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四、构建保护农民工的法律体系 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认为,民工潮现象是中国农村改革陷入停滞的折射。十六大报告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 更是中共中央为了振兴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如果对十六大精神吃得透不透,对中央方针政策把握准不准,立场问题就解决不了,农民工当然就困难重重!因此,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调整各主体关系,改善农民工的弱势地位,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刻不容缓。 1、必须尊重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每个中国公民必须尊重她,服从她,不得违背她。地方政府更要模范地遵守她。保护农民工,看起来是财政实力问题、管理体制问题、操作技能问题,但是,深究起来关键是政治问题。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宪法之下,各地可以制定相关的法规,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以推动当地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永远存在的。处理各地区之间的发展问题,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用深化改革开放之举,从“三个代表”出发,放眼全局,化解各种阻碍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矛盾;不能只把眼睛盯在本土经济上,用地方“土政策”,做出一些有“违宪”之嫌的举动;要坚决清理不符合宪法精神,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种地方法律法规,特别是收费制度;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打破各种壁垒,解除对人的徒迁的限制;在发展促进本地工业化之时,高质量建设符合人类生存的生态圈,使本土成为人间乐园。这一宏图的实现之日,就是民工潮消退之时。 2、建立和健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 保护就业弱势群体是一个政府最基本的功能之一。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尽快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已经成为中国现阶段一个人口数量达1亿多的规模群体,他们的共同特点是流动性强、非正规就业者多,并处于最低弱势地位,与流动性较弱的传统型正规就业者在社会保障需求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因此,在通盘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和市场经济及社会发展对社会保障的需要的条件下,迅速健全、完善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才能有效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当确立工伤保险制度并强制推行;尽快建立的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机制;为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援制度(包括遭遇天灾人祸时的紧急救济、特殊情形下的贫困救助、合法权益受损或遭遇不公待遇时的法律援助等);把农民工正式纳入当地的养老保险体系;让农民工享受廉租房政策等,以保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3、农民工要享受法律、消费法律 农民工要学会用法律维权,享受法律、消费法律。法律是国家为公民提供的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享受法律、消费法律是现代公民的新理念。对于不公平就业、工资被拖欠、购房、找工作、孩子上学和生活保障问题等权益问题,农民工应该大胆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就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政府相关部门提起申诉,或者诉诸法律,到人民法院起诉、提请强制执行;总之,农民工要借助政府、法律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素质较低,必然影响农民工法律维权的质量。农民工要能够准确应用法律,就必须自己知道基本的法律知识,会利用社会法律架构。这就需要农民工学法知法用法,才能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地各级政府要体恤农民工的难处,扶持农民工,尽量帮助农民工使用法律维权。 4.必须严格认真执法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我国人民的常谈。但是,时至今日仍然未能彻底解决,仍然在危害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胡锦涛主席最近就指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击中了执法不严,法律失色的问题的要害。在执法人员中,要强化法律思想教育,树立立法的质量至上和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兼容的观念,坚决摈弃地方保护主义,造就法治构建的制度环境。提倡执法人员成为应民族英雄,不偏不倚,用高超的审判技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们用法治来调整各经济主体的关系,促进农民转移,就是为我国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主要参考资料 1. 何忠平.民工潮叩问城市中国 《知识经济》 2003/02 2. 姚家祥.解读中国农民就业 《中国农村研究网》 2003/04/26 3. 作者不详.外来务工群体特征 《中国网》 2003/06/19 4. 严飞. 为了农民的解放,该说就说 《农友网》农友周刊 2003/07/08 5. 刘振伟. 增收是农村小康建设的关键 《人民日报》 2003/02/10 6. 卓国荣.切实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 《中国经济时报》 2003/06/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