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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现代化是提高司法能力的根本途径

来源:中国毕业论文网  [ 2007-8-22 8:59:32 ]  作者:刘光兴  编辑:论文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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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就中国司法现状而言,“如何提高司法能力以实现司法自身的价值追求”无疑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社会使命,它并非法院通过自我调适能够达成。因为,社会法治与正义之大树并非可以通过修枝剪叶而实现,其实在于根基健壮与否也。因此,本文立足中国司法现实,按照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从制度和体制层面深刻阐述司法现代化的基本内涵,以及为什么说实现司法现代化是提高司法能力的根本途径。全文共5779字。
    正文如下:
    21世纪的今天,司法无疑正在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尽管法治之路任重道远。审时度势,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这一具有深远意义的课题。但怎样增强司法能力,如何提高司法水平?这不得不引起我们这些法律人的深思和重视。
    一、司法现代化的基本定位
    现代化是一个关于发展、变革的概念,他用来概括人类近期发展进程中社会急剧转变的总动态,涉及经济、政治、法律、社会、文化和历史等多方面。司法现代化作为法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指司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其本质在于司法具有独立的地位,获得社会的普遍尊重并切实担任社会终极正义的裁判者。换句话说,在法治国家,司法的现代化要求法院作为唯一的司法机关,它只服从良法并以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而不考虑外界的非法影响。司法最终要实现现代化,概括起来,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司法获得独立的地位。这里的独立具有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司法的个体独立(如法官的相互独立);二是司法整体的独立(如法院独立于上级、行政和立法机关)。这是司法本身的品性要求,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制度基础。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早就说过:“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法治的核心在于分权治衡,而分权治衡的重心便是司法独立,有能力制约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正如李林所言:“每个国家,不论它采取何种政治制度,都必须在立法、行政、和法院之间作某种程度的分权。许多分权制国家都建立在三个层次的行政管理基础之上。瑞士、德国和美国的情况都是如此。特别是一个具有中等规模或者是规模很大的领土的国家几乎很难通过两个层次的行政来统治和管理。这种制度在许多情况下还没有足够地靠近公民”。①也正因为此,分权治衡不仅被视为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也理所当然地成为现代法治社会正常有效运转的基石。
    (二)司法具有较高的荣誉感。即法官和法院在社会中应得到普遍尊重并享有较高的声誉。司法的这一荣誉感来自社会对法官和法院的认可、理解和尊重。考察任何一个文明与法治的国度,均可以看出,法官并非是一个普通得任何人都可以从事的职业,而是一个神圣得只有经过法学专业训练、博学且富有道德素养的人才能适任。当然,这与法官的待遇和对法官的权利保障机制有关,也与各国所推行的“国家模式”有着直接紧密的关系。但无论怎样,倘若一个国家的公民只敬畏警察而不尊重法官,只清楚政府而不理解法院,那么我们很难想象在这样的国家,政府的权力何以不滥用,公民的权利又何以保障。正如西方的一句谚语所言:“法院不受尊重,国家走向灭亡”。
    (三)法官职业能力的社会认同。大哲家培根早就说过:“法官应当博学而不只是聪明;法官应当受到尊敬而不只是欢迎;法官应当深思熟虑而不只是自信自满。但只有这些仍然不够,正直才是法官的至德和命脉。”但直到现在,我们仍然离这一标准太远太远。我们习惯了孤芳自赏,也失去了法官最起码的尊严。我们一直强调人的奉献精神,但也一直忽视人的职业能力。比如今天,我们依旧提倡废寝忘食的加班法官,病痛折磨出来的英模,而不问其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符合人性的要求,是否产生了积极的职业效果;我们缺少反省,也很少考虑建立符合人性的制度管理模式。以致于我们的文化总是远离科学,远离人性,远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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