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化解风险问题
提出规模经营,显然是认为通过提高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规模,可以提高信托投资业的抗风险能力,从而有利于化解信托投资业目前的风险。可是,提高我国信托投资业的最佳厂商规模从而提高信托投资业的市场集中度所面临的问题主要在于,目前的低质资产谁来收拾,目前分散的机构如何集中?前面的阐述可以说明,行政性的管制从而行政-市场结构,并不能推进这一产业的竞争,从而也难以形成对信托投资业的集中担当重要角色的公司。这样,以行政性的方式进行整合集中就难以避免。可是,通过行政性方式的整合集中有着相当的难度。信托投资业的行政-市场结构表明这里的机构是作为市场中的主体存在的,各自承担着自身作为主体应该承担的风险,如果以行政性的方式进行整合集中,那么,将有相当数量的公司失去其主体资格,同时也不再承担其原来的主体责任,这时,原来各主体承担的主体风险将集中为国家风险。即使不考虑这一点,仅从是否有利化解风险的角度来考虑,那么,当由若干个较小规模的公司组合为一个较大的公司时,此时新公司仍需一段时间的磨合,这时候的风险很大程度上不仅是原有风险的相加,甚至还要加上公司在磨合上所产生的新风险。从这些因素考虑,简单的行政性重组并不有利化解风险。
3.信托投资业与信用关系的建设
信托投资公司在已经过去的20年间没有在信托本业上获得什么发展,这是人们一致承认的。但人们现在往往只是注意到信托业务没有获得发展对于信托投资业的影响,似乎还很少注意到信托投资业的不发展对于整个金融业具有什么样的影响。信托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但决不能仅仅停留在承办业务的角度来理解,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背后所隐含的,是一种信任关系,是一种信用,这样一种信任关系,这种信用,是整个金融业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所谓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其核心就是信用,各种形式信用,特别是国家信用之外的民间信用。如果信托投资业没有在信托本业上获得什么发展的话,那么,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必定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以国家信用作为基础。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仅有国家信用显然是有问题的。如果信托关系发展不起来,那么,可以说公司制度、资本市场的发展就缺乏根基。
在计划经济下,不存在独立的利益主体,当只存在国家信用时,其实是无所谓信用关系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独立的利益主体,这些主体之间的相互交往需要以一定的信任为基础。这时候,需要在国家作用之外发展多种的信用关系,而且这些民间型的信用应该有自身的基础,应该脱离与国家信用的关系。可是,目前中国这些民间型的信用显得十分欠缺,也没有获得自身发展的条件。这些民间型的信用要么以家族、地缘的关系为基础,范围狭窄,原始落后,容易发生小范围聚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要么是以政府信用为依托,无法获得自身的独立存在,从而也难有发展。中国的信托投资业应该在民间型信用的发展上作出贡献。从第二部分对于拆借市场的描述,可以看出拆借市场的混乱,实际上是金融信托关系不发达的表现,恰恰不是信托的发展导致的,而是信托没有发展的结果。如果信托投资业得不到鼓励,将是对中央政府信用之外的其他信用形式的一种排斥。这反过来增加了中央政府所要承担的责任,不利于发展多种信用形式。
随着信托投资公司在中国金融制度改革上的作用与使命的完成,信托投资公司在中国金融体系中的作用似乎有被证券公司取代的趋势。但是,应该认识到,证券业是信托投资业的一种展开形式,也可以说是信托投资业充分发展所必然扩展的业务领域。如果信托业所致力于发展的金融信托关系得不到应有的发展,那么,证券业的发展大概也是受限制的。
4.信托制度继受的本土化
周小明先生曾指出,信托是一种富于活力的财产转移与管理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我国,应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而这是以信托制度继受的本土化为前提的。可以认为,我国信托投资业的发展状况,是衡量我国在信托制度继受本土化方面取得的成功程度的最好指标。我国信托投资业20年来的发展状况似乎说明了,我国在信托制度继受上,还没有完成本土化的过程。
应该从中国信托投资业走过的20年历程中总结经验与教训。日本经济的发达,与其最终成功地引入西方的信托投资制度是有着密切的关系的,日本在信托投资业的发展中也走过弯路。日本的主银行制度使银行所扮演的受托人角色更接近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银行参与到公司的治理中,对公司的投资决策发生相当重要的影响。中国的信托投资业本来有望探索出一条融合政府与民间在投资决策权利上的相互制约关系。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很大程度上是政府控制信贷的工具,这种银行制度在与市场制度的融合中,需要民间色彩的金融机构发挥作用,信托投资公司本来应是一个恰当的角色。信托与银行最大的不同在于,具有使最终资金持有者直接参与投资决策的功能,即通过委托人对于资金用途的指定来进行投资,而银行属于间接投资,不能使最终资金持有者参与到资金的具体用途中去。信托可以发展出一个代表资金持有人利益的中介。但中国的信托投资业现在还没有达到这一要求。
信托投资公司代表着市场的力量,其最重要的功能就在于开拓新的金融产品,并通过金融产品的拓展而促成原有金融秩序的演进。信托投资公司首先就是作为一种对国有、集中控制金融制度如何适应市场化压力的尝试、调整。信托投资公司的出现是中国金融机构多样化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确是中国金融改革的先驱和推动者。但从信托投资公司20年来的几起几落的经历中可以看出,中国信托投资业还要考虑如何把原来中国没有的信托成功地移植到中国来,在这一移植过程中,不能只是一昧的照搬,应该在信托的本土化上作出应有的贡献。重要的是信托投资业要成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中介(而不仅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中介),要找到信托投资公司在中国的特殊角色。中国今后的投资活动秩序,就是要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磨合中形成。信托投资业的发展促进着投资秩序的演进,但中国投资秩序的演进决不会简单地引入市场经济的模式。中国的信托投资业需要把握自己在中国投资制度创新中的特殊作用,这样才能在投资业务中走出自己的路子。
参考文献
金建栋 马鸣家(主编),1992:《中国信托投资机构》,中国金融出版社
厉以宁(主编),1998:《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
李扬、陈百助、常宏,1998:《中国货币市场的历史,现状与发展方向》,《中国证券报》,
9月21日至10月5日.
《“跨世纪的中国券商发展新格局”特别报道》,《中国证券报》1998年2月17日至
6月23日期间的“券商天地”。
王小强,1998:《产业重组 时不我待》,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熊伟,1998:《我国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信托投资公司》,《经济研究》,第8期。
易纲,1996:《中国金融资产结构分析及政策含义》,《经济研究》,第12期.
周小明,1996: 《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青木昌彦、帕特里克(主编),1998:《日本主银行体制》,中国金融出版社。
乔治.J.施蒂格勒,1989:《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潘振民译,上海三联书店
克拉克森与米勒,1989:《产业组织:理论、证据与公共政策》,上海三联书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