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债券(Bonds)
从1996年底开始,中央银行规定所有的商业银行每年都必须发行占其存款总额2%的附属债券。其后的实施由于受到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而一再放松,真正开始严格的实施是从1998年1月份开始。该项规定的执行有多种方式,除发行附属债券外,还可以从特定投资者(如满足了最低信用评级要求的国外投资方)那里吸收存款或是获取贷款,但这些债务受偿顺序都排在一般性存款之后。
(五)信用评级(Creditrating)
阿根廷中央银行规定,每家商业银行都必须从指定的国际信用评估机构获取相应的信用评级。这种规定的目的也在于提高有关金融机构信息的质量。如果说附属债券的要求主要对机构投资者提供有关银行的信息和约束,那么信用评级则是对一般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有关银行经营状况的公共信息。最初由于可以进行评估的机构数量众多,信息评估质量参差不齐,阿根廷颁布了一系列标准供这些评估机构参照执行。后来,中央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只能从经授权的国际评估机构获取信用评级,以增强评估信息的可用性。目前可以为阿根廷国内商业银行进行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估机构有四家。
三、改革的成效
阿根廷监管部门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实施的以建立B.A.S.I.C框架为主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这些措施鼓励了市场竞争,稳定了存款基础,增强了市场约束力。1996—1998年,阿根廷金融系统年存款增长率约为30%。由于受国内(总统选举)和国际(巴西经济衰退、美元升值等)双重因素的影响,从1998年下半年至1999年,阿根廷的经济增长放缓,银行的不良贷款有所增加。但就整体而言,其银行部门的表现仍然是相当稳定的:银行系统并未发生大规模资本外逃,银行存款和国际储备继续保持了持续增长的势头。与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相比,尽管这次巴西经济动荡对阿根廷经济的基本面破坏程度更大,但是,在市场约束下的监管体系中的银行系统表现相当良好,并对宏观经济的稳定作出了贡献。
四、评价及借鉴
在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方面,市场约束有其独特的作用,并对中央银行的监管形成有益的补充。对于新兴市场国家而言,其金融监管水平和监管资源普遍比较有限,在某些情况下,“市场”比监管当局的监督和约束更为有效。比如,对于金融衍生产品和离岸金融交易,它们大都游离于中央银行的监管之外,而市场会更敏锐地对它们的风险给出相应的判断。一般而言,金融监管当局的法律权力相当有限,当某家金融机构仍然遵守现有的各项规定时,监管部门很难予以插手。这样,即使意识到某家机构正面临严重的经营不善问题时,监管当局仍然无法对这家机构实施关闭或其他强制性补救措施。在拥有正确信息的前提下,市场就会比监管部门更有效地对这些金融机构进行约束。阿根廷的实践已向我们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自上而下的政令式监管方式,中央银行常用的现场稽核和报表稽核手续都可能由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而将商业银行的经营问题掩盖起来。我国加入WTO后,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加入到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中来。在这种新形势下,我国在金融监管中也必须引入市场约束力量,利用市场的评判来增强国内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因此,借鉴阿根廷的经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增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使市场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判别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从而约束金融机构自身的行为。由于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上市的数量较少,因而通过证券市场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进行了解是远远不够的。中央银行可以逐步制定出一些最低的信息披露标准,如银行的主要财务数据、大额贷款投放和回收情况、资金占用状况等,供各投资方决策时参考。这种在公众前“曝光”的压力会促使银行改善其经营,并且增强了市场的透明度。
(二)逐渐放开对利率的管制。目前我国各银行间都实施统一的官方存款利率,实际上是国家承担起了对存款保证兑付的义务,存款人的存款行为无法反映出对不同经营风险银行的判断和约束。要逐渐改变这一状况,使银行存款利率的高低反映出银行对存款违约风险的大小。经营稳健的银行由于其信誉度良好,资金的流动性较强,就可能以较低的存款利率获取资金,从而不断壮大自身的实力。
(三)按照国际惯例,对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在内的银行实施股份化改造,形成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鼓励更多的银行进入资本市场。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上市银行将受到资本市场的外在约束,信息披露将进一步规范,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也会对银行的经营进行制约。
(四)对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评估,并允许商业银行到国际市场上发行债券或吸收存款进行融资,建立起金融债券交易的市场。为了提高信用评估的可信性,应当让国际评估机构对各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对于信用评级较差的银行应当要求其限期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商业银行到国际市场上进行融资实质上就是一个市场对该银行的经营进行评判的过程。金融债券交易市场的价格也就动态地反映了发行机构随时间而变化的债务违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