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免费毕业论文、毕业论文范文、毕业论文格式、毕业论文提纲,毕业论文网,提供法学理论论文,法学毕业论文提纲、毕业论文范文、毕业论文格式等.
喜欢WitkeyCity.Com,请把WitkeyCity.Com告诉你QQ上的5位好友,多谢支持!
网站地图
合作联系
收藏本站

首 页 农学论文 电子通信 邮电通信 经济学论文 财政税收 医药学论文 会计审计 管理学论文 工商管理 财务管理 公共管理
法学论文 理学论文 证券金融 政治论文 社会学论文 文学论文 教育类论文 工学论文 计算机论文 艺术类论文 哲学论文 文化论文
英语论文 应用文 论文指导 期刊合作 减肥美容网 电影海报 求职招聘网 英语培训 QQ娱乐天地 网络教程 出国留学 英语考试

   
 ·推荐免费论文
·招编辑、写手、大学代理
·XX在线招聘网[收费]
·物资管理系统[收费]
·网上图书选购系统[收费]
·基于Web的网上图书交易系统[收
·图书馆光盘管理系统[收费]
·教学管理系统[收费]
·仓库库存管理系统[收费]
·宾馆管理信息系统[收费]
 ·最近更新论文
·浅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公正——法治的核心
·关于无权处分浅谈
·关于未经清算而解散公司的法律
·浅谈牢固树立司法公正理念努力
·浅论民事之诉
·浅析司法现代化是提高司法能力
·浅论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种类
·针对契约的法理学分析
 ·推荐链接
   当前位置:毕业论文范文首页 > 法学论文 > 法学理论 > 论文正文
联系我们 客户反馈

浅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来源:中国论文网  [ 2007-8-23 11:09:05 ]  作者:蒋卫城 陈勇 ,发表论文  编辑:
收藏到VIVI | 收藏到365KEY | 收藏到YOUNOTE | 收藏到博采| 收藏到天极网摘 | 收藏到和讯网摘

本论文供网友学习参考,如果本论文对您有所帮助,请将本网站-中国论文网(www.witkeycity.com)告知您有需要论文的朋友。

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受物权法调整。我国现行立法对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保护不周,尤其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善意占有人的权益常常受到侵害。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立法宜采“中间法立场”,兼顾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对盗赃物等占有脱离物,在立法技术上,采“例外规定主义”。  

【关健词】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演变  
  善意取得,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民法上的一项至为重要的制度,其涉及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价值衡量问题。我国学界通说认为,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亦有学者认为不动产也可适用善意取得。⑴)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⑵从所有权保护的立场来说,所有权不能因他人的无权处分而消灭,所有权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受让人应向让与人依其法律关系寻求救济。但是如果绝对贯彻所有权保护的原则,会大大增加交易的成本,交易活动必大受影响。善意取得制度的执行能保护交易安全,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⑶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渊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近世以来为交易安全便捷的需要,吸收罗马法的善意要件而逐渐生成发展起来的。⑷在日耳曼法中,因为物权观念与物权制度不发达,甚至近现代意义上的所有权观念也未形成,有关物之归属与利用的关系委之占有(Gewere)法体系调整。在此占有法体系下,占有与本权系不可分离的结合体,由占有一面观之固为占有,但就另一面观之则为本权。⑸因此有学者称日耳曼法的占有为权利的外衣。“以手护手”原则是一项物追及制度,但它也是对绝对的物追及制度的一项限制。依据该原则,占有是权利的外衣,占有动产者,即推定其为动产的所有人,而对动产有权利者,也须通过占有标的物而加以表现。因此,有权利者未占有其物时,其权利效力便因此而减弱。权利人任意将自己的财产转让与他人占有的,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如果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时,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后世的法国民法、德国民法等皆借助“以手护手”原则形式上的便宜,而发展出善意取得制度。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在时效中规定,善意占有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取得所有权,其判例法确认了“公共市场”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人在市场上购买物后,如果受到第三人的追夺,原所有人只有按公平市价给买受人补偿后,才能要求其返还其财产。《美国商法典》第2403条后段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原则:“……具有可撤销的所有权的人有权向按价购货的善意第三人转让所有权。当货物是以买卖交易的形式交付时,购货人有权取得其所有权。”依该条规定,只要购买人出于善意,则不论卖方的货物从何而来,即便卖方是偷来的,善意买受人也可以即时取得所有权。⑹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如果货物是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根据市场惯例,只要买方是善意的,没有注意到卖方的权利瑕疵,就可以获得货物完全的权利。也体现了对善意购买人权利的确认。  
  我国迄未制定民法典,作为私法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也未明文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是若干的民事特别法和司法解释则设有或可推导出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由于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结果,是物的原权利人丧失了其对物的处分权或处分权受到限制,善意受让人则取得物的所有权或设定于其上的其他权利。与当事人各方利益攸关。因此笔者认为,在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该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设定严格的要件。一般而言,善意取得之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标的物为动产;第二,出让人为动产占有人;第三,出让人无移转动产所有权之权利;第四,受让人依法律行为受让动产;第五,受让人实际占有出让人移转占有之动产;第六,受让人于受让时为善意。如果符合这些要件,则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且其受让利益系基于法律规定具有法律上原因,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原所有人应视个案具体情况对出让人选择行使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⑺  

本论文共5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5  

论文首页】【设为主页】【字体: 加入收藏】【打印本文】【回到顶部
 
上篇文章: 公正——法治的核心  下篇文章: 没有了
网站首页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声明:中国论文网毕业论文资料来源于网络,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立即告知,我们将删除!
联系方式: E-mail:Laozhanga@QQ.COM QQ:75931341
喜欢WitkeyCity.Com,请把WitkeyCity.Com告诉你QQ上的5位好友,多谢支持!
冀ICP备07000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