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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实施区域差别政策的建议为加强区域政策的制定,加强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保证区域政策的有效实施,许多国家都设有专门的针对落后地区开发的区域经济管理机构。这些管理机构,除负责制定有关政策和进行区域管理外,还负责制定地区综合开发计划、筹措开发资金和进行基础设施建设。1933年,美国政府根据“新政”中的有关法案所成立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就是一个直属联邦政府的、拥有对该流域经济活动进行直接干预的权力较大的政府管理机构。1950年,意大利政府在其南方的开发建设中,专门成立的“南方公共事业特别工程基金局”也是一个管理协调机构。1984年该局的使命完成后,意大利政府又设立了促进落后地区经济社会平衡发展的新的特别干预机构——南方发展促进公司及其他有关促进公司。德国从联邦政府到地方各级政府都没有专门负责区域政策的委员会。从80年代开始,巴西政府也先后在落后的东北部、中西部和亚马逊三个地区设立开发署、专司落后地区的经济开发和管理。
中央领导在不同场合谈到西部大开发时,均表达过同一声音:西部大开发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共同努力,是一项长期的工程。要完成这样一项长期的工程,就出自多门的政策不仅缺乏相互之间的配合,而且给政策的执行增加了一定的困难。
为保证有关政策的落实,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许多国家都把解决地区差距的区域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体现出来。如德国《联邦基本法》规定,联邦各地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应该趋于一致。《联邦空间布局法》规定,联邦领土在空间上应该得到普遍的发展。《联邦改善区域结构共同任务法》规定,联邦和州共同出资(各出50%)对落后地区的开发给予补贴。6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也通过制定一系列法案来解决地区差距,促使区域经济均衡发展,如1961年制定了《地区再开发法案》,1962年制定了《人力发展和训练法案》和《加速公共工程法案》,1964年制定了《经济机会法案》,1965年制定了《公共工程与经济开发法案》和《阿巴拉契亚区域开发法案》等。
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的西部大开发能否达到预期目标,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中央政府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政策设计能力和设计水平。中央政府应从管理、计划、财政、税收、金融、科技教育、生态环境、法制保障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尽早出台较为系统规范的政策体系及配套的实施细则,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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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意大利为推动南方地区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进程,制定了到南方新办工厂给予10年免征利润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当时的利润税率为28%-36%),以鼓励企业家向南方投资。美国联邦政府为鼓励资本向落后地区流动,还专门扩大了州和地方政府的税收豁免权。同时,美国还实行能自动调整地区收入差距的累进税制。法国则在洛林、诺尔一加莱两个重点地区实行“无税特区”,即到这两个地区投资办厂创造就业机会者,除3年内免征地方税、公司税和所得税外,还免征劳工税各种社会杂税和分摊。 为了调动西部开发主体的积极性,吸引资本到西部投资,推动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国家就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差别税率政策。西部开发的最初年到年,中央应对西部实行全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幅度不仅要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且要低于沿海特区最初发展的水平。目前,虽然国家已经给予了西部地区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所减免的大都是所得税,此税属地方税种,西部省份的各级财政普遍吃紧,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早已通过先征后退的办法这么做了,而那些很穷的地方,给了它这个政策它也未必减得起。因此,税收优惠政策还应考虑从减免中央税比如增值税上做文章,可将中央对西部的增值税及分享比例实行“区域化”,即对西部的经济最弱省、经济次弱省、一般省,实行不同的增殖税率和分享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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