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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的假说
农业社的分配与政府的宏观政策息息相关。实际上,在国家通过统购统销政策将农业社的大部分剩余几乎全部拿走、只留下仅够维持农民简单再生产所需要的基本口粮之后,激励机制的作用空间是非常狭小的,甚至已很难在农业社内部对劳动投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统购统销政策的出台原来只是为了解决1952年的粮食危机的权宜之计,然而“路径依赖”法则使得这一政策被长期制度化了。政府的意图是通过统购统销政策,一举解决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的供应问题。然而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政府总是想方设法从农民的手里多拿些粮食,甚至把全部余粮按政府规定的价格掌握到政府手中。因此,统购统销与其说是一种农产品流通体制,不如说是一种赋税制度。按照统购统销制度,收获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必须先交足官方,剩下的才在农业社范围内按家庭人口和劳动力数量进行分配,并且仅限使用于口粮的补充上面。比如政府规定: “1955年实行粮食“三定”时所规定的留粮标准不得提高,国家核定的粮食定购数量不得减少,定销数量不得增加……农业社和单干户生产的粮食,超过粮食‘三定’定产数量的部分,国家对于余粮的和自足的农业社和单干户,必须增购一部分粮食;对于缺粮的农业社和单干户,必须减销一部分粮食。国家增购的数量,一般应为增产部分的40%,在特殊情况下,应该多增购一些;但是增产的部分,农业社和农民也应该有所得,以便用来保证人口和牲畜增加的粮食需要,适当储积备荒的粮食,或者改善农民的粮食消费状况,发挥农民增产粮食的积极性。” 并且规定粮食的分配程序: “国家的粮食统购统销,应该同农业社内部的粮食分配结合进行。农业社分配粮食,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先后顺序:第一、首先完成国家核定的粮食征收、收购任务(包括增产社的增购任务);第二、留下农业社生产必须的种子和饲料,分给全体社员基本口粮和必要的饲料;第三、在解决了上述两项问题以后,才可以适当照顾劳动强出工多的社员,或者用来发展副业和多养牲畜,但是不准开设饭店和经营熟食品。” 在中国历史上,赋税制度历来是政府与农户关系的核心。在两千多年的历史上中国实行过各种各样的赋税制度,然而也从没有任何一种制度与统购统销相类似。由于只留下农民的口粮,剩下的全部都由政府的粮食部门拿走,因此就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而论,这是一种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完全不相一致的扭曲的激励机制。政府独享剩余的控制权以及几乎全部剩余的索取权,而农民被剥夺了剩余分割的谈判权利。统购统销制度是一种比定额租(类似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分成租和工资制都要坏的、中国历史上最坏的赋税制度。(高王凌,2000)在这种制度下,农民除了维持基本生活所需之外(在个别地方甚至连这一点也保证不了),农副产品的剩余全部被政府拿走了。这就造成农业生产水平长期徘徊不前,农村居民生活状况长期贫困。 与统购统销制度造成的农业社生产效率的损失相比,由传统理论所导出的农业社内劳动激励不足的问题就显得微不足道了。尽管试图实施“按劳分配”,然而口粮标准是固定的,农民也知道这是一个不会让他吃饱或者只能勉强吃饱的制度,这一点从根本上决定了分配和激励机制的问题。(高王凌,2000)因为国家通过统购统销政策拿走了生产队的大部分剩余,留下的只够维持必要劳动的物品,所以很多生产队劳动分配时不得不主要按人口平均分配以保证生存,余下的极小部分才可能按照劳动工分进行分配。这样的分配方式根本不可能建立起劳动激励,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被销蚀殆尽。 由此可见,统购统销政策在客观上使得政府企图通过种种工分制来激励农民劳动投入的努力化为乌有。因此,农业集体化时期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这一点,主要不是由于农业社内部分配制度的缺陷所造成的,更多的是因为国家和农村之间的畸形分配结构造成的。而在1960-1970年代,随着农业人口的大量增加,政府不得不缩减粮食征购量,给农村留下更多的口粮。这导致了粮食征购率的下降,而后者意味着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相对回缩。这也是农业社时期粮食产量有所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 并且统购统销还促进了农业集体化。因为要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就要核定各户余粮,动员各户交售。同上亿户农民直接打交道,非常繁难。这样就产生了“把太多的小辫子梳成较少的大辫子”的必要。毛主席说,满头乱发没法抓,编成辫子就好抓。由4亿农民变成4百万个农业合作社,征粮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1953年10月,“统购统销”政策公布实行,一个多月后,集体化《决议》公布,以保障政策的实施。也就是说,“集体化”是“统购统销”政策的制度保证。统购统销加上后来的农业集体化,必然导致国家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面干预和对农民的严厉控制,从而妨碍了农民做出正确的生产决策,压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导致农业社的经济绩效低下。 1978年,中国粮食产量约为3000亿公斤。集体化20多年当中,国家每年收购粮食300亿—350亿公斤,只要多购1/10就会挤占农民的口粮。杜润生《新华文摘》2004年第8期尤其是几十年来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的粮食,甚至由“手中有粮、心中不慌”,转变为“粮食多了,卖粮难”。我随胡耀邦下乡察看,得出的结论是,谷贱伤农,靠现有的农业生产结构,不可能实现收入翻番任务,需要一个新的结构。当时的主要问题是,农产品统派购制度的改革滞后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新要求。这就迫使各省一定要下计划保证粮食播种面积,影响了因地制宜安排种植业。例如海南也提出粮食自给。其实这里多种热带经济作物,通过对外贸易交换进口点谷物,更合算,更受农民欢迎。 林毅夫的论文,粮食自给政策(统购统销)着眼于“比较优势” 五,建立计量模型
为验证统购统销政策对农业社绩效的负面影响,本文以粮食产量为例,利用1953—1978年的农业经济资料, 建构了一个农业社时期的粮食生产函数,以此对上面的结论进行检验。 影响粮食产量的因素很多,包含气候、土地、种子、化肥、水利以及劳动。本文主要选择传统的生产三要素——土地、劳动和资本(以化肥表示)作为解释变量来验证是哪些因素影响了粮食的产量。另外,本文的创新是增加了粮食征购率这个解释变量。 被解释变量:本年度的粮食总产量( ) 解释变量:上一年度的粮食征购率( ),本年度的粮食播种面积( )、农作物总播种面积( )、成灾面积( ),本年度的化肥施用量( ),本年度的农业劳动力( )和其他因素( )。 解释变量调整: 调整后的粮食播种面积( )=粮食播种面积- = - 粮食征购率之所以用上一年的数字,正是为了说明上一年度的粮食征购率对本年度粮食生产的影响,以体现出粮食统购统销与粮食生产的关系。 假设粮食生产函数是线性的,即有: 用OLS进行回归,发现F值为145.7648,因此可以通过总体显著性检验。然而,劳动力( )和常数项(c)的t值分别为0.315601和0.513363,因此t检验通不过,都予以剔除。然后重新进行OLS回归,得到决定系数 =0.965454,调整决定系数 =0.962313,可见模型的拟合程度较好。各项参数都能通过t检验。而且,在显著性水平0.01情况下,由于样本个数为25,解释变量个数为3,查杜宾-沃特森比(D-W)检验表: (0.01)=1.66,而由回归所得的D-W统计量为1.846974,因此可以通过D-W检验,不存在系列相关。农业集体化时期的粮食生产函数可以表述为: 而如果模型忽略“上一年度的粮食征购率( )”这个解释变量,依然把粮食生产函数设定为线性的,用OLS进行回归,结果各项参数也都能通过t检验,并且也能通过显著性水平0.01下的D-W检验。但是模型的 减为0.952784、 减为0.950731,因此拟合程度不如包括粮食征购率( )的模型。 从计量结果可以推出两个重要结论: 第一,计量结果印证了前述的判断,因为如果模型不考虑上一年度的粮食征购率( )这个解释变量,回归的决定系数明显下降,这说明粮食征购率(统购统销政策)对粮食生产量(农业社绩效)的影响很大。而 前面的系数为负值说明,本年度的粮食产量与上一年度的粮食征购率之间是负相关的。可见,统购统销政策对农业社绩效产生负面作用。 第二,模型的回归结果表明,在农业集体化时期影响粮食生产的主要因素是本年度调整后的粮食播种面积、化肥施用量以及上一年度的粮食征购率。劳动对粮食生产的贡献不显著,回归所得的粮食生产函数中甚至不出现劳动这个要素。这一现象大有深意。在集体化时期,农村除了执行国家统购统销政策的、由政府主办的供销社和粮站之外,几乎没有其它商业单位;又由于1962年经济调整时期国家规定人民公社内部的非农就业不得超过5%,生产大队以下禁止搞非农产业,因此,农村过剩劳动力不可能向非农产业转移。过多的劳动力投入到农业(尤其是粮食)生产中,必然会出现劳动的边际报酬递减,导致“过密化”。这是农业社禁锢劳动力所带来的恶果,同时也证明了前述强调农业集体化时期的问题出在“激励机制”上的种种理论的局限。
六,结论
关于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改革,现在已有不少的评价。事实上,这一制度变迁既可以看作是农民私人产权的相对落实,也可以视为国家在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上的全面退却,即政府与农民分配关系的重大变化。包产到户以来粮食产量的增长,可以说与统购统销的削弱直接相关。 统购统销是农民负担最重的一种赋税制度,为中国的漫长历史所仅见。在此制度下,国家只留下仅够维持农民生存所需的基本口粮,而将农业社的大部分剩余都拿走,实际上农业社内部的劳动激励问题已无从谈起。因此,在分析农业社问题时,不能仅仅将目光囿于农业社之内,而是必须考虑统购统销政策等农业社之外的宏观因素的影响。 “交足国家政权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个“剩下”不单单指剩下的粮食,而应该更宽泛更深刻地解读成剩下的“时间”,其实质含义即是“自由”。也就是说,联产承包制下,农民只要有效地完成承包劳动,就有更多的剩余时间去寻找甚至创造新的劳动机会,表现多方面的才能,获得更多的财富。而不像在生产队里,劳动力被禁锢的结果是,劳动致富的权力仅仅是挣工分的权力。这种“时间支配法则”的改变对农民意味着一场真正的解放。 早有思想家指出,社会进步的唯一可靠而永久的源泉还是自由,因为一有自由,有多少个人就有多少个独立的进步中心。(约翰·穆勒,1859)一个好的制度应当鼓励一切个体在一切方向上进行创新。(哈耶克,1945)个人的价值和尊严在于个人生活的选择自由与行动自由。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指出,“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必须推翻那些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一切东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9-10页)因此,农业社经济绩效好坏的关键,取决于个体(包括社员个人和社队组织两个层面)是否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农业社时期社员个人和社队组织的贫穷恰恰就是由于他和他们没有选择的权利,不能按自己的意愿追求自己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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