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近期日本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新动向 日本的风险投资事业虽然起步较早并有所发展,但同其经济的高速度发展相比,已明显落后。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持续萧条的经济形势使得银行坏账充斥、企业倒闭,风险投资业发展形势不容乐观。到90年代中期,日本约有风险投资公司120家,近80%的公司资本总额在5亿日元以下,1995年投资总额为190.68亿美元。而同期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数量却达到了600余家,1995年投资总额达400亿美元。在此情形之下,日本政府开始积极筹划,加大了支援力度,努力改善风险投资发展的外部环境,以期推动风险投资的良性发展。同时风险投资企业也开始审时度势,进行战略调整。 首先,在继续强化资金支援措施的同时,努力开展全方位的培育和扶植工作。 (l)强化资金支援措施。由国家出资400-500亿日元成立中小企业事业团,对都、道、府、县政府提供10年期的无息融资,支援其设立风险投资企业财团。 (2)改进担保融资制度。将知识视为土地、房屋、有价证券等作为担保品,鼓励银行进行以知识产权为担保品的融资。 (3)改革认股选择权制度。拟修改企业法,以便让企业员工在发行新股时以优惠条件认股,从而吸引优秀人才。 (4)培养人才。由劳动省设立资助创业人才基金,向风险企业资助雇用专业人才的部分薪金(薪金的1/3,为期一年)。 (5)完善市场。1995年7月19目具有更低上柜标准的第二柜台市场开始设立,方便中小风险企业募集资金。 (6)缓和规制。1994年影响风险投资企业参股的“禁止垄断法”开始解禁。 (7)健全法制。“中小企业创造性活动促进法”(简称“中创法”)于1995年4月开始生效,根据这一法律规定,那些达到预定标准的企业可以享受到许多政府的优惠扶植政策。例如提高对技术开发改造费用的补助金额,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低息贷款,对其设备投资给与减税优惠等等。截至1997年4月末,已有2151家企业被认定享受以上援助。 其次,进行投资战略的调整,追赶风险投资发展的世界潮流。 (1)对风险资本的投向进行调整。随着传统产业不断走向成熟,风险企业纷纷把信息通讯等高新技术产业作为投资的重点目标加以选择,同时,开始注重具有发展潜力的新生企业。据调查,截至1996年,半数以上的日本风险投资公司还集中在20年以上经营年限的老企业上,而到1997年这一比例达到了37%,而对成立不满5年的新生企业的投资,1997年达 16%,比1996年增长了6个百分点。 (2)对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进行调整。随着店头市场上柜基准的降低,风险企业上市难度下降,周期缩短,投资兑现变得较为容易,一些过去不愿投向风险投资领域的资金开始涉足其中,使得日本风险投资也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特别是过去发展缓慢的、以募集基金方式为特征的创业投资组合发展迅速,出现了股权投资发展快于债权融资的局面。 四、启示 自1985年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CVIC,简称“中创公司”)以来,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已经走过了10多年的历程。目前,全国22个省市已创建各类科技信托公司、科技风险投资公司100多家,总投资额达40多亿元。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还处于起步与探索阶段,尚存在着体制、观念、资金等多方面的问题,发展的速度、规模和效益都不令人满意,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风险投资仅占2.3%。为尽快缩短同发达国家的差距,我们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吸取其教训。 (一)正确把握金融机构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 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基金不能用于直接投资,如(商业银行法》第34条就规定:商业银行在国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应当说,这一限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确实起到了规避风险、稳定经济秩序、保证资金供应的作用,但同时也堵死了金融机构投资于风险企业之路,造成了风险投资主体单一、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从国际经验来看,在多数国家发展风险投资的过程中,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都曾经是风险资本的重要来源,有的国家如日本金融机构甚至成了风险投资的主体。即便是风险投资基金大发展的今天,各类金融机构特别是养老金等契约性金融组织的资金也仍然占据重要地位。所以,我们认为在我国银行商业化改革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商业保险基金等各类基金有了较大发展并积累了数以亿计的资金,在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建设初见成效的前提下,有必要根据客观实际,有计划地逐步放宽对金融机构的各种投资限制,努力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但考虑到中国的实际,借鉴国外尤其是日本的经验教训,有以下两点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第一,要考虑到一般金融机构投资经验不足、风险承受能力有限的实际,分步进行,特别要确定好投入资金所占基金的比例,注意初期比例不易过高。第二,要吸取日本金融业过度介入而给风险投资业带来不利影响的教训,无论是成立附属于金融机构的分支投资机构,还是投资组建风险投资基金,都要注意广泛吸收包括工程、技术、管理、法律等各方面不同背景的机构和专家共同参与,以减少或避免因单一金融机构的过度参与而使投资企业出现人员结构缺位、投资理念落后的问题。 (二)建立多层次、有效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 日本风险投资发展相对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二板股票市场发展迟缓,风险企业上市基准过高,风险资本因不能适时退出而无法实现增值。这一教训值得我们重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尽管我国早在90年代初就在深、沪两地建立起了证券交易所并已取得了较大发展,但现有主板市场却无法充分满足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的风险资本蜕资要求:一是因为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法人股不能上市交易;二是因为目前主板市场的上市标准较高,风险企业很难满足严格的上市条件、同时,场外交易市场又被取缔,这就使得风险投资的资本退出缺乏有效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的支持。实践表明,风险资本蜕资困难加大了投资的风险,已经成为阻碍各方资金投入风险投资领域的一个重要因素。当然,风险资本的蜕资还可以通过出售、清算的途径实现,但与出售相对应的收购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加快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有步骤地构建起以主板、二板、场外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多层次的资本退出机制。结合我国目前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借鉴国外经验,对于我国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应采取分步建设的发展战略:首先,将风险投资形成的法人股视为“特殊法人股”,允许其上市流通;同时鼓励有条件的风险企业到海外的创业板市场如NASDAQ上市;之后,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恢复柜台交易市场;最后,建立我国的第二股票市场。 (三)建立风险投资的国家信贷担保机制 在国外,政府担保被称作是风险投资的“放大器”。许多国家都通过设立担保机构、建立信贷担保体制,对进行风险投资的银行提供一定比例债务担保,从而引导了数倍的社会闲散资金通过银行投向风险企业。如前所述,日本早在1975年就设立了隶属于通产省的风险投资公司和具有财团法人性质的“研究开发型企业育成中心”,负责80%的贷款风险担保。实践证明,在当时日本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条件下,它既弥补了风险投资资金的不足,同时又解决了银行风险承受能力弱的问题。同日本类似,我国目前的金融结构也是以间接金融为主的,城乡居民90%以上的闲散资金都集中在银行,如果能充分利用银行的巨额资金,风险投资的发展就有了稳定而可靠的资金来源。实际上,我国在利用银行资金支持高新科技企业发展方面也曾做过许多尝试,从1985年起,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安排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就率先开展了科技贷款业务。之后中行、建行、交通银行也相继开办此种业务,到1995年,五大商业银行累计发放科技贷款近650亿元,共支持了6.5万多个科技开发项目。然而,银行经营的首要原则是安全性和盈利性,由于缺乏相应的贷款担保机制,金融机构很难长期将大量资金注入到这些以高风险、长期性为特征的高科技风险企业当中。特别是随着1998年国家科技贷款额度的取消,贷款数量更是难以保证。为此,我们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国家信用担保基金,完善和落实国家经贸委下发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讨论稿,1999),为银行向高科技产业风险贷款提供一定比例担保,解除银行的后顾之忧。 (四)充分发挥政府在发展风险投资中的作用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除了近年来出现的少部分外资风险投资机构,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由国家各部委和各地政府部门创办的风险投资机构,如中创、科招;二是各地(技术开发区)创办的近百家创业中心(孵化器)。虽然它们采取了提供信用担保、无息贷款、贴息贷款、直接投资等多种运作形式,但却都表现出一个共性,即投资带有明显的政策性,投入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因此,总的来讲我国的风险投资依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属于政府主导型。应该说,目前我国尚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市场机制还不健全,风险投资事业才刚刚起步,政府的作用尤其是其引导、支持、辅助、规范的作用必不可少,这一点从各个国家风险投资的发展历程中都可得到印证。问题是如何恰当把握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定位。我们认为,从长远来讲,政府不应充当风险投资的主体,这一方面因为有限的国家财政难以承受,另一方面则在于风险投资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过多的行政干预势必导致效率的下降,“中创”的关闭就是很好的例证。所以,政府的作用应当定位在为风险投资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上。这种支持不应当仅仅局限在资金的技入上,更重要的还应体现在促进风险投资发展整体环境的改善上,如相关法律制定、人才培养、资本市场建设等方面,也就是要充分发挥国家“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加强监管、控制风险”四个方面的作用。日本在发展风险投资的过程中,强调资金支持而忽视配套环境建设的做法带来了许多消极后果,这一教训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