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罪恶与善行:江南典当业的双重评价
“漆黑的大门,高高的柜台及屏风,冰冷的面孔及古老的吆喝,这是人们印象中当铺的形象”[3](p1)。近代以来,典当业一直被人视为高利贷资本的代表之一,与商人、地主一起构成“三位一体”的封建剥削势力,至少从20世纪20、30年代开始,这种观念就已经成为许多人的共识。时人与今人多认为“典当业是十足的商业高利贷资本的剥削者”[4],并且“折价低,利率高,时间短,一向为贫民重病也”[5]。除高利剥削外,典当营业者还“乘人之危”,任意估低农民当物的价格,并到期没收其物品,“贫民在急如燃眉的时候,对于所当物品的价值,自然无力争议,惟有任典当任意估价,而在当时农村经济普遍衰落、农民贫困程度日深的情况下,对于所当的物品多无力回赎,典当业的罪恶更因此罪加一等”[6]。
但在近代中国,虽然典当业为人所痛恨,可也有人认为“当铺是一种慈善机关,供给借款以活贫民,不然,贫民便没有地方去借钱”。[7]这也是当时的客观情形,因为在金融机构和资本缺乏之近代中国,典当业“分布内地,势力颇大”,“惟沿生日久,弊病滋生,剥削农民,手段苛刻”。[8]所以,当铺在近代中国面临着一种毁誉交加的困境,一方面人们批评其高利剥削,但同时也有人鉴于其对社会经济的难以取代的作用,对它的社会价值给予较高的评价。
就江南来看,江南的当铺主要由典当与质押两类构成,而典当与质押在江南社会中的地位差异甚大。由于江南商品经济发达,资本较充足,江南当铺的月利水平居全国最低,一般不超过月利二分,高利剥削的罪名主要集中于江南地区的质押店身上。一般说来,典当者资本较大,利息较低、满期期限长,质押则资本较小,利息较高,满当期限短。上海市规定资本额高于三万元方可称典当,低于三万元者为押店,江苏和浙江典当与质押的资本额界限是一万元。上海典当之利率,自一分六厘至二分。押店利息,则随当本而高下,凡当本五元以上者,月息一分八厘,五元以下三元以上,月息二分。三元以下一元以上,按期一分;一元以下者,则按期一分五厘,即月息四分五厘也。满当期限上,典当限期18个月,押店限期为6个月。
抗战以前,江南“当押名义之别,亦遂严如鸿沟”,其间的关键区别并不在于上述之别,而在于各自的社会地位以及社会认同。与典当相比,押店自产生之日起便经常受到社会的批判,其起源说中就带有明显的贬义色彩。“原设押之始,非正当商人之所为,盖军犯之流,藉此以放重利,病民非以便民也”。[9](p6)罗炳绵认为,这种传说,也可能由于押物者常被押店中人刻剥,对押店仇视憎恨,就故意虚构上述传说咒骂押店中人。[10]不论此说真实与否,但至少可以看出,押店的社会地位与典当截然不同,其差异不在于利息高低或当期的长短,已上升为对其存在价值的肯定与否。
晚清以来,社会各界对押店的批判声日渐兴起,报上亦有对押店骗行的揭露和批判,如《笑林》上就有这样的记载:
昨有自称受害人,投函本馆,并押店质票一纸,其略云:某日行径某处,途中拾得□□押店质票一纸,店在北石路老闸大街中,票上书明洋三角,径持钱至该押店取赎,乃一极破旧之敝衣,一文不值也。始知该票并非路人所遗,乃押店故作狡猾得愚弄人者。其骗作之术,诚可谓异想天开,虽然押铺之类者,恐不止□□一家已,俟调查确实,当一律宣布与社会共弃之。[11]
由于社会各界对押店一直持批判和否定态度,典当业内部也认识到押店对社会的危害。因此清末上海典业公所也希望将上海的质铺“俟有力后改当,以后无论城乡,如有违章续开质铺情事,应由附近当铺通知司年,同业公同秉官押闭,不能徇隐”。[12](p410)民间对典当与押店价值认同之差异,还可从民间竹枝词上反映出来.近代上海竹枝词中将当铺描述为“大开当铺示期宽,编号纷陈货百般,取息时由官判定,官商得利小民安”。而押铺则被描述为:“纷纷押铺设通衢,小本还将重利图,数月满期真迫促,受亏多半是乡愚。”[13]典当与押店在民众心中的差别一目了然。
民国以后,押店在社会中的名声和地位更为低下。1937年2月25日,浦东同乡会理事会会员许宝铭、王吉甫等联名上书上海市社会局,要求禁止在浦东地区开设押店。在他们看来,浦东边境各乡镇虽同隶市区,但在乡居民之生活习尚与灯红酒绿之热闹市区完全不同,乡民春耕资金不足或其他临时急需时,向以典当为调节之所,其取赎期则大都俟秋收得资之时,故俗有“春当秋赎”之谚。若当年秋收不丰,无力取赎则尚可期诸下年秋熟,所以乡镇典当当期有18个月,尚另加宽放,其秋间变卖废货必于旧历中秋节后,为之意即期待乡民秋收得资取赎。对典当而言可以本利兼盈,而乡民也可免于另行高价购置,“诚双方兼顾之妥善加法也”。但“近闻有人欲在浦东东昌路开设押店,具呈人等对于乡民生活状况知之较详,似有不宜设立之实情”,其理由如下:
盖押店期短利重,且经营斯业者咸无道德观念,生生取息不守定章……取巧者盘利层出不穷。……敬求批饬改设典当以恤贫苦乡民,如蒙准赐仰布告禁止,凡市区毗近内地之各乡镇劝令多设典当,倘乡镇小不能设典当者,劝开代步,惟独不准创设押店。如为定例,则吾内地乡民万世感爱[14](p3)。
3月23日,上海市社会局在批复中认为此申请“颇有见地”,同意予以办理。可见浦东同乡会的这种认识并不是一种孤立的现象,它反映了当时官民对押店业社会价值的否定。
与押店相比,江南典当的社会地位就好得多了。从典当的起源来看,它一开始就兼有求利与救济之功能,“在昔开设典当,半属慈善性质。典当之东家,有员外之称,老于典业者,有朝奉之号”,典当也因此被称为“穷人的后门”,其宗旨在于给“穷民以资金之融通,若盘剥小民,非特有悖于斯业之宗旨,亦且为法律所不许”。[9](p3)从这里可以看出,从典当诞生之日起,虽然它具有牟利的一面,但已经担负了一定的道德责任,从而也得到了社会的肯定。
明清以来,在江南地区经营典当业者多为徽州人,素有“无徽不成典”之称,且徽州人经营的典当一般规模较大,利息亦相对较低。传统时代的典当,在拥有厚财之外,也积极参与地方文教及慈善活动,以改善典业在社会中的形象,力图把自身塑造成一种慈善行业的形象,以求“道德”与“利益”兼得。其手段除了在发生灾荒时捐赠财物的临时之举外,还有一些比较制度性的举措,一是岁终让利之举,二是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清代多数地区的典当,在年终都有减利的营业惯例,并且逐渐制度化。如清末宝山县典当业就有以下规定:
凡质当布、棉袄裤、被絮四项,当本在二两以内者,灾荒之年以十一月初一日起,勘不成灾歉岁以十二月初一日起,常年以十二月十五日起,均让至年底止,设遇灾荒较重之处,随时询明,实在贫苦乡村,于定章外再行让利一个月。[15](p572)
这一习俗一直保持到民国中期。1927年,江苏省典业规章中仍沿用清代《木榜规条》规定:“棉衣棉被让利,应于每年十月十一月两月行之,农具让利,应于每年二三两个月行之。”[16]宓公干以为,减让利息之举,“乃我国典当尚留有慈善性质之一证,而为各国典当所无者”。[17](p100)他还认为,江浙地区农产物人质,取利较低,约为月利一分六厘,也可视为让利之变相形式。从当商角度看,让利之举可以增强质当人的偿还能力,鼓励民众在收获季节之后赎回当物,以免成为满货而积压资金。但同时,“年终减利多少带有救济贫民的性质,同时也可消除典当在民众心目中的高利盘剥、为富不仁的形象”。[18](p339)
典当业除用让利等手段提升自身社会地位外,还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直接的方式例如向慈善机构常年捐款,由于典商资本大、盈利较多,捐纳数也相对较多;间接方式是将公益、慈善基金存典生息。在江苏一些乡镇,关于慈善、公益各项捐款“典商甚至担任全数之半”。[19]近代浙江书院的经费来源中,就有12%来源于典商生息。[18](p358)1922年,上海慈善团常捐收人中,典业捐795.62元,占总数7 262.52元的11%,仅次于钱业的1 483.20元,比其他行业都多,而质业仅捐72.00元,[20](p109)典业是慈善组织的重要经费来源之一。
抗战以后,江南地区典当与押店的比例发生扭转,战前的押店主要集中于上海一地,抗战爆发后,典当经受不住摧残,纷纷闭歇,或缩小资本,到抗战后典押之别已不存在,几乎全为押店。以江南地区典当最为集中的上海、苏州和无锡来看,1929年上海市有典当113家,押店454家,抗战后上海押店数量达800余家。1932年,无锡共有典押业32家,若以资本3万元为典押业的分界点,则只有12家押店,20家当铺;抗战后,无锡城乡共有131家,1947年仍有87家,几乎全为押店,资本额最高者仅为法币5 000万元,一般为1 500万元。苏州(吴县)在抗战前有典当铺43家,抗战后的1946年达130家,资本额也无法与战前相比。在典当业资本萎缩的同时,利息也急剧升高,上海当铺的月息由战前的二分涨至1942年的四分,到1945年更涨至二角七分。抗战以后的当铺不仅提高利息、缩短当期、增收栈租等费,而且抛弃了传统的减息让利等习俗,沦落为纯粹的商业谋利行为,尽管由于社会需求量大,押店业一时繁荣,但这一行业已经失去了往日的声誉,被人们视为完全的暴利剥削的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