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釋“每” 郭店楚簡《成之聞之》篇第5簡和第9簡有 字(下文以○代替)﹐[i]原整理者未隸定。裘錫圭先生認爲﹕“○ 字﹐上端與‘鹿’字頭相似﹐此字亦見於下第九簡﹐疑是‘ ’字異體。古代‘ ’有‘薦’音﹐其字在此與‘亡’爲對文﹐當讀爲‘存’﹐參本書《語叢四》注七。”[ii]李零先生《郭店楚簡校讀記》從裘先生說[iii]﹔郭沂先生同[iv]﹔張光裕先生則認爲此字是“民”字﹐並于第5簡讀爲“泯”﹐又在其後面加一問號﹐表示不確定之意﹐而於第9簡則直接讀爲“民”。[v] ○字字形和上博簡《性情論》22簡“民”[vi] ﹑九店楚簡(41﹑47簡)的“民”[vii]字形相同﹐由此可見張光裕先生釋此字爲“民”有據。但是如果釋○爲“民”﹐于文義卻難通。因此筆者以爲無論是釋“存”還是“民”在本簡中都不合適。○字從字形上看﹐上部從屮﹐下部和本篇簡內的“民”字相同。本篇簡內的“民”字作 不同于郭店簡其他篇的“民”字。筆者認爲﹐本篇簡的“民”字字形不是“民”的正字﹐而是“民”字的異體﹐它帶有“母”字的特徵。“母”字本作 (頌鼎) ﹐[viii]《說文》正篆作 。[ix]段注﹕“《廣韻》引《倉頡篇》雲﹕‘其中有兩點者﹐象人乳形。’”[x]郭沫若也認爲﹕“(甲文) 象人乳形之意明白如畫。”[xi]。“民”字作 ( 簋)[xii] ﹐郭店其他簡“民”字作 ﹐皆象刑器入眼﹐目中無珠﹐民本爲盲的本字[xiii]﹐後在目中加兩點繁化如 ( 壺) [xiv]。《說文》﹕“民﹐衆萌也。古文之象。凡民之屬皆作民。 古文民。”[xv]我們可以看出“民”﹑“母”字形很相象﹐而《說文》古文“民”則和“母”字基本相同只少了下部的一小橫﹐只要我們把象徵兩乳的母字兩點稍微向下移動一下﹐再加上一戰國文字習見的羨劃﹐“母”字即變成了本篇楚簡中的“民”字。我們可以看出古文“民”和“母”的區別在於字的下部有短橫者是“民”﹐無者是“母”﹐但在實際使用中上兩字常常混用不別。古書中多有從“民”之字和從“每”之字爲異體字﹐可以證明二字混用。如﹕《楚辭‧九章》﹕“離 而不遷兮”《史記·屈原賈生列傳》作“離湣而不遷兮”﹔《玉篇》卷八心部以“ ”同“愍”。[xvi]楚簡《成之聞之》中的“民”字和《說文》中的“民”字古文都可看作是“民”字之變字體。因此﹐筆者認爲○字在此當釋爲“每”。《說文·屮部》﹕“每﹐艸盛上出也。屮﹐母聲。”[xvii]此字在文中當讀爲“繁”。“繁”從“每”得聲﹐[xviii]簡文此字當然可以讀爲“繁”。下面我們看看讀“繁”在文句中是否可行。簡文云﹕ “君子之于教也,其道民也不浸,則其淳也弗深矣。是故亡乎其身而繁乎其詞,雖厚其命,民弗從之矣。是故威服刑罰之屢行也,由上之弗身也。昔者君子有言曰:戰與刑人,君子之墜德也。是故上苟身服之,則民必有甚焉者。君袀冕而立於祚,一宮之人不勝其敬。君衰絰而處立,一宮之人不勝……一軍之人不勝其勇。上苟倡之,則民鮮不從矣。雖然,其繁也不厚,其重也弗多矣。是故君子之求諸己也深。不求諸其本而攻諸其末,弗得矣。”[xix] 簡文此段文字是強調教化民衆的方法﹐即在上者要“身服之”﹐統治者如果能以身作則則﹐老百姓就會做的更好。如果在上者僅僅是鼓吹和倡導﹐而不身體力行﹐人民雖然也會(勉強)跟從﹐但並不心悅誠服﹐在上者即使屢次命令和號召也不會深入人心。因此﹐簡文說君子“求諸己也深”。 第5簡云﹕“是故亡乎其身而繁乎其詞﹐雖厚其命﹐民弗從之矣。”簡文“雖厚其命”表示讓步﹐意思是“儘管厚其命”。“雖”字顯然是承前一句而言﹐因此﹐“繁”和“厚”相對爲文﹐“繁乎詞”即“厚於命”。我們再來看第9簡﹕“雖然﹐其繁也不厚﹐其重也弗多矣。”本簡中﹐“繁”“厚”“重”“多” 四字意思相協。文獻中有“繁辭”的說法﹕ 《韓非子‧有度》﹕“上用慮則下繁辭。”[xx]《韓非子‧解老》﹕“實心愛而不知﹐故好言繁辭以信之。”[xxi]《淮南子‧人間訓》﹕“故繁稱文辭。”[xxii]“辭”﹑“詞”義近。由此可見﹐本文將○字釋爲“繁”可謂文從義順。 二﹑釋“獄訟” 郭店簡《六德》[xxiii]篇有二字 (爲行文方便下面分別以△◇代替)。△凡5見。茲將相關文句載錄如下﹕ 24簡﹕六者各行其職﹐而△◇無由作也。[xxiv] 36簡﹕此六者各行其職﹐而△◇蔑由作也。[xxv] 42簡﹕孝﹐本也。下修其本﹐可以斷△。[xxvi] 43簡﹕君子明乎此六者﹐然後可以斷△。[xxvii] 44簡﹕是以其斷△速。[xxviii] △﹐整理者隸定爲“ ”。[xxix]李零先生讀爲“讒”﹐並說﹕“△◇﹐亦見於下文簡36﹐上字從犬從山﹐下字從言從彥省﹐似可讀爲‘讒諂’。 ”[xxx]顔世鉉先生認爲﹕“ ﹐讀爲訕﹐《說文》﹕‘訕﹐謗也。’”[xxxi]劉信芳先生亦認爲當讀“訕”。[xxxii]陳偉先生則懷疑△是“嶽”字的異體﹐在此讀爲“獄”。[xxxiii] 以上諸說中﹐陳偉先生之說最爲可信。簡文△當釋爲“嶽”字﹐在此讀爲“獄”﹐陳偉先生所論甚是。△蓋從山﹐獄省聲。△字上部的犬﹐是獄字之省。這樣的省聲于古有征﹕《說文‧哭部》﹕“哭﹐从 ﹐獄省聲。”[xxxiv]古文字中的形聲字如果聲旁比較複雜﹐在書寫的時候爲了簡化字形有時可以以其一部分代替整個聲符。如《說文‧鬲部》﹕“融﹐鬲﹐蟲省聲。”[xxxv]《說文‧雨部》﹕“霅﹐从雨﹐ 省聲。”[xxxvi]《說文‧心部》﹕“愯﹐心﹐雙省聲。”[xxxvii]△字的情況也是如此﹐“獄”字字形較繁﹐簡文遂以“犬”代替。△字所從山旁在下部﹐是“嶽”字的異構﹐《曹全碑》嶽即作 [xxxviii]。
現在讓我們看看﹐如果讀△爲“獄”﹐置於文句之中是否合于文義。42﹑43﹑44三簡“斷獄”連言﹐文通義順。“斷獄”之案言在傳世文獻中頗爲常見﹐如﹕ 《淮南子‧主術訓》﹕“然爲魯司寇,聽獄必爲斷。”[xxxix] 《淮南子‧人間訓》﹕ “子發爲上蔡令,民有罪當刑,獄斷論定,決于令尹前,子發喟然有悽愴之心。”[xl] 《禮記‧檀弓下》﹕“寡人嘗學斷斯獄矣。”[xli] 《國語‧魯語上》“餘聽獄雖不能察,必以情斷之。”[xlii] 下面我們討論◇字。該字凡兩見﹐作 ﹑ 。整理者隸定爲[xliii]﹐顔世鉉先生認爲◇和《古文四聲韻》的“誇”字類似﹐因此認爲△◇意思是“誇大不實的誹謗言論。”[xliv]劉信芳先生認爲◇字的上部不從“大”而從“文”﹐認爲◇是《說文》訓“傳言也”的“諺”字﹔[xlv]陳偉先生從劉信芳先生隸定﹐而讀爲“犴”。 [xlvi] 我們現在既然知道△當釋“嶽”﹐讀爲“獄”﹐◇字也就附帶認出了。◇字即是“訟”字。《說文‧言部》“訟”字古文作 。[xlvii]通過對比﹐不難發現◇字上部無疑就是《說文》“訟”字所從之 ﹐簡文◇字上半寫訛﹐第一個◇字尤甚﹐已經變成了“文”字。◇字兩見而一從“文”﹑一從“大”﹐這也可以證明◇字是寫訛。◇下部從言是沒有疑問的。抄手將本來在字左邊的“言”置於下部﹐可能是爲了簡化該字﹐“言”字既充當“訟”的“言”旁﹐又充當“公”的“口”旁。“言”﹑“口”義類相屬﹐在古文字中作爲形旁常常可以替換。如《說文》“信”古文作[xlviii]﹐“詠”或作咏[xlix]﹐香港中文大學藏的《緇衣》簡的“詩”從口[l]等等﹐例不勝舉。另外﹐我們也可以將◇看作是借筆字。即借“言”字的“口”旁同時作爲“公”字的“口”旁。古文字中這樣的借筆例子並不罕見。 總之﹐◇釋爲“訟” ﹐從字形上是可以講通的。 “獄”﹑“訟”連言﹐在文獻中經常可以見到。如﹕ 《孟子‧萬章上》﹕“訟獄者,不之堯之子而之舜。”[li] 《禮記‧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聽獄訟。”[lii] 《禮記‧月令》﹕“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獄訟。”[liii] 《禮記‧樂記》﹕“夫豢豕爲酒,非以爲禍也,而獄訟益繁,則酒之流生禍也。”[liv] 《春秋繁露‧五行相生》﹕“伐有罪,討不義,是以百姓附親,邊境安寧,寇賊不發,邑無獄訟則親安。”[lv] 《淮南子‧泰族訓》﹕“堯之舉禹、契、後稷、臯陶,政教平,奸宄息,獄訟止而衣食足,賢者勸善而不肖者懷其德。”[lvi] 將以上這些文例和簡文對照可以看出﹐我們將△◇釋爲“獄訟”是可行的。簡文說“六者各行其職﹐而獄訟無由作也。”即是說﹐如果六位(君臣﹑父子﹑夫婦)正﹐則天下太平(無獄訟)。簡文此句正可以爲孔子所說的“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lvii]作注腳。 我們上面釋△爲“獄”﹐在文獻上也得到很多證據支援﹐應該說這樣釋讀是有根據的。如果這樣釋讀成立﹐那麽許慎《說文》認爲“哭”是“獄省聲” 的說法則應該是可信的。段玉裁和王筠都曾在這一點上批評過許慎﹐認爲“獄省聲”的說法不可信。現在郭店簡此字的出現給許慎的說法增加了一個有力的佐證。 我們還可以根據上文對簡文“訟”的釋讀﹐對“容”字進行分析。《說文‧ 部》﹕“容﹐盛也。从 谷。 ﹐古文从公。”“谷”小徐本作“從谷聲”[lx]。段玉裁認爲“容”之古文從“公聲”﹐這無疑是正確的﹐可他又從小徐本認爲“容”字正篆從“谷”聲﹐這就有問題了。何琳儀先生認爲“容”字“或從穴從公﹐遂成爲從 從谷。”[lxii]筆者以爲“容”字所從的“谷”很可能是“公”字之“古文”被錯誤隸定所致。《說文‧頁部》的“頌”字籀文作 ﹐[lxiii]其左部就是“容”字﹐可證“容”本從公聲。稍微加以比較﹐就可以發現所謂的“谷”字實際上就是本文前面所引的見於《說文》中的“訟”字古文和簡文的“訟”字所從的“公”。 由此可知小徐本作“谷聲”應有所本﹐只不過他不知道“谷”乃是“公”字之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