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冒名上学事件引发宪法司法化第一案》,载《南方周末》2001年8月16日。
[21]同[18].
[22]王磊教授的《宪法司法化》一书未对“宪法司法化”这一概念作出定义,只是认为宪法作为裁判法律纠纷的具有操作性的最高准则即宪法司法化。见第153页。
[23]谢维雁:《论宪法的司法化》,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 》2000年第12期。
[24]美国式的作法是,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在自己或者案件当事人认为适用于案件的法律、命令与宪法相抵触时,依据宪法对该法律、命令进行审查;在英美法系,宪法被认为也是法,也应当由法院进行适用。某人认为自己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在没有法律具体化的情况下被侵犯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直接依据宪法作出判断。
[25]德国式有三种做法: (1)法律、命令在颁布后的一定时间内,法定的国家领导人可以抽象地向宪法法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 ( 2)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如果认为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命令违反宪法,在诉讼中止后向宪法法院提出审查请求,宪法法院审查后将结论告诉普通法院,普通法院再依据宪法法院的结论对具体案件作出判决; (3)任何公民在穷尽了所有的法律救济后,如果仍然认为直接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向宪法法院直接提出审查请求,宪法法院依据宪法作出判断。
[26]法国式的做法是,某些法律生效前自动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合宪性审查,某些法律在生效后的法定时间内可以由法定的国家领导人抽象地提请宪法委员会进行合宪性审查;如果法定的国家领导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提请宪法委员会审查,对其合宪性,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不容怀疑。
[27]社会主义国家按照民主集中制建立国家机构,存在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由其制定、修改和解释,也由其监督实施。
[28]查庆九:《齐玉苓案:学者的回应——记一次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者的讨论》,载《法制日报》2001年9月16日,第2版。
[29]盖尔霍恩?利文:《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4页。
[30]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傅思明教授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等。
[31]胡建淼:《比较行政法: 20国行政法评析》,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35页。
[32]姜明安主编:《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282页。
[33]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
[34]杨合理:《关于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载《政治与法律》1997年第6期。
[35]韩大元、刘志刚:《试论当代宪法诉讼制度的基本功能》,载《法学家》1998年第2期。
[36]费善诚:《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载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与行政法学》1999年第5期。
[37]刘云龙:《也论宪法诉讼及其在我国的应用》,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
[38]郑强、傅思明:《让宪法诉讼“活起来”- 从新闻官司看宪法诉讼权利保护》,载《公法评论》2001年8月17日。
[39]胡肖华:《宪法诉讼原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页。
[40]法国的违宪审查比较特殊,依据法国宪法规定,议会的各项组织法在通过之后都必须自动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