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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和谐机制

来源:  [ 2007-4-25 8:28:38 ]  作者:刘大洪 廖建求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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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有资产管理法/ 和谐机制

  一、新时期的国有资产(简称为国资)管理法理念

  (一)和谐社会法治理念

  从不同的学科角度看,和谐社会的含义是不同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和谐社会,就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协调发展的社会,也即是各种社会资源在地区之间、产业之间、部门之间进行合理有效配置,使生产力不断、可持续发展,所有社会成员公平分配、占有和享用社会财富的社会。从社会学角度上讲,“和谐社会”就是社会结构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的说法,这是从社会整合功能的角度来表述的一个概念。[1]伦理学中社会和谐具有三层含义:人自身各方面的和谐,即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包括社会各子系统之间以及各子系统内部的和谐;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是实现人自身各方面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最重要的条件和保障。[2]“和谐”是一个重要的哲学范畴,它是同一性的一种状态,反映了事物发展的协调、平衡、秩序和合乎规律性特征。

  在理论上,和谐社会是一种法治理念。其一,从和谐社会的各个构成要素来看,应具有以下内涵:民主是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法治是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平等是和谐社会的社会基础,道德是和谐社会的精神力量,经济发展是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和谐社会的核心内涵。[3]其二,从和谐的社会机制来看,和谐社会必须具有顺畅的社会流动机制、合理的利益分配协调机制、安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有效的社会控制机制、敏感的社会预警机制、有效的矛盾疏导机制。[4]其三,由于现代社会关系主要依赖法律调整,因此和谐社会就只能立于法治基础上。和谐社会建设有三个着力点:整合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解决社会冲突,推进司法正义;倡导社会公平,体现社会正义。这三个着力点的实现有赖于完善的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全面有效的调整。如果法律制度完善且合理,社会成员就可能和睦相处,社会关系就可能和谐顺畅。反之,如果法律制度欠缺失当,社会成员则必然冲突频发,社会关系必然扭曲动荡。因此,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就此而言,社会能否实现和谐主要取决于是否具有完备的法律,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其四,从法律的需求方面讲,法的和谐社会理念(法的和谐价值)则可以满足人对和谐关系的需要。这种需要可以有多个层次、多个侧面。在实用的层面上,法通过调整不同个体、群体、地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建立起一种相对和谐的人际、群际、地区关系,一个相对和谐的社会关系也因此而形成。在审美的层面上,一套健全而完善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机构和法律设施,可以给人带来和谐有序的感受与体验。[5]

  (二)国资管理法的回应

  将和谐社会理念纳入国资管理法律的价值追求之中,是大势所趋。在国内,和谐社会理念正逐步成为了法律理念之一。例如,在国内,将和谐社会的构建作为法律会议中心话题的会议有2005年的“致公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座谈会”和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在国际上,和谐理念、建立和谐社会已经成为了国际性立法运动的主旨,如2005的世界法律大会的主题为“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在此洪流中,国有资产管理法必须与时俱进,将和谐社会理念及时地纳入自己的法律体系之中。和谐社会理念集中体现在法律的价值方面,因而国资管理法必须追求自由与秩序、效率与公平、私益与公益的协调。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一方面要尊重人,这种尊重的重要体现是现代公法所确立的权利。另一方面,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要保障社会共同体的稳定有序。这表现为自由与秩序、效益与公平、私益与公益,这几对核心法律价值范畴之间的关系。因此,国资管理法是以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相统一为基本原则,社会效益与社会公平为价值诉求,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矛盾的解决为基本任务的法律。“一个法律制度之所以成功,乃是因为它成功地在专断权力之一端与受限权力之另一端达到了平衡、并维续了这种平衡。”[6]国资管理法中,要处理的核心法律问题就是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问题,其实质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恰当侵害。国资管理法是否达到了和谐状态,判断标准是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及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是否理性,这里涉及的法律主要是公私兼顾的经济法。

  在我国,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国资管理法是否和谐不仅关系到公有制的主导地位能否得到法律的保障,而且,关系到整个法律体系是否协调。但是在“国退民进”,“主辅分离”等转型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阻碍国资管理和谐化的“拦路虎”,再加上国资管理法的滞后、空缺、内耗,国资管理法无法达致最优状态,国资便无法增值保值,实现应有的社会任务。中央提出的“和谐社会”既是一种政治口号,又是一个严肃的学术命题[7],值得我们去探讨和商榷。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使命在和谐社会法治理念的指导下,要对国资管理法的和谐机制进行研究。

  二、国资管理法和谐机制之宏观思考

  (一)人性假设的有机整合

  人性假设并不是必然与管理理论成映射关系的,因为每个国家都会根据自己的生产力水及管理实践推出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人性假定与模式,并且没一个企业在选择自己的管理模式时,不会受到企业具体情况的制约及自己偏好的影响,因而难免会出现人性假设与管理模式选择之间的冲突、人性假设之间的冲突、管理模式之间的冲突。并且,这些人性假设本身也无不具有缺陷。如,“经济人”的求利动机与人类中心主义一开始就把人与自然对立起来,人类在追求财富,追求经济增长,追求享受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指导下,把地球上的一切都视为自己利用、改造、掠夺的对象,最终造成了环境失衡、生态破坏,人类生存基础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从这一点讲,“经济人”假设与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存在矛盾的。如国家是环境资源的所有者,但它不直接经营、使用,而是由委托代理者来负责具体的经营。这种制度没有明确当事人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产权的不清晰造成效益低下,资源配置无效,并产生了一些独立于市场体系之外、不受市场规则约束的外部效应。非市场化的结果加上有经济人的自利性引起的短视行为,使资源被侵占和破坏,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如何有效适度地利用经济人假设原生动力来推动经济前进,并较好地制约经济人假设的不当行为已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瓶颈。又如,“自我实现人”假设强调,人们愿意通过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来实现目标;个人自我实现的要求和组织目标和谐统一起来,有自我满足和自我实现需求的人,往往以达到组织目标作为自己致力于实现目标的最大报酬;一般人不仅能够接受责任,而且会主动地承担责任,而所谓逃避责任,强调安全感等,通常是对实践中一些个别事情的简单归纳结果,并不是人的天性;在解决组织中出现的问题时,大多数人都能发挥较高的想象力、创造性和聪明才智。“自我实现人”假设未免对人的本性作了过高的估量,对人的道德品质的期望也未免太高,对人的利自、利人、利社会的行为的自我、自觉实施抱有太多的乐观。

  国资管理一直是我们的一块心病,选择那些人性假设并对他们那些怎样的协调处理,并用法律制度的形式反映出来,就是一个法律制度和谐化的过程。“复杂人”假设,是一种人性假设的综合体,它承认单一的人性假设在企业管理中的瑕疵和短处,主张将各种人性假设有机的组合起来运用于一个企业的管理活动中,并主张因时因势、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当的人性假设构建企业的管理机关以及设计人性相融的企业、公司法律制度。这种人性的综合及权变思想有利于国资管理法的和谐。

  (二)方法论的取舍

  在一个主体多元、价值多元、利益多元的社会,方法的不可通约性意味着不能把所有的观点放在同一个背景下用统一的标准加以评价,而且,一些观点之间的冲突是可能的。[8]

  冲突辩证法与和谐辩证法的对立存在带来了法律的革命。传统三大法律部门即民商法、行政法和刑法都是为了解决社会的冲突和纠纷,他们都十分注重惩罚性的法律责任在解决纠纷中的重大作用,而和谐辩证法的出现,引起了法律观念的一次大革命,“这种新的思维方式是在整体中追求个别,在个别中追求整体;在同化中追求差别,在差别中追求共性;在多元中追求一体,在一体中追求多元;在平衡中追求卓越,在卓越中追求扩大;在合作协力中追求自我优化,在竞争冲突中力求沟通共赢;在历史经验中追求理性结构,在理性规律中实现个体价值;在主体中追求客体,在客体中实现主体。”[9]这种新的法律观念、法律思维必须具体的部门法及其具有部门法属性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一些基本的法律范畴得以体现。于是,根据法律市场需求理论,出现了以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与事后救济相结合,惩罚性责任与奖励性责任相结合使用,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谐和为自己的价值目标和追求的新兴法律部门,即经济法。经济法机制作用的发挥是以市场自我调节机制为基石、政府干预调节机制为补充的机制而起作用的。国资管理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因而和谐辩证法对国资管理法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国资在其运营、管理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很多纠纷,从整体来看,国资纠纷包括行政纠纷、民商事纠纷、刑事纠纷和经济法纠纷,有时甚至是多种纠纷的合一体。国资管理法律制度中有关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构建,政府有关国资管理职能与一般的政府管理职能的分离,国资管理目标的制定及国资运营的依法进行,及国资管理部门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等等,无不突出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和谐理念,无不是把国有资产当作“一盘棋”来进行管理,也无不是把国资与非国资的关系摆在一个良好的位置上。公共产品提供是有层次的,层次性之间是存在冲突的。根据公共产品提供的层次性原理,受益范围辐射全国的社会性国有资产应由中央政府提供,而受益范围只涉及部分地区居民的社会性国资应由相应级别的地方政府提供,只有这样才能够做到利益与负担的统一,更好地实现社会性国资使用的效率与公平。同时,按收益性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管辖资产的范围,有助于整个社会在社会性国资使用上达到最优状态。所以,在社会性国资的管理范围上,宜根据被提供的社会性国资的受益范围,确定使用这些社会性国资所需的管辖权,使得各级政府的职、权、利三者相结合,更好地促进社会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实现。社会性国资管理的范围不是越大越好。

  在和谐辩证法中,人与人、人与自然是一个整体,是构成整体的不同“自在”,因此,不能把自然当作征服、利用的对象,亦不能把人当作工具,否则,摧毁了自然,损害了他人,最终人类也会摧毁自身,损害自己。资源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人力资本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条件之一,因此,以和谐辩证法为方法论的国有资产法必须设计一套制度既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又保证其以人为本的管理,进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三、国有资产管理法和谐机制之微观发轫

  (一)资产平等化

  和谐社会意味着国资与非国资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在民商法为代表的私法领域,主体之间的地位和权利义务是对等关系,受到侵害时应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不存在不均衡、不对称的现象。在我国,国资与非国资就权利的享有及权利的保护方面是存在失衡的。权利失衡存在两个方面:正式制度层面上的权利低水平均衡;现实层面上对国企与非国企低水平的权利保护。这种权力低水平均衡直接催生了“私有财产入宪”的呼声。事实上,在我国,国企与非国企的财产和权利都缺乏法律化和制度化的保障。正是由于这种权利的低水平均衡,社会上权力寻租、受贿行贿、暗箱操作等大量不良社会现象涌现,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弱势主体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并且,在非正式制度的层面上,不同所有制性质的社会权利处于一种事实上的不均衡状态,因为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的结构位置、社会影响力以及所拥有的机会结构的不同决定了它们为争取自身利益的能力和事实上的权利也是不同的。“私有财产入宪”无疑是从宪政的角度推进资产平等化的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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