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出政策。风险投资运作过程一般包括选择投资项目、签订有关协议、对所投资的企业进行辅导、资本退出等四个阶段,其中风险投资能否成功退出是风险投资成败的关键,因为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风险企业的长久控制权或者获取企业利润,而是在于通过风险投资的退出,从股权增值中获得高额回报,只有这样一个完整的风险投资流程才得以完成,风险投资才能实现良性循环,否则风险投资就会沉淀,无力投资新的项目,它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从以往的经验看,最好的退出方式是通过上市的方式退出,由于风险资金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初期往往达不到主板上市的条件,因此许多国家为了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为风险投资的退出提供了二板市场。在美国有著名的NASDAQ,不但美国国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此上市,而且还吸引了世界各地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此上市。日本在大坂、东京、名古屋相继成立了二板市场。在欧洲有欧洲证券交易者自动报价市场,法国的新兴市场,英国的另项投资市场等。在亚洲还有马来西亚吉隆坡的二板市场,新加坡的小企业自动报价市场,印度南部的高科技板块,香港联交所的创业板等。二板市场的建立为风险投资的成功退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有效途径,大大地促进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几点启示 今天,人类社会已由工业经济走向了知识经济时代,高新技术产业是一个国家的支柱产业。在一些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比较高,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我国目前高新技术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比较大的差距,说明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还比较落后,我国每年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达到3万多项,专利技术约7万项,但绝大部分由于没有资金投入而不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3](P198)。所以与其说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落后还不如说是风险投资业落后。我国风险投资是从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的,存在规模小、融资渠道单一、风险高、治理结构不太合理等不足,远远不能满足高新技术产业化对资金的需求,我国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总结国外对风险投资业的支持政策,对我国在制定促进风险投资业支持政策时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政府应当“有所不为,有所为”。风险投资的目的是将高新技术成果推向市场,形成产业化,能否能功,归根到底要受市场条件的制约和市场规律的支配,市场机制是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基础,因此,政府不能越俎代庖,代替市场,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这就是有所不为。但无论是从宏观环境还是从微观主体来看,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又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这就是有所为。从国外的经验看,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政策应当以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为基础。 政府的支持政策应当系统化。国外对风险投资的支持政策包括财政、金融、税收、信用担保等许多方面,各种政策之间互相包容,这是因为风险投资业涉及多领域的缘故。因此,我国在制定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政策的过程中,必须从全局出发,把各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套支持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政策系统,特别要防止中央一套,地方一套的现象发生。 法制是政策得以实施的根本保证。从国外对风险投资业的支持政策可以看出,政策是在一定法律制度下产生的,许多政策毕竟是行政措施,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制度加以保证,就有可能随政府偏好的变化而改变,这是不利于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因此,我国应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规范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公平竞争,为政府的支持政策的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参考文献」 [1]邓小明。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湖北社会科学,2001,(3)。 [2]马君潞,马晓军。风险投资与风险投资市场[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 [3]刘少波。风险投资[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 [4]李建军。产学研创新的平台[M].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2002. [5]吕薇。高新技术产业与实践[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6]邓小明。发展风险投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J].学术论坛,2001,(3)。 [7]范柏乃,沈荣芳,陈德棉。国外促进风险投资业法规政策综述[J].国外经济与管理,20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