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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区别

来源:  [ 2007-5-11 8:47:14 ]  作者:未知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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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制度是随着国家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化管理而形成的。西方国家200多年的历史经验证明,这种制度是一种高效、先进、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公共支出管理制度。在我国,政府集中采购还是一个新生事物。随着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政府采购已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作为依法承担这项功能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各级政府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成立的负责本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项目采购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对于这一新设机构人们还不很了解,甚至在理解上有所偏差,如有人将其简单地等同于一般的中介代理机构。实际上,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是有严格区别的。对两者进行比较,进而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和职能作出准确定位,对今后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机构属性有所不同。事物的属性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特性。在我国名目繁多的社会组织机构中,每一个机构都有自己的机构属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严格讲应属于准行政组织,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性事业单位。准行政组织是指,不具备国家行政机关性质而实际承担着某些行政管理职能的非政府公共组织。即由政府设立,虽不属于行政系列但拥有行政职能,经由政府授权,实际承担一定行政管理职责的公共机构。从国外情况来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属于政府行为,集中采购机构也基本是准行政组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是由中编办批准成立的中央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为中央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依法执行公务。2003年6月,经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和中编办批准,采购中心列入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范围。这就意味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虽然属于事业单位,但其基本管理制度与国家公务员并无原则性区别。可见,采购中心应属于准行政组织的范畴。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利性组织,并不具有准行政组织的属性。

  另外,从法律基础的角度来考察,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机构属性也有很大差别。我国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政府法人四大类。每一类法人的设立、运行、管理都是依据不同的法律基础。行政性事业单位属于事业法人,绝大多数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属于企业法人,两者的法律基础完全不同,因而不能等同视之。

  第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所行使的职能不同。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一种准行政组织,与一般的事业单位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有一定的行政职能,一般事业单位行使的主要是专业化的社会服务职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委托,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订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交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这是带有法律强制性的,采购人对此没有选择权,不能擅自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集中采购机构要认真履行其职能,研究制定集中采购操作规程,抓紧建立政府采购运行网络系统,并加强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为进一步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创造必要的条件。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与采购人之间只是一种单纯的民事主体关系,委托代理行为的展开完全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并通过签订的民事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集中采购机构的集中采购活动不仅包括组织招投标,还包括前期采购需求计划的汇总整合、采购方案的统一制定以及后期采购合同的督促履行、采购效益的评估分析等一系列环节。这些职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环环紧扣,为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不具备这样的职能,它只需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代理人的身份办理招标业务,通过合法规范的程序为其采购到所需的货物、服务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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