隆三十五年[1770]刊版),卷1,〈风土〉,页24a。)虽然要将明末清初扬州徽商与山陕商人的变化作一统计并不容易,但《两淮盐法志》的传记部分确也证实了这种说法。 在估计两淮盐商平均每年盈利时,他们每年贸易总额是必需要研究的。虽然在顺治元年嘉庆五年(1644—1800)之间人口有异常的成长,但两淮地区在十八世纪后期每年食盐总额只从1,410,360引增加到1,685,492引。(注:民国《清盐法志》,卷110,页1b; 嘉庆《两淮盐法志》,卷18,页1a。)然而,事实上在超过一世纪的时间内食盐总额几乎已增加了一倍, 因为每“引”的重量到十八世纪已经从原来的225(原作误记为200斤)增加到400斤。在十七世纪晚期至十八世纪初期,原始每引的重量225斤不断地膨涨, 或因允许有卤耗(译注:即在煎煮生产与运输中之消耗与损失),或因改善盐商在荒年的苦处,或只是为了给予特殊商帮的利益,结果是引的重量随时或随地都有变化。在雍正四年(1726)法定引的重量是344斤,直到道光十年(1831 )仍是作为付税与官方估计食盐价值的标准。乾隆十六年(1751)后商人被允许携带每一引有额外恩赏的20斤免税盐。(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11,页20a—21a。)到十八世纪末通常还会加上额外的36斤作为卤耗。这也是为何陶澍在道光十年重新规定了一引400斤。大致上来说, 在十八世纪大部分的时间,两淮盐商每年运销的盐量至少有600,000,000斤,供给全国四分之一的人口,而1800年间全国人口约为300,000,000 人。 多亏有乾隆十三年(1748)版的乾隆《两淮盐法志》,该书包括了一切有关官定盐价的报告,是其它史料所未记载的。(注:乾隆版的《两淮盐法志》与高恒的《淮北鹾政》二书内,对盐商分销的内部运作以及食盐生产的成本与价格等记载,在日本学界有关著作中似未曾引用过。前书亦典藏于哥大。)我们可以据之以正确地估计盐商每年所聚之盈利。大家普遍地认同在十八世纪的第二个二十五年是清朝重要的改革时期,当时行政效率之水准与官员的公正性是相对地较高的。这时期特别有名的是有一批省级的官员,他们致力于加强公权力,且相对地较为清廉。(注:有关此时期出色的通论著作,可以参考房兆楹有关胤祯(雍正皇帝,1724—1735)和弘历(乾隆皇帝,1736—1795)在A. W. Hummel, Eminent Chinese of the Ch’ing Period(清代名人传略)( Wash ington D. C., 1943—4)。)在盐务方面,政府也有改革。因为长期以来就有所谓“督抚偏袒百姓,巡盐御史偏袒商人”的现象,(注:引文从雍正元年(1723)的上谕勒令,见乾隆《两淮盐法志》,卷10,页1a。)于是乾隆在乾隆五年(1740)时著手任命江苏巡抚和两淮巡盐御史共同一项一项地研究,估计以前湖北布政使与之后巡盐御史所上呈的食盐价格。他们在乾隆五年(1740)的共同上奏中,在长达双面二十多页的报告无疑是最权威的估计。他们最后的估计必定接近真实的价格,在较后版本的《两淮盐法志》中此项估计并未加以更新,很明显地是因为部份支助该书编辑的商人有所疑惧,他们怕更新估计后会使他们无法任意地抬高价格。这二位高级官员的发现也许可以摘要成下表:(注:引文从雍正元年(1723)的上谕勒令,见乾隆《两淮盐法志》,卷10,页49b—69b。) 乾隆五年(1740)汉口食盐每引(344斤)价格(以银两计算) A. B. C. 以前湖北巡抚的估计 以前巡盐御史的估计 江苏巡抚与现任巡盐 御史的共同估计 3.40 7.139 (1)4.395(便宜时) (2)4.939(荒年时) 无疑地,表中B栏代表的是乾隆五年(1740 )以前的汉口批发盐价,C(1)栏的估计是最接近真实的价格。B栏与C(1 )栏之间的差距就是每引最高价时的盈利,在1730年代末每引盈利是2.74两,这或许可能维持了更长的时间。 乾隆五年(1740)后批发盐价看似有下跌的情形,因为户部在乾隆五年估计的基础上固定了食盐的最高价格是每包8.4斤为0.146两,或每引6两。(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24,页22b—23a。 )结果是每引的利润减少了一两多。然而, 这是极值得怀疑的, 因为乾隆五年(1740)的最高批发价格仍然维持相当久的效力,如乾隆二十八年(1763)汉口的批发价已涨到不明的程度,以致于官府不得不提高盐价到最高价每包0.289两,或每引11.85两。在江西食盐的最高价是每包0.265两,或每引10.865两。(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24,页23a。 )因之,在此之间的二十三年批发价并未下跌,反而是稳定地上涨。最后的一次盐价的完整报告是在乾隆五十三年(1788),当时在汉口出售的食盐每引12.49两(原作误记为12.049两),江西则是12.575两。 (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24,页25b—29a。) 与食盐批发价上涨的同时,成本也增加了。几乎可以确定的是乾隆十五年(1750 )后或至少乾隆二十八年(1763 )后的边际收益(margin of profit)是超过1730年代末至1740年代初。成本的增加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食盐生产或是场商控制的价格上涨,一是各式各样政府的税金以及花费在官员身上的各种半合法的浮费大增。扬州场盐的价格如下面看到的在乾隆五年(1740)至乾隆五十三年(1788)间每引上涨了3两。 要估计甚至大致地估计第二种原因下所耗的费用几乎不可能,因为官方编辑的有关两淮盐务的资料中只记载盐课的详细项目,这是因为官方尤其是户部只对每年从运司确实收来的岁入有兴趣,而这数字在十八世纪后半叶并没有太大的变化。主要增加的花费是从商人团体库金,即所谓“匣费”的中支付的浮费与各种报效捐输,该经费有相当的部分常被一些有力商人挪用。这种并不光彩的行径是被默许的,通常还是被上层盐商鼓励的, 他们与少数盐商分享油水。 在乾隆二十九年(1764)盐运使高恒的报告中详细记载给湖北与湖南的匣费是181,075两,江西是60,863两。(注:高恒,《淮北鹾政》,卷2,页39a—61b。)然而,当我们将此数据与另一个数字比较,我们就有很好的理由不相信此数据。因为高恒的数据是刻意地设计用来驳斥三年前的一位大学士,也是位能吏的傅恒(?—1770)所作的批评。(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25,页19b—20a。)如此,高恒的数据只包括了合法项目及其总统计, 此无疑地较商人真实的花费要少很多。 直到道光十年至十一年(1830—31)盐政官府激烈的检查订定后,陶澍自己对此作了一个全面调查,他发现的结果是这些总数二百万两的花费中,有1,100,000 两必需被视为严重的浪费。(注:陶澍,《陶云汀先生奏疏》,卷30,〈会筹两淮盐务拟定章程疏〉,页50b—51b。)在十八世纪后半叶像这类商人花费实际上应该少于二百万两,虽然并没有确实的叙述。无论如何,自乾隆五年(1740)后的半个世纪,因为法定盐课的增加及非法的浮费所致食盐价格的上涨,应该不会超过每引1两。 批发价格在乾隆五年(1740)与乾隆五十三年(1788)间从7两涨到12两的同时, 平均每引成本增加最多是4两。保守的估计这时期平均每引的利润最少有3两。(注:在二十世纪初期运商的利润是每引600斤3.86两。 资料来源自中国海关年报1908年份,Salt:Production and Taxation 174.) 以上的讨论食盐的价格与利润主要是限制在湖北、湖南与江西等三个主要市场。至于书定的行盐区与盐场附近的“食岸”区之盐价与利润,文献所透露的相当少。然而,在后面的例子中,批发价总是维持在低于私盐很多,以致于走私无利可图。食岸的较低盐价主要是因为盐课低,新安整个地区只消费270,198引,或总配额百分之十七不到。(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8。)在设计的行盐区因为离扬州的距离较近,且市场匣费较少,所以运输成本较低。因为以上的估计尚未将通常允许的卤耗36斤计算在内,且因为主要市场消费将近总额的三分之二,所以在乾隆五年至嘉庆五年(1740—1800)间这时期平均每引的利润估计是3两应不致太离谱。因为在1740年代初的批发盐价也许低于1730 年末的这个事实,这样平均3两的利润应该仍然持续到乾隆十五年(1750 )至嘉庆五年(1800)间。 假设如此,则平均每年运商的累积利润将约有5,000,000 两左右。(译注:即十八世纪后期的盐引总数1,785,492引利润3两=约5,000,000两)在这半世纪间, 他们的每年累计利润之总额应该将近250,000,000两。很明显地,这个庞大的总额并不是由30个总商与二千多个小商人平分。因为中国传记中有关金钱方面的资料一向缺乏记载,想要估计个人财富的规模是很难的。然而我们也许可以藉由小心地检视一些零碎而有价值的证据,来评估个人财富的规模。 一位学者未加批判地利用一位十七世纪巡盐御史李赞元无意间的言辞,而相信当时一位拥有4到5千引的商人就算是一位大资本商人。(注:铃木政,〈清初两淮盐商に关する一考察〉,《史渊》35—7(1946—7),页111。他引用一位1660年巡盐御史李赞元的话:“查两淮纲册, 有一名而四五十引者。”他用此孤证到证明的十九世纪一些学者的结论,认为最大的盐商拥资超过一千万两。在清初5,000引(200 斤)的盐价最多是10,000两。 这样一个商人及其子孙怎能成为以此微小的规模成为千万富翁?然而这个盐官的话也并非毫无价值,因为他很清楚地说到商人有登记在特殊的纲册,必定有更多这类纲册中有商人名字是重复登记。而且,此说明了十七世纪个别盐商的贸易规模要比十八世纪来得小。)在高恒的行政命令中,却发现有一个商人独占船运到太平府全部的官定额数19,470引,其他两个商人分到24,418引到池州,两地皆在规定行盐区的安徽省境内。(注:高恒,《淮北鹾政》,卷3,页72a—b。)(译者按:据《淮北鹾政》原文是指乾隆二十九年四月时,池州额定引数只存12,271引,由汪日初与汪余泰二商认运外,尚缺12,147引;太平府额定引数只存9,000引,原由吴同茂一家认运外,仍不足10 ,470引。故而在西商内遴选王履泰等多人分派池州府引数, 及许晋魁等三人分派太平之不足引数。此处原著或有误解。)而且他们其中一个商人的名字也会出现在贩盐至安庆的商人名册中。(注:高恒,《淮北鹾政》,卷3,页56b。)他们个人的配额虽惊人,但在定义上仍未列入大商人之林,因为他们其中没有一个人是总商。(注:在高恒《淮北鹾政》书中无论何时总商会附带于提及,他不变地都是称之为“总商”。)在浙江省至少知道有一个商人每年卖盐超过90,000引。 (注:嘉庆《两浙盐法志》,卷25,页14a—b;50a—b。)在十八世纪两淮地区,向因大资本家而著名,不可能没有每年贸易量在100,000引左右的巨商。如此的巨商在数量上必定很少,每年可以单从盐业中获利300,000两入袋,更不用说他们可以透过非法手段的获利。在两代,或最多三代,这样的家庭合理的财富估计应可以累积到一千万两。这样富有的家庭以每年二千引的配额,或是更多,在不到二代就可以成为百万富翁。当李澄在道光三年(1823)记载:“闻父老言,数十年前淮商资本之充实者以千万计,其次亦数百万计。”(注:《淮鹾备要》,卷7,页1a。 )这是一点都不夸张。为评估盐商财富的真实程度,我们可以再次利用《儒林外史》中杜少卿的例子来检证。据胡适认为杜少卿即是作者吴敬梓本人,在小说中杜少卿夸称是“一门三鼎甲,四代六尚书”,并且继承了六到七万两的家产,这在十八世纪当时任何地方都是相当庞大的财产。(注:《儒林外史》(亚东书局编,上海,1932),第34回,又参考胡适之序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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