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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恶化原因及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建议
来源:  [ 2006-9-5 10:39:40 ]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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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建立在完善的制度保障基础上的。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该体系主要包括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与防范体系以及信用风险揭示与评价体系三个组成部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尚未真正确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这恰恰是我国社会信用环境恶化的根源所在。  

 
一、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严重滞后 
 
一般而言,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3方面内容,即:(1)征信数据的开放;(2)信用管理系列立法的建立和完善;(3)政府对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的监督和管理。我国在以上几个方面的建设都严重滞后。 
 
 (一)征信数据的开放等问题尚未有明确规定。有关信用资料的开放是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的必要前提。由于我国目前对信用数据的共享与开放问题未有明确规定,特别是信用资料数据库的建立相对滞后与不公开平等开放,造成信用资料采集的难度大、成本高,并直接制约着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 
 
 (二)信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受发展阶段所限,我国与市场经济运行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特别是与信用制度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缺乏,如《信用法》、《公平交易法》、《信用中介机构管理条例》等一些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保障,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性、完整性受到很大制约。 
 
 (三)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有效管理问题未能解决。我国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正处于建立监管体制的关键时期,但各有关部门出台的规定多是从本部门的业务关系出发,这一方面造成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多头管理,为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业务的开展设置了很多障碍;另一方面又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从宏观上看尚未确定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门;加之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又处于无人管的状态。 
 
二、企业信用意识逐渐增强,但尚缺乏有效的信用防范与管理的办法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社会信用的功能在不断扩大,但与此同时,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企业、银行和政府都面临很大的风险,企业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直接受到威胁。为防范信用风险,企业的信用意识逐渐增强,但受各方面条件所限,绝大多数企业都还未能找到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加强信用管理的办法,在信用环境恶化的状况下,很多企业只好通过抑制信用交易来回避信用风险,企业的信用管理又步入新的误区。 
 
三、社会信用风险揭示与评价体系初步建立,但功能有待增强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随着信用交易范围的扩大,为有效防范信用交易的风险,征信公司、资信评级公司等一些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开始出现。经过10余年的发展,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已具备一定的规模,初步建立了社会信用的风险揭示与评价的方法与指标体系,并在防范信用风险等方面已开始发挥作用,影响力不断扩大。但受发展时间短、企业信用意识薄弱、市场规模较小、国家信用法规和管理的滞后等因素的影响,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规模还普遍较小,规范性不够,尚未在市场中树立起独立性、权威性的形象,其作为信用服务中介的功能也未能有效发挥。
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的信用经济,需要一套完备的信用体系、信用制度加以保障。我国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中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在《刑法》中还有对欺诈等不讲信用的犯罪行为的惩罚规定,但这些并没有阻止失信行为的蔓延,这充分说明造成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紊乱的原因不仅仅在于法律惩罚不足。为有效整顿社会信用,必须改变单纯依靠法律惩罚的办法,而应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 
 
一、加快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 
 
由于我国尚处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受发展阶段所限,市场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都很不理想,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单纯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政府应在借鉴各国建立国家信用体系的经验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在发展的初期通过制定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引导建立行业协会等措施积极推动信用体系的发展,争取在较短的时期内,以较低的成本初步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为社会信用体系能自行运营和发展奠定基础,并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当前,应积极推进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信用资料数据库和实现信用资料的开放,并对信用资料的公开、合法、正当的收集与使用通过立法的形式作出明确界定。二是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信用法律体系,如颁布《信用法》、《公平交易法》等,并对一些过时的、不适应市场经济和信用制度建设的法规特别是保护部门利益的规章要及时予以废止或修订。三是理顺监管体制。在我国社会信用关系严重紊乱的情况下,重建社会信用体系,必须在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初期就严格监管,确保向公众提供风险信息的中介服务机构能够健康发展,为社会信用的确立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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