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接触理论实际上是从法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定位隐私权。隐私权并不要求一种单纯的隔离状态,权利人所要求的“隐私”往往是在与他人的关系中进行定位和把握的。对某些人而言,权利人希望公开隐私甚至自曝隐私或者出卖隐私以满足自身交往需要、利益需要或某种心理满足;对另一些人而言,则希望永远守护这些隐私和保持生活安宁的状态,同样是为了满足自身交往需要、利益需要或某种心理欲求。采取何种态度与方式对待隐私,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利主体的需求和心理状态,离开社会与他人,隐私保护的讨论和制度建构也就失去了意义和价值。正如波斯纳所言:“自治的社会所必需的很多选择权的意义来源于它们对其他人所造成的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在孤立状态中是没有价值的。”[12]然而并非所有与人的接触都会构成对隐私的侵害,只有特殊范围和特殊事件的接触才会侵犯隐私权,这种隐私与非隐私的界限往往无法通过就事论事的途径获得,而只能上升到价值和法理层面来讨论和界定。该理论的主要局限仍在于从交往角度考察隐私权,亦未达到权利论证需要的价值层面和法理高度,即何以限制接触、法律为什么要保护这种利益的问题没有从宪法意义上得到论证。这种论点虽然与前述独处权理论存在一定差异,但本质上并未超出独处权理论,都是保持个人与公共社会和政府隔离状态和自由支配其私人生活的一种权利,尚未深刻揭示独处的本质和意义。
亲密关系理论对美国宪法隐私权的确立有直接影响,尤其是法院对生育、婚姻关系等重大私人问题的裁决经常援引隐私权作为依据。这对于保护私人事务自决隐私、防止公权力的非法侵入具有积极意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2年的Casey案件的法院联合意见中指出:“在婚姻、生育、避孕、家庭关系、儿童抚养、教育等方面,宪法保护个人的自主决定。这些事务涉及最为亲密的私人关系和个人终生的选择,这些选择对个人自由至关重要。”[13]首先,该理论明确了公私领域的划分及其依据,使人际交往的私秘领域的重要性和特殊保护得以凸现,更多地从人际交往和社会关系角度考察隐私权问题,对突出隐私权的实质内容意义重大。其次,亲密关系是一种表象并局限于人际关系领域,似过于偏狭,未能函盖隐私权的所有内容,以此论证整个隐私权存在之基础,尚未上升到价值和法理层面。如为何划分公私领域、宪法为何要对私人领域的亲密关系给予保护并未得到充分的说明和论证。再次,该理论抓住了私人生活中与他人关系亲密接触的一面,但忽略了私人生活中自我独处的一面。大量的隐私权内容并不属于亲密关系的范围,如计算机数据对个人隐私权存在巨大威胁,但与亲密关系、社会关系联系不大。[35]以笔者之见,亲密关系理论与其说是隐私权的法理基础,不如说是隐私权的特征——私秘性更为妥当。
各种理论的产生均有其特定历史背景、原因,相互之间互有交叉和渗透,但其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不同程度触及隐私权的法理基础问题,均对宪法隐私权存在的价值和基础作了有意义的分析和探讨,亦可视为从不角度对宪法隐私权的合理性和价值性的论证。但其观点各有侧重,有的集中于隐私权的本质和目的,具有价值分析的形态,有的集中于隐私权获取的手段和方式,有的偏重于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有的则偏重于社会交往和社会环境的分析……而每种观点都让我们关注到某些局部的或新的问题,督促我们从各种角度思考隐私权的法理基础问题,简单的否定或肯定均不足取。从总体上而言人格权理论更具有合理性,但将其修正为人格尊严理论更符合宪法隐私权的法理基础的价值命题和价值范畴。
注释:
[1] 小磊: On Privacy, http://chinalawinfo.com/xin/disztxw.asp?bj=1
[2] 在“葛里斯伍德诉康涅狄格案件”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一项规定即使在已婚夫妇间使用避孕用具亦属非法的州立法。该立法还禁止家庭计划组织提供关于避孕用具的建议,道格拉斯大法官在判决中认为:隐私权利益可以从分散于《权利法案》中的各项规定看出,其中包括第一、三、四、伍和第九修正案。参见[美]唐纳德。M.吉尔摩 杰罗姆。A.巴龙 著 《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上册),梁宁 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一版,第2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